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王斌余陈述:今年5月份,因为父亲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我就去找劳动部门,他们建议我到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我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陈某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陈某却诬赖我看工地时偷了铝皮,不给工钱。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身上没钱,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块钱,我们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
王斌余为何由一个“很淳朴、善良”的小伙子,在突然间变成连杀5人(4死1伤)的“杀人狂”,许多媒体认为:是因为王斌余是一个“农民工”,是因为国家及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关怀、维权不够;是“城市人”对“农民工”的一种歧视;农民工工资问题还是罪魁祸首。这些说法不无道理,我想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并不在于此。
从王斌余杀人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
一是我国农村教育的严重缺失。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可以说是王斌余的法制观念的淡薄,其中与其所受教育不足有分不开的关系,“小时候因为家里穷,我边上学还边干农活”,“小学四年级时我就辍学在家”,“弟弟二年级也辍学了”在这样的教育状况下,王斌余几乎是文盲加法盲,发生如此令人心痛的事件,教育的缺失是有着重大的关系,我国义务教育法在贫困地区的实施情况令人担忧。我们知道,没有文化的社会将是一个野蛮的时代,王斌余的杀人,不就是一种不理智的野蛮行为么!看来国民教育还是一个重大问题。
二是国家机关的服务意识的缺乏。王斌余为了讨工钱,先后找了劳动部门、法院,但这些部门都在踢皮球,这也是导致王斌余杀人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庸讳言,我们国家的许多部门的服务意识都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的是制度上的问题、有的是管理体制问题,重要的是人为因素。不仅仅是农民工难办事,即使是“城里人”也难办事。只是相对来说有的能够熬得住、耗得起,但因为王斌余及弟弟没有5天的吃住钱,耗不起,因此而一时冲动而杀人。因此,“群众利益无小事”在此体现的是多么的精辟!有关部门是否应该从中汲取教训?也许我们在工作中的一个小小的失误,将给社会造成多大的损害啊!是否也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改善我们的工作作风?
三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措施落实的缺少。从王斌余的遭遇中我们可以看出,“工地的负责人,他经常平白无故地拿我们出气。他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干,他就打我,骂我。我们平常从早上七点干到晚上七点,有时候到晚上八九点才下班,只要天亮着就干活”、“我们工资一般都是年底结算”、“老板给我们说晚上加班就给多加8块1毛钱,但最后发工资的时候他们能赖掉就赖掉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哪里去了?劳动者应得的报酬怎么得不到保障?有关监管部门是如何履行职责的?这些事件不仅仅发生在农民工身上,有许多的用工单位都有类似的现象,这确实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值得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是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方面的缺陷。王斌余是一个没有文化、没有技术的一个农民工,只能够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像这类人群不能说是极少数,只有不断地加强教育和培训,从文化知识到行为规范进行必要的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的素质,才能使其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减少不必要的损害。这是建设我国高度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重要方面。
从王斌余杀人事件中,我们不应当拘泥于“农民工”的问题,应当从更为深层次地去找问题,才能从中吸取教训,总结出有益的预防措施,把我们的社会建设好。王斌余及为此而死的4人的血才不会白流,构建我们平安和谐的社会,让“我父亲、爷爷、奶奶过得好一点”和社会所有的人“过得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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