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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如何限制资产阶级法权(3)贯彻巴黎公社原则,缩小工资等级差距

红日东升 · 2024-12-24 · 来源:青年运动的方向 |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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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一七年八——九月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

  “但是它在另一方面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法权’。”

  (《列宁选集》第3卷,第251—252页。)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还指出:“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实现以后,也就是说,一旦劳动平等和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就必然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

  (《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257页。)

  十二月一日

  苏俄人民委员会通过列宁起草的《关于人民委员、高级职员和官吏报酬数额》的决议。决定采取最有力的措施以降低所有一切国有的、公有的和私人的机构和企业中高级职员和官吏的薪金。无家庭负担的人民委员,每月最高薪金不得超过500卢布,有家庭负担的人民委员在薪金之外,按每一个无劳动能力的家属100卢布给予附加,每个家属的住所不得超过一个房间。要求所有各个地方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准备和采取革命措施对高级职员特别收税。责成财政部和所有各个人民委员立即研究各部预算,削减一切过高薪金和优抚金。

  注:当时莫斯科机械工人的最高工资是每月480卢布,彼得格勒铁路职工的最高工资是每月510卢布。

  (《苏维埃政权法令》第1卷,莫斯科1957年版,第108页。)

  十二月十五日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中央在给各级党委会的指示信中指出,要控制薪金、优抚金和津贴的发放,发放的数额不得高于当地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每月400—500卢布左右),超过部分则全部转入国家银行结算帐户。

  (《苏联史料汇编(1917-1925)》,莫斯科1963年版,第147页。)

  一九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人民委员会根据劳动人民委员部的请求,决定发给高级科学技术专家以较高的工资。三、四月间,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中说:“现在我们不得不采用旧的资产阶级的方式,同意付给资产阶级最大的专家以很高的‘酬劳’金。……显然,这个办法是一种妥协,是离开巴黎公社和任何无产阶级政权的原则的,这些原则要求把薪金降到中等工人工资的水平,要求在事实上而不是在口头上同升官发财的思想作斗争。

  不仅如此,这种办法显然不只是在相当部门内,在相当程度内停止一下向资本的进攻(……),而且还是我们社会主义苏维埃政权向后退了一步,因为这个政权一开始就宣布并实行了把高额薪金降低到中等工人工资水平的政策。

  ……绝大多数觉悟了的工人农民会赞成花这笔钱……

  当然,问题也有它的另一方面。高额薪金的腐化作用既要影响到苏维埃政权(……),也要影响到工人群众,这是无可争辩的。”

  (《列宁选集》第3卷,第502—504页和注232。)

  一月二十九日

  人民委员会通过列宁起草的《关于工资》的决议,提出暂时批准邮电部两个月的预算,以便立即进行全面审查,使全国各地区和各行业的薪金和工资的数额趋于拉平。

  (《列宁全集》第35卷,俄文第5版,第315页。)

  一月二十八日

  苏俄人民委员会通过列宁签署的《关于成立工农红军》的法令,其中规定红军战士的给养全由国家负担,此外每月领取50卢布。靠红军战士瞻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属,按照当地苏维埃政权机关的决议,依当地消费定量供给一切必需品。

  (《苏联工会文件汇编》第2卷,莫斯科1963年版,第71-72页。)

  四月一日

  苏俄人民委员会通过由列宁签署的《关于国家救济人民委员部实行的工资表》。规定从1918年3月1日起,救济人民委员部各机构实行下列工资表。非熟练职员:第一级为325卢布,第二级为300卢布,第三级为275卢布,第四级(学徒)为125—150卢布。熟练职员:第一级为410卢布,第二级为350卢布,第三级为310卢布,第四级(助手)为300卢布。脑力劳动者:第一级为700卢布,第二级为550卢布,第三级为475卢布,第四级为450卢布,第五级为375卢布,第六级为325—350卢布,第七级为300卢布。

  (《苏维埃政权法令》第2卷,莫斯科1959年版,第45—47页。)

  五月二十三日

  列宁写信给人民委员会总务处处长弗拉基米尔·德米特利也维奇·邦契——布鲁也维奇:“鉴于您不执行我的坚决要求,即向我说明为什么从1918年3月1日起把我的薪金由每月500卢布提高到800卢布,鉴于您擅自根据委员会秘书尼古拉·彼得罗维奇·哥尔布诺夫的同意就提高我的薪金的公然违法行为,直接破坏了人民委员会1917年11月23日的法令,我宣布给您以严重警告的处分。”

  注:列宁这里所说的人民委员会的法令,是在1917年12月1日(俄历11月18日)通过,而在12月6日(俄历11月23日)公布的。

  (《列宁全集》第35卷,第329页。)

  六月二十二日

  苏俄人民委员会通过由列宁签署的《关于中小学教师劳动报酬定额》的决议。规定从1918年3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等级表。中小学教师月工资按两个等级和五个地区确定数额。第一级:彼得格勒与莫斯科地区为600卢布,其它地区为550、500、450、400。第二级:彼得格勒与莫斯科地区为500卢布,其它地区为450、400、350、300。

  (《苏维埃政权法令》第2卷,莫斯科1959年版,第463—467页。)

  七月十六日

  苏俄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调查人民委员的财政状况和提高粮食人民委员瞿鲁巴的薪金》的决议,因瞿鲁巴饥饿生病,列宁建议提高人民委员的薪金。人民委员会通过决议,派人调查人民委员和各部部务委员的经济状况,并提出给个别人增加薪金的建议,同时决定立即把瞿鲁巴的薪金提高到每月2000卢布。

  (《法令》编者注:7月20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通过决议,给瞿鲁巴临时医疗补助金5000卢布。)

  (《苏维埃政权法令》第3卷,莫斯科1964年版,第552-553页。)

  十月四日

  《真理报》报道,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向苏维埃工作人员加紧征收收入提成的草案,规定年工资15000卢布者,国家提取收入的9%,随着工资的增加,征收率相应提高。最高工资全年不应超过36000卢布,超出部分一律归公。

  注:十月革命后几年里,卢布尚不稳定,工资数额根据币值作了数次调整。例如1918年7月25日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月工资为800卢布,10月14日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人民委员等有家属者,最高月工资为1800卢布,最低为1200卢布,单身者月工资为1200卢布,这些调整主要是由于卢布贬值而引起的。

  (《真理报》1918年10月4日)

  一九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工会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高级技术、经济和行政人员必须包括在产业工会工资表中;因此工资状况分为以下三部分:①高级技术、经济及行政人员;②中级技术及行政人员,管理处、办公室、机关、商业企业的职员;③工人。

  为了消灭等级过多现象,规定以上三类人员的工资各分为4等12级。每一类人员中最低与最高工资的比例,1级与12级应为1:1.75。

  (《苏联工会文件汇编》第2卷,莫斯科1963年版,第129—131页。)

  二月

  列宁在《俄共(布)党纲草案》中指出:“我们力求使任何劳动的报酬一律平等,力求实现完全的共产主义,但在目前还只是采取最初步骤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候,我们决不能给自己提出立刻实现这种平等的任务。”因此,在一定的时间内,仍要给专家较高的报酬,也不能取消奖金制度。

  (《列宁选集》第3卷,第748页。)

  三月十二日

  列宁在彼得格勒苏维埃会议上说:“不久以前,我们同劳动人民委员施米特谈到这个问题,他同意我们的政策,他说,在资本主义时代,粗工的工资每月是25卢布,好的专家的工资每月不下于500卢布,差额是1:20,现在最低工资是600卢布,而专家的收入是3000卢布,差额是1:5。为了把最低工资和最高工资拉平些,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今后还要继续做下去。而在目前,我们还不能使工资一律;只要专家很少,我们就不能拒绝提高他们的工资。”

  (《列宁全集》第29卷,第17页。)

  八月八日

  列宁给中央组织局写了一封信:

  “现在我又得到可靠方面的消息,部务委员们正在挨饿(例如:交通人民委员部的马尔柯夫及其他人)。我坚决要求中央委员会:

  一、指令中央执行委员会给所有的部务委员(接近于这个地位的人)一次五千卢布的临时补贴;

  二、让他们一律享受专家的最高待遇。

  不然就太不妙了:自己挨饿,家属也挨饿!!

  这一、二百人必须特别照顾。”

  (克鲁普斯卡娅:《列宁回忆录》,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98—499页。)

  十月七日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表《关于负责政治人员工资》的决议。规定第五级(1、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和委员;2、人民委员会委员;3、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委员;4、各人民委员部部务会议成员;5、彼得格勒和莫斯科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6、各全俄机构部务会议成员;7、各全俄机构人民委员)工资为4200卢布。第四级为4050卢布。第三级为3900卢布。第二级为3400卢布。第一级(规模小的区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和人民委员)为3100卢布。

  决议中规定,除工资等级表规定的工资以外,不得以奖金形式或加班费形式支付任何额外报酬。

  (《真理报》1919年10月7日。)

  十二月二十日

  列宁在《关于星期六义务劳动》的报告中说:星期六义务劳动“是个人为社会进行的、规模巨大的、无报酬的、没有任何当局即任何国家规定定额的劳动”,是“共产主义的东西”,是“一种崭新的、违反资本主义旧有的一切惯例的东西,一种比战胜了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更高级的东西”。

  (《列宁选集》第4卷,第143页。)

  一九二○年四月十二日

  全俄工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提出“决不能把提高货币工资当作使劳动者摆脱困境的出路”;“实行奖励制,但必须严格以劳动成果为依据”;改变工资表结构,以利于吸收熟练劳动力;尽可能合理分配现有的工资基金。规定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最低同最高工资的比例为1:2;个别生产部门可达十二级,最低同最高工资的比例为1:2.8。

  包括专家工资在内的最高工资同工人最低工资的比例是8:1。

  (《真理报》1920年4月15日。)

  五月二日

  列宁在《从莫斯科——喀山铁路的星期六义务劳动到全俄星期六义务劳动》一文中指出:“我们要努力消灭‘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这个可诅咒的常规,克服那种认为劳动只是一种负担,凡是劳动都应当付给一定报酬的习惯。我们要努力把……‘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灌输到群众的思想中去,变成他们的习惯,变成他们的生活常规。”

  “在几年以至几十年内,我们都要竭力利用、发展、推广和改进星期六义务劳动,使它成为一种风气。我们一定要使共产主义劳动取得胜利!”

  (《列宁全集》第31卷,第104-105页。)

  六月十七日

  列宁签署《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工资总条例》,其中规定计件工资不得超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基本工资加上各项额外奖酬的总额,不得超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重要法令分类汇编(1917—1920)》,莫斯科1921年版,第83—88页。)

  九月二十二——二十五日

  俄共(布)第九次代表会议《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规定,党员负责工作人员没有权利领取个人特定工资、奖金及额外报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来消除“专家”、负责工作人员同劳动群众之间在生活条件、工资数额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3页。)

  十二月四日

  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免费供给居民粮食》的法令,规定粮食部门拨交各国营企业、机关供职工消费的粮食,免费分发给职工。在莫斯科和彼得格勒,对有权领粮的所有居民免费发给粮食;在其它地方,则对有权按劳领粮的劳动居民,包括工人、职员、残废军人、工伤残废者、母亲、孕妇等免费发给粮食。

  (《苏联经济生活(1917-1959)》,莫斯科1961年版,第67页。)

  一九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莫斯科苏维埃执委会会议决议中规定,参加工会的工程师在住房问题上与工人同等待遇。

  (《真理报》1921年1月21日。)

  二月八日

  列宁签署的人民委员会决议中规定,中央机关中特别负责的和不可撤换的工作人员的粮食供应数额,不得超过工人的定领,并且要随着工人粮食定额的缩减而缩减。

  (《真理报》1921年2月10日。)

  三月八——十六日

  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关于工会的作用和任务》的决议指出:“最近期间仍有必要保留货币工资制”,“暂时还应当保留因熟练程度不同而产生的工资差别。但是,同时应当尽量缩小各个等级之间的差额”。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84页。)

  五月二十五日

  工会四大关于工资问题的决议说:工资政策首先应该旨在保护大工业及其中的产业无产阶级。在纸币购买力大规模下跌的条件下,这首先意味着过渡到工资实物化。

  (《苏联工会文件汇编》第2卷莫斯科1963年版,第280页。)

  一九二二年三月二十七——四月二日

  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党的巩固和新任务》的决议,指出“坚决结束各部分共产党员在工资方面的巨大差别是极为必要的”,代表大会“委托中央委员会定期解决党员工资过高的问题,规定出一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工资余额都用来作为党的互助费”。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81页。)

  六月十三日

  劳动人民委员施密特在《真理报》发表《六月分的工资》一文说:“最高工资委员会对六月分工资进行了重要的修订。这次修订表现了逐渐缩小不同工种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的过大差距的趋势。过去在地方与大城市之间,苏维埃职员与产业工人之间,工资差距都是很大的。”

  (《真理报》1922年6月13日。)

  八月二日

  劳动国防委员会作出《关于最高工资》的决议。提出为了消灭个别人员侵吞人民资金以自肥的现象,为了使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报酬更为协调,特规定最高工资额,一切国家机关和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职和兼职工作的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和加班加点费,均计入最高工资限额内。任职以外的讲课、科学文学著作和发明所得的报酬,不计在内。

  最高工资额按不同时期由人民委员会或劳动国防委员会颁布专门决议规定。

  (《工业俄罗斯(1922-1924)》第3册,第9页。)

  八月四——七日

  俄共(布)第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党的领导干部的物质状况》的决议,参照政府和工会关于负责干部的工资标准的新决议,制定了党的工作人员的相应的工资等级表。按照这个工资等级表,从中央委员到支部书记,所有党的领导干部被划分为从17级到12级的六个工资等级。农村党的负责人的工资比一般标准减少25%。

  决议规定,所有上述人员在住房、医疗以及子女教育方面都应得到保证。决议规定:“凡在经济、苏维埃、合作社和工会机关工作的共产党员,其月薪比17级工资的一倍半高者,应从其所得的工资和17级工资的一倍半之间的差额中扣除25-50%作为互助基金。”

  “凡共产党员所得的工资超过劳动国防委员会所规定的最高工资标准时,除了按上述百分比进行扣除以外,还应当把超过劳动国防委员会规定的最高工资标准的全部余额缴作互助基金。”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44—246页。)

  十一月九日

  人民委员会作出决议,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业领导人超过最高工资限额多发给职工报酬者,应受刑事处分。职工超过最高工资多领取报酬者,应当把多领取的部分交回,采取欺诈手段非法多领取报酬者,应当受到刑事处分。

  (《工业俄罗斯(1922-1924)》第1册第8页。)

  年内苏联制定和实行了一个统一的十七级工资等级表,其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比数为1:8。该等级表包括了全部徒工、工人、职员和行政技术人员(徒工在4级以下,工人在9级以下,统计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13级以下,行政技术人员在17级以下),适用于整个工业、市政企业和一切机关(包括医生、教师、经济机关和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员等)。

  (马涅维奇:《苏联工业中的工资及其形式》,工人出版社1954年版,第63、70页。)

  一九二三年四月十七——二十五日

  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关于工业》的决定规定:“今后总的工资政策应当是:或多或少地拉平一切工业部门的平均工资”,“使各种不同工业部门的具有同样技术或同等技术水平的工人都得到差不多相同的报酬。”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68页。)

  一九二四年一月十六——十八日

  俄共(布)第十三次代表会议通过《关于经济政策的当前任务》的决定,规定要特别注意提高工资低于中等水平的工人的工资;禁止滥发奖金。

  (《苏联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第2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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