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落到实处
大力推行群防群治是有效遏止矿难的杀手宝剑
(兼煤矿安全事故隐患监督和奖励办法起草说明)
连年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一场矿难,几十条、上百条鲜活的生命死于非命,同此紧密相关的是:他的赖其生存的父母妻儿可能由此沦为赤贫,他的无数亲人由此而来的无以弥补的巨大精神伤痛。在我们“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口号在党和政府的各种文件、各种新闻媒体上成千上万遍的重复的情况下,任何一宗矿难都是和上述口号格格不入的不协调音符。
根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公布的数字,我国1990年至2007年上半年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13.5万人,平均每年8000余人,相当于一场局部战争的死亡人数,有网友统计同美国在伊拉克战场死亡人数之比为:17:1,即我们的矿难死亡17个人,美国在伊拉克死亡一个人。我国每生产百万吨煤炭死亡率比俄罗斯高11倍、比印度高15倍、比南非高30倍、比美国高182倍,美国今年平均每年矿难死亡人数只有40人左右,1976年以来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平均每年只有一起。我们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如此巨大的差距,实在让一个以中华民族的子孙而自豪的中国人感到无地自容。
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不可谓对煤矿安全不重视,每次发生较大的矿难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都亲自作出批示,温家宝总理并亲自到井下看望采煤工人,一张他深情地抱着死难矿工遗留的幼子同其家属一块流泪的照片,不知感动了多少平民百姓。现任国家安全监督总局李毅中局长更是临危受命,以年过花甲和靠安眠药才能入睡的身体像一个消防队长,冒着酷暑严寒终年奔波在全国各地调查和处理各种安全事故,国人听他的骂声、看他的愤怒的表情似乎已经到了耳朵长茧、精神麻木的境况,令人诅咒的矿难事故报道仍然隔三差五的不断在媒体中出现。——难道我们中国人的智慧就真的赶不上南非、印度、俄罗斯?我们同发达的美国的差距就真的落后200倍?我们确实应当从无数血淋淋的矿难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了。亡羊补牢,犹为未晚。问题在于我们并没有从一次次血的教训中找出真正的漏洞,更谈不上认真彻底地去堵塞这些漏洞,才导致一次次重大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四而五……地出现。现代精细管理法要求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追根究底的连问五个为什么,一一找出其正确的答案,并逐一地进行一丝不苟的解决,才能避免下次再出现类似的问题。我们面对数百万死于非命的煤矿工人,却没有找到真正有效解决矿难事故的途径,我们应当为之汗颜。
分析我国众多矿难发生的直接原因,无非是水、火、瓦斯、煤尘、片邦、冒顶之类引起,就我国现有的技术和物质条件来说,这些灾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人的管理。从管理层面上说,我国现有的安全法规,虽然还有须要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补充完善之处,但是,应当说只要能够认认真真的将其落到实处,就完全可以避免大量的安全事故的发生。然而,回顾大部的矿难事故几乎是出于同一个原因,即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使一些黑心矿主想方设法规避法律法规,一方面以贿赂、参股等方式收买负有监督责任的地方甚至安全监督系统的官员,使法律法规成为一堆废纸,另一方面以欺骗、金钱诱惑或高压手段逼使采煤工人为其卖命。
现在我们只从第一个为什么说起:为什么从上到下都知道矿难事故大部分是由于官煤勾结无视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导致的,这类事故还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
笔者认为,其答案有三:其一,违法成本过低。每一次安全事故出现之后,虽然有最高领导人的亲自批示,又派出了阵容强大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我们还强调四不放过,但是,由于我们的现行法律对事故责任者本身就过于偏袒,加之司法系统存在的腐败潜规则和金钱的作用,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往往只伤及皮毛,使更多的人看到的是:违规违法采煤得到的是数以百万、千万、亿万计的巨大经济利益,而即使出了事故,造成数十、数百名矿工死于非命,他们得到的处罚无非是名义上的区区几年有期徒刑(因为大部分被判缓刑,即使判了实刑,他们又可以通过金钱收买换来保外就医)。其违规违法的成本小得不能再小,何况并不是所有违规违法者都一定会倒霉出事。就是说,我们的事后处罚既起不到法律应有的对违法者的惩戒作用,也就起不到对后来者的预防作用。正如一位名人名言所说:“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胆壮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拨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一些人为了金钱利益不讲道德、蔑视法律、挑战人性,违规违法不惜一切代价疯狂的大捞特捞,他们本来就不怕上绞刑架,而我们的法律却根本没有为他们准备绞架。这方面案例很多,本文不再展开论述。
其二、监管监管力度小、监管队伍严重失职、渎职。不少地方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督机构本来应该成为安全生产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但一些主要党政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或处于地方局部的、眼前的经济利益、或个人收受贿赂甚至直接参股同私营业主沆瀣一气支持、纵容其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矿难事故一再重复出现的另一重要原因。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煤矿的监管,主要靠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督机构。但由于其责任人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极容易被金钱利益腐蚀,一旦监管系统被金钱收买,监督链条就等于自动断开而失灵。
其三、矿难的直接受害者是广大矿工群众,他们对煤矿安全生产最为重视,要遏止矿难的发生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他们每天都生活和工作在生产第一线,最有条件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我们党历来的优良传统就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所以,我们在重视专业安监人员的同时,今后,应当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矿工群众来遏止矿难方面。
目前,影响广大矿工群众发挥安全监督作用的主要制约因素有:
1、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虽然待遇不高、劳动强度和风险系数由大,但由于贫穷,需要养家糊口,采煤工人不得不忍气吞声以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
2、这些人大部分来之农村,没有或很少从事过井下采煤工作,对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知之甚少;
3、目前国家虽然有“举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案件奖励办法,”但是第一,群众不懂法、不了解什么是安全生产隐患,有时候自己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还不知道,你让他怎么举报?第二,该办法规定的奖金偏低,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机动余地太大,到底应是多少,完全有受理举报者说了算,举报人没有主动权,如果仅仅得到了1000元奖金,却因此受到解雇和报复,谁也不会干这种得不偿失的买卖;第三,一两个群众单枪匹马的举报,没有后台,最容易受到官商同盟的报复和迫害,谁知道如今的官场和商场谁和谁是什么关系,一旦举报信落到了被举报人手中,不仅拿不到一分钱奖金,还可能招致无法预料的祸害;第四、煤矿工人每天下井、升井加上正常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工作时间要专心致志干好自己的工作,一下班就要争分夺秒往家里赶,如果没人专门组织,很少有人会去关心在他们看来于己无关的安全问题。
按说,现有的工会组织应当站在煤矿工人的立场上,为维护工人的利益其中包括安全生产环境而奔走,但是,实际上我们现在的工会同解放前我党处于地下状态的工会完全是两码事,已经成为官方组织,工人根本不会相信他们,所以,建立完全有工人自主选举的专门保护工人生产安全的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是完全必要的。
为此,笔者认为,党和政府应当满腔热情地发动和帮助工人建立起自己信得过的安全监督组织,并且通过免费培训骨干再由骨干带动他们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日常学习,使之真正熟练的掌握党和政府有关的安全法规和必要的安全知识,把武器交给自己的切身利益同煤矿安全息息相关的广大矿工群众,让他们用组织起来的力量,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作武器自己保护自己,这比派一百个安全监督员都要管用。
据李毅中局长2006年的一个报告称:我国550万煤矿工人中,文盲半文盲占7%,小学文化程度占29%,初中以上占64%,其中高中以上占13%;这样的文化结构比当年毛主席到安源煤矿对工人宣传革命道理时矿工的文化素质不知要好多少倍,因此,对他们进行普及安全生产的法规教育应该说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在经济政策上,我们不应当只考虑:工人工作一天才拿几十元,一个月了不得一两千元,而举报一项事故隐患就可拿成千上万,对他们就会有吸引力,就会有许多人争先恐后的举报。实践证明,国家安监局和财政部2005年制定的奖励办法已印行两年多,煤矿安全事故仍频频发生,说明这一政策并没有把广大煤矿工人参与群防群治的积极性完全调动起来。我们考虑问题的角度应该是:如果不能把广大矿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仅靠少数专业的监督人员,根本遏止不了矿难的发生,而一旦被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演变成真正的矿难,将会造成多么巨大的、多么无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黑心矿主可以罔顾法律法规捞取百万、千万的不义之财,贪官污吏可以利用手中本该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换取巨额贿赂,我们这些喊着“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共产党官员,为什么不能让我们赖以为“本”的“民”通过对官商同盟违法违规的举报而避免的安全事故之收益中分一杯羹,而实现富起来的梦想呢?常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当今社会条件下,只有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吸引,才能调动起人们同邪恶势力斗争的积极性。退一步说,当举报者得到了一笔数额可观的奖金以后,即使矿主报复辞退了他的工作,他也觉得划得来。因此,我们更希望通过矿工安全自治会的形式,将这种民间护法组织演变成为一种反腐护法的产业,用以同官商同盟相抗衡。当鼠患横行的时候,只有大力扶植和壮大其天敌猫的队伍,才是一种最科学、最省力、最有效的防治鼠害的生物手段。
本办法对举报者的奖金不再由地方和中央财政开支,而是作为罚金由被举报的矿主承担,这样一方面减少了财政开支,另一方面对矿主又是一种促进。在此之前,他为了一己之私,可以置广大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只花少量的钱打点住政府官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就可以蒙混过关,而对无权无势的工人采取欺骗和打压的政策,工人则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也不得不同矿主站在一个立场上欺骗上级。现在,工人一方面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吸引,就算因为我的举报,你的矿被查被封,我已经得到了一大笔奖金,你也无奈我何。所以,矿主不可能用任何贿赂打点住所有的工人,组织起来的工人掌握了法律武器,又有国家安全总局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就不会再受矿主的欺骗和打压。面对这么多敢于和善于较真的工人,矿主唯一的办法就是老老实实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认真真的落实各种安全措施,并且,争取不被工人瞅出毛病来,因为一旦被工人发现,他不但要在限期内改正,还要给工人付出一大笔奖金,抑或被安全监督部门惩罚,既丢人,又舍财。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矿主和工人围绕安全隐患的的良性竞争。同发生矿难之后,矿主一方面面临牢狱之灾,一方面又要对死难矿工进行巨额赔偿,矿工则一方面遭受家破人亡的悲剧,一方面要同矿主对垒争取自己获得更多的赔偿,这样一种对立状态相比较,很显然,大家在事故未发之前,为了举报事故隐患的奖金而进行的良性竞争,就是把斗争的关口提前,只要这种机制能够顺畅运行,就完全可以防患于未然,把煤矿安全事故降低到最小范围内。
在这种机制下,政府和安全监督部门完全可以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依照法律和事实,评判双方是非。同时,有组织起来又掌握了法律武器为了捍卫自身利益团结一致的成千上万的矿工群众无处不在的监督,那些煤耗子们即使希望利用其权力换取巨额贿赂,恐怕一方面因矿主觉得无价值而没有了市场,另一方面他也会害怕被无数双看不见的眼睛盯梢而有所收敛。所以此举对防止官煤勾结式的腐败也是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的。
煤矿安全事故隐患监督和奖惩办法
(民间建议稿)
一、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把煤矿安全事故控制在最低范围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规模的大、中、小煤矿企业均适应本办法。
三、总结以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无不由于有关监督机关失职、失察、渎职,有关企业违法、违规、违章和麻痹侥幸,对业已存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或掉以轻心所致。因此,我们必须将消灭事故隐患,作为杜绝和最大可能的减少安全事故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要务抓紧抓好。
四、国家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防群治”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建立和形成一条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环形良性监督链条,从而保证把一切事故消灭于未发之时。
五、除原有的国家、地方、企业应依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外,今后应重点抓好发动矿工群众广泛参与安全监督工作。所谓“群防群治”就是在所有煤炭开采企业,建立以一线采煤工人为主体的“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
其具体组织办法是:
1、省、地、县煤矿安全监督部门分别组成若干专门工作组,分别进驻大、中、小煤炭开采企业,在企业的配合下,利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贯彻本办法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法律和政策原原本本交给群众。通过宣传,号召煤矿工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在报名者中,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经过竞争和民主选举,选拔出若干名有一定文化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和正义感的矿工担任专职或兼职的理事。在此基础上,由煤矿安全监督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到民政部门进行民间团体登记。
2、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在煤矿企业的配合下,免费对当选的理事会领导成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期间,煤矿企业负责按平均工资发放。
3、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建立以工作和劳动组织为单位的持之以恒、雷打不动的全员班后安全知识学习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每日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一小时。系统地掌握了各种安全知识的理事会专兼职成员,作为向矿工普及安全知识的教员,负责向所有煤矿工人传授各种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经过学习,领导矿工理论联系实际的对照本矿实际排查事故隐患。该学习活动占工作时间半小时,业余时间半小时。确因倒班不可停产的单位和岗位,需全部占用业余时间的,应占用工作时间的半小时由煤矿企业负责按该岗位当月平均工资向工人计发。
4、理事会成员每天负责将工人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好原始记录并进行整理,包括:隐患所在或所涉区域、范围、表现、性质、潜在危害、首次发现和提出者的姓名、时间、建议等、支持者的姓名和建议等。然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反馈措施:属于矿工违章作业的,以安全监督自治会的名义向其提出批评和警告,要求其立即改正;属于煤矿企业疏忽未发现或发现了没引起重视而采取有效措施的,及时向煤矿企业反馈;属于煤矿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明知故犯的向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属于地方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腐败和煤矿企业串通违法的,向上级或国家安全监督部门举报。
5、一个乡(镇)、一个县(市)、一个地(市)、一个省的矿工安全自治会可以在其所属区域建立矿工安全自治联合会,以便在监督工作中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对该区域内官媒串通、隐瞒事实真相、规避监督、私开乱采的行为,矿工安全自治联合会可以安排人员经过暗访,取得第一手资料逐级或越级向有关部门举报。
6、对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所提事故隐患的处理和奖惩措施:
(1)、属于矿工违章作业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首次在学习会上提出口头警告,责令当事者当众作出深刻检查并记录在案。重犯者,除建议矿上扣发当日工资外,罚款50-100元。
(2)、属于煤矿企业疏忽或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一式三份以书面形式向其递交《排除事故隐患建议书》,并由接受人在该建议书上签名以示负责。另外两分,一份留底,一份抄送当地煤矿行政监察机关或驻矿安全监督员。凡经查证属实的事故隐患,每条最少由煤矿企业向安全监督自治会付合理化建议奖金一万元。大、中型事故隐患则按可能避免之损失的额度,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
首次提出后,在可能的时间内没有改进的,可以第二次提出。第二次的奖金则在首次基础上增加一倍。仍然不改的,越级向上级监督机关举报。
(3)、属于煤矿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明知故犯的,以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当地煤矿行政监察部门举报。书面举报的,也要一式三分,一份交主管地安全监察部门,一份留底,一份交受理举报的安全监察部门的上级机关备案。接受举报者应在其举报信上签名或者开据统一规格的收到凭据。因时间紧迫以电话举报的,应问清接话者姓名、职务,并录音备查,同时电告其上级机关备案。事后,再补交书面形式的举报信。举报信可以面交,也可以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邮寄时以邮寄日戳和对方签收凭据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举报的,以邮箱纪录为准。受理举报的监察部门视所举报内容的缓急,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查实并迅即采取应对措施,非紧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3天查实,并责令煤矿企业着手改进。
凡查实由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举报的由于煤矿企业违法违规造成的安全事故隐患,除一律按现有法规的上限进行经济处罚(罚金归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外,尚应提取此举可能避免之经济损失的10%付给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作为报酬。
(4)、属于地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涉嫌腐败,官煤勾结串通违法的,依照前款所述举报办法,向省或国家安全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视所举报内容的缓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紧急情况应立即查实并迅即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非紧急情况省级最迟不得超过5天、国家级最迟不得超过7天,(一律不考虑法定假日)查实并就事故隐患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对官员涉嫌腐败问题,移交纪检、监察、反贪部门立案查处,安全监察部门应负责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办案。经济处罚和对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的报酬补偿在前款基础上增加一倍,官煤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对查证落实的安全监督部门的腐败官员,无论依法依纪受到什麽样的处理,一律终生不得再从事安全监督工作。其空出的岗位,破格从该辖区对煤矿安全监督做出突出贡献的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领导成员中择优聘用。
5、对规避监督、私开乱采的举报奖励,按该矿自产煤之日起至国家采取措施强令其彻底关停之日止,该矿非法所得之20%予以奖励,资金来源由该矿矿主负担,对该矿负有监督责任的地方政府官员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6、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所得奖金和报酬按照4、3、3的比例进行分配,即自治会领导成员得40%,(其中自治会会长得20%,其余经民主协商按贡献大小在其领导集体内部分配),举报人得30%,(其中首次发现并提出的举报人得20%,其余10%分配给其支持者)另外30%为该自治会集体所有,其中15%作为公务支出费用,由自治会会长在大家的监督下掌握使用,15%按人头分配给全体成员。
自治会内部对矿工违反操作规程所致事故隐患的罚款,50%奖励对其提出忠告的人,其余50%归集体所有。
矿工安全自治联合会对该地区私开乱采行为的监督和举报所得奖金,扣除实施该活动的实际开支以外,按3、2、5的比例分成,即联合会的30%(其中联合会会长得10%,其他领导成员得10%,其余10%用于其日常开支),其下属各分会合计得20%,旨在增加其团结一致联合作战的凝聚力(按单位平均分配,各自治会所得归该自治会集体所有),其余50%归举报者和深入一线调查第一手资料的自治会成员(其中举报者得10%,调查者的40%,举报和调查为同一人或同一小集体的由该一人或该一小集体得50%)。
7、可能避免之经济损失计算公式:即一旦因该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酿成事故后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伤亡人数×国家规定赔偿金)+设备破坏损失+(停产天数×平均日产量×吨煤利润)+其他损失(含抢救费用、事故调查费用等)
私开乱采煤矿非法所得计算公式:
(最高日产量×生产天数×吨煤价格)-(吨煤生产费用×总吨数)×20%
8、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应得奖金、报酬的计算和兑现
矿工个人违章罚款,由个人主动向自治会缴纳不主动缴纳的由自治会通知矿财务部门在其工资中扣除。
煤矿企业应兑现之合理化建议奖金和提成,由煤矿企业和自治会结算后每月结算一次。发到矿工手中最迟不得超过下月10日。煤矿企业拒不兑现的,自治会可申请安全监督部门干预,干预无效时,可以其递交“排除事故隐患建议书”的原始凭据和双方的计算结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煤矿企业既不兑现,也不配合计算的,可由安全监督部门代其同自治会结算,自治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凡涉及安全监督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本着“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其举报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同自治会结算,由安全监督部门以罚款通知书的形式,下达煤矿企业,令其限期缴纳后,转付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
煤矿企业拒不兑现和缴纳上述款项的,安全监督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也可依据安全监督部门的罚款通知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矿工安全自治会同工会的关系。工会属于半官方的民间团体,其职责是含安全生产在内的全方位维护职工权益,其各项费用由政府开支。矿工安全自治会则纯属民间团体,除开办初期由政府引导并给与一定的扶持外,正常情况下,其各种费用完全从自己应得的报酬中开支。因此,工会应当满腔热情的支持和帮助矿工安全自治会开展工作,站在矿工的角度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同国家安全监督部门一道使本办法在本单位落实得更好。但是,除正常的工会会费外,工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的任何费用。
七、为了更好的落实本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提高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督队伍的素质和业务能力是十分必要的。其中:
1、各级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归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垂直领导;
2、由国家安监总局派员对省级现有煤矿安全监督队伍进行严格的业务知识考核,考核不及格者,无条件下岗另择它业,确实有志于安全监督行业的,经过刻苦学习在再次考核时达标者仍可录用。在此基础上,省级安全机构派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对地(市)及安全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以下依此类推)。
3、从大专院校录用一批煤矿安全监督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和补充煤矿安全监督队伍。
4、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对各地安全监督机构下达量化的安全指标,
如百万吨煤死亡人数、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和排除宗数等,逐年逐月甚至逐日进行严格的考核,排出名次,利用互联网及时予以公布,实行年终末位淘汰制,省、地、县三级安全监督局的局长之倒数第一名,无条件下岗,第一名则可相应提拔担任更高的职务。各监督分局内部,又可令监督人员分片包干,实行同样的办法。这样,从上到下,形成一种比、学、赶、超争先恐后的竞争局面,把安全监督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5、专业的安全监督人员和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紧密结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共同努力消除一切事故隐患,把煤矿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八、为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协助党和国家监督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止矿难的积极性,防止被举报者找借口倒打一耙,各级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在接到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的举报后,要对其举报的事实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只有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才可立案进入下一程序。不应仅凭举报就匆忙行动。因此,只要举报的信息事出有因且是按程序和组织原则向有关监督机构举报,并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即使和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只要无证据证明举报者有诬告的主观故意,也不准按诬告陷害论处。
煤矿企业不得无故解除矿工安全监督自治会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对涉嫌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者,按照有关法律予以严惩。
九、本奖惩办法适用于未发生事故前,对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和排除。已发生的安全事故不适应本办法。
十、非煤矿山和其他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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