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捍卫社会主义的国家宪法和企业“宪法”
——在纪念毛主席批示“鞍钢宪法”50周年研讨会上的发言
李成瑞
原载:毛泽东旗帜网
今年3月22日是毛泽东主席作出关于“鞍钢宪法”批示50周年。在今天的纪念会上,我想就“鞍钢宪法”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当前的问题和我们的任务谈一些看法,同大家共同商讨。
一、鞍钢宪法的意义和定位——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重要基石
每个国家都有它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毛泽东主席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并且制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由许许多多多的公有制企业组成的。这些企业的管理也需要有它的根本大法。毛泽东主席不断研究我国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营企业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在此基础上于1960年宣称以鞍山钢铁公司经验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根本大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如果把我们的国家比作一座宏伟的社会主义大厦,国家宪法从法律上树起了这座大厦的总体框架和基本结构,那么,公有制企业的“鞍钢宪法”作为构成大厦总体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大厦提供了坚固的基石(当然还有其他各类基石)。没有国家宪法构建的社会主义基本框架,众多的企业就会成为一堆乱石散沙;没有健全的公有制企业作为坚固的基石,大厦就可能在狂风暴雨中损毁甚至倾倒。这两者是主从的关系、总体与局部的关系,但它们是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毛泽东在阅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关于劳动者权利一节时说:“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1958年11月—1960年2月:《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与谈话》第275页——以下对此书简称《批注与谈话》)我们国家的宪法,对于人民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鞍钢宪法”则对劳动者如何管理企业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工人阶级(包括脑力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由工人阶级当家作主,是“鞍钢宪法”的核心。只有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积极性,才能不断地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以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只有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积极性,才能加强抵御资产阶级思想、修正主义思想侵蚀的能力,使企业沿着社会主义的康庄大道不断前进。
二、“鞍钢宪法”的内涵——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正确处理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篇“大文章”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产品的分配关系这三个方面。前面说过,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明确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关系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两条已经由宪法解决了。那么,“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这一条呢?这正是公有制企业的根本大法——“鞍钢宪法”所回答的问题。我国的“鞍钢宪法”是对前苏联的“马钢宪法”(乌拉尔地区的马格尼托格尔斯克钢铁基地的企业管理办法)和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观点的扬弃,所以在下面说到“鞍钢宪法”的内容时也要涉及到后者。
毛主席关于“鞍钢宪法”的论述,是他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特别是他创造性地提出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总结新中国头十年有关的实践经验而提出来的。关于“鞍钢宪法”的内涵,据我的理解,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承认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问题。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阐明了人类社会存在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运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生产社会化与占有私有性的基本矛盾,从而为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在这种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否还存在矛盾呢?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只讲两者相互作用,不讲两者之间还有矛盾。斯大林在晚年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关系与生产力之间还会有矛盾,但这一思想没有充分展开。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明确地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这些矛盾,同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罢了。”他又结合我国情况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73、374页)
毛泽东还指出:“在劳动中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一种生产关系。”“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作的。”(《批注和谈话》第805、806页)。他还说,所有制的变革,在一定时期内总还是有底的。例如,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的性质总还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可是,在一定时期内,即所有制性质相对稳定时期内,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却是不能不是不断变革的。这方面很难说有什么底。他着重指出:“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影响。”(《批注与谈话》第806页)
二、正确处理公有制企业中领导者与劳动群众、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消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中管理者与劳动者的阶级对立性质的矛盾,但并不是说两者之间没有矛盾了。毛泽东明确指出:“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这些东西都必须破除,彻底破除。”(《批注与谈话》第67页)他又指出:“我们的经验,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工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干部的老爷态度使工人不愿意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而且破坏纪律的往往首先是那些老爷们。不能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做工作,就自然会出现劳动者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创造性合作。”(《批注与谈话》第455、456页)
如何做工作呢?毛泽东着重指出:“我们的国营企业,解放以后,一直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而在这十年中间,人与人在劳动生产中的关系,变化却是很大的。在这方面,我们做了很多文章。要领导者采取平等态度待人;一年、两年整一次风;进行大协作;对企业的管理,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批注与谈话》第806页)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工人参加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毛泽东在这里总结出来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等等,就是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消除领导与群众的矛盾、逐步缩小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差别的首要途径。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指出了如何防止“公仆变主人”的问题。毛泽东总结中国办国有企业的经验,指出了如何防止“领导干部变老爷”的问题。
三、正确处理党委领导与厂长管理的矛盾。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不论由资本家本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人员负责管理,都是实行“一长制”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共产党是领导一切事业的核心力量,也应当是领导公有制企业的核心力量。前苏联的“马钢宪法”仍然沿袭了“一长制”。他们虽然提出“把一长制和群众的创造性积极性结合起来”,但不能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很可能形成厂长在工作中的个人专断,甚至可能使企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原则,应当同资本主义企业有根本的区别。我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就使我们同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地区别开来了。”(《批注与谈话》第107页)
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也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最好体现。如果把工人阶级的领导,简单地理解为一切听工人群众的话,那就可能出现过分偏重工人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等片面性的问题。只有依靠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党委的领导,才能体现工人阶级根本的、全局的利益,并且把它与眼前、局部利益结合起来。
四、正确处理相对稳定的规章制度与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的矛盾。
企业管理要规范化、标准化,就须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应当适应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包括适应提高生产技术和工艺的要求、适应改善劳动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关系变化的要求。这两方面的情况都是不断发展的。例如,生产技术由手工操作到机械化,由机械化到自动化,再由自动化到信息化、智能化;人与人的关系,在群众运动特别是劳动竞赛运动中也会不断创造出新的经验。这些变化都要求及时地改革规章制度。
毛泽东在谈到苏联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有关的论述时说:“这里讲工艺规程的不断改进,当然是对的,但是没有讲其他规章制度也要不断改进。而且,不断改进的话好讲,真正做起来就难了。”(《批注与谈话》第400页)为什么“做起来就难了”呢?因为规章制度一经制定,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人们对于不断发展着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如果管理者思想比较保守,这个认识过程会拖得很长,这样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滞后于客观要求的问题。原来合理的或比较合理的规章制度,在新的情况下成为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了。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应当打破保守思想,时刻注意客观情况的变化,才能及时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有两种因素:一种是为了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和压榨的因素,一种是适应生产技术的发展的因素,我们对此应当加以科学的分析。在社会主义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可以而且应当吸收后一种因素,坚决摒弃前一种因素。例如,资本主义企业管理制度中创造的福特制(流水线操作)、泰勒制(将复杂的操作技术分解为若干简单的操作步骤)、丰田制(“瘦身管理”即最大限度地减少物质和人力的消耗及占用),确实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加了产量,但却常常损害工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发生“过劳死”的严重问题。对这样一些制度,我们应当批判地加以借鉴和吸收在严格保护和有益工人健康的条件下,力求提高社会主义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五、正确处理先进与后进的矛盾。
社会主义企业,有先进与后进之分。社会主义企业中的劳动者,也有先进与后进之分。如何使后进赶上先进、做到普遍提高呢?斯大林首先提出了开展“社会主义竞赛”,并指出它与资本主义竞争的根本不同。他说:“竞争的原则是:一些人的失败和死亡,另一些人的胜利和统治。社会主义竞赛的原则是:先进者给与落后者以同志式的帮助,从而达到普遍的提高。”(斯大林:《群众的竞赛和劳动热情的高涨》)在斯大林的领导下,还开展了以“斯达哈诺夫运动”为代表的劳动竞赛群众运动。
毛泽东赞同斯大林的这种论点和做法。他说:“斯大林讲了先进者给与落后者以帮助,求得普遍的提高。普遍提高之后,仍然有先进与落后的矛盾,又要求进一步的普遍提高。”他同时又指出:“这里的缺点是没有讲政治。”“开展竞赛,还是要靠精神其作用。先进和落后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如果没有矛盾,还要什么竞赛?”(《批注和谈话》,第461页、251页、198页)我国的公有制企业在党的领导下,劳动竞赛的群众运动一浪高过一浪,涌现了大量的劳动模范、技术能手和先进工,带动广大职工群众不断前进。
六、正确处理无产阶级思想与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的矛盾。
群众性的劳动竞赛,必须“政治挂帅、思想领先”。这就要求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工人阶级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他们当家做主人的自觉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不具备实行按需分配的条件,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是客观规律的要求,必须遵守。但是,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劳动竞赛的动力,主要靠政治挂帅,靠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的自觉,而不能主要靠物质刺激。王进喜那种“宁肯少活二十年,也要拿下大油田”,“石油工人一声吼,地球也要抖三抖”的豪迈和英雄气概,是金钱买不到的。
前面说到的处理好社会主义企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同样离不开政治挂帅。在处理好领导与群众、技术人员与一般工人的关系中,在处理好党委领导与厂长负责的关系中,在处理好规章制度与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的关系中,都需要加强无产阶级思想、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批判官僚主义、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等等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
毛泽东指出:“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在社会经济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时期,尤其是这样。”(1955:《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他又指出:“新的社会制度还刚刚建立,……要使它最后巩固起来,必须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坚持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还必须在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进行经常的、艰苦的社会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教育。”(1957:《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应当说,政治工作是“鞍钢宪法”的生命线。贯彻“鞍钢宪法”的过程,也就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过程,不断斗私批修、用无产阶级思想批判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过程。全面落实“鞍钢宪法”的目标,应当使社会主义企业既成为掌握先进科学技术、能够高效率地创造物质财富的先进生产集体,又要使企业成为防修反修、发扬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精神堡垒。
总之,毛泽东所作的“鞍钢宪法”这篇“大文章”,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正确认识和处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特别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的各项矛盾的思想,并提出了有关的方针政策。这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也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鞍钢宪法”产生了相当的国际影响。西方国家有的资本家在某些方面借鉴“两参、一改”和“三结合”的中的具体做法,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的西方学者抹煞社会主义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的本质区别,把“鞍钢宪法”说成是什么“后福特主义”,这就是“以资产阶级之腹度无产阶级之意”,根本站不住脚了。
三、当前的任务——捍卫国家宪法,重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工人阶级主人公地位,大力宣扬“鞍钢宪法”的精神
自从毛泽东于1960年作出关于“鞍钢宪法”的批示之后,在我国的国营企业中广泛推行,收到显著效果。同时,在推广中又得到了新的丰富和发展。例如,以“铁人精神”、“三老四严”、“四个一样”为特点的大庆精神,以社会主义大协作和“顽强攻关不怕难”为特点的“两弹一星”精神;等等。这些,对于新中国头30年(严格说是29年)国民经济以平均年增7.4%的速度(比资本主义国家年增长3%左右超过一倍多),较快地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以巩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近30年来,我们国家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有两条。一条是中国共产党由工人阶级先锋队变成了允许资本家合法加入的“全民党”;执政党性质的变化不能不引起政权性质的变化。另一条是私有制经济取代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通过“小卖大股”(小企业出售、大企业股份化)、企业管理层收购、贱价卖给官僚及其子女等等办法,将大批公有制企业变为极少数人的私产。据大体的估算,目前公有制经济在全部GDP中的比重只占三分之一左右,在城镇就业人口中只占四分之一左右。另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2004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所占比重为15.3%(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年》第505页数字计算),竟然比建国之初的1949年国有工业占26.2%的比重还要低11个百分点!大批工人由国家和公有制企业的主人变为私有制企业的雇佣劳动者,甚至下岗、失业,生活深陷困境。这样,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庄严规定,就被架空和改变了。
经过上述的大变化,总的说来“鞍钢宪法”已经失去了实施的政治前提和经济前提。我国的工人阶级已经沦为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城镇中四分之三的工人已在“饥饿的鞭子”驱策下,成为新生资产阶级的雇佣奴隶。令人难解的是,主管机关和主流媒体,一而再地把这种明显背离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不正常状态,当作改革和发展的“成绩”加以赞扬。这正是列宁所说的“反把耻辱当光荣”!
在目前仅存的国有企业中,多数国企通过股份化,变成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国企的在岗工人,按照新订的《劳动法》与厂方订立劳动合同,已被割断了与公有制生产资料的联系,也成为雇佣劳动者了。官方提出的所谓16个字的“现代企业制度”即“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原则和“鞍钢宪法”完全抛弃了。工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工人处于弱势和无权地位。毛泽东时代国家宪法上规定的罢工权早已被取消。企业内部实际执行的实质上是资本主义企业的一套管理制度。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工薪高低悬殊。平安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年薪高达六千万元,超过欧洲任何资本主义企业的高管,而仅次于美国的华尔街。不少国企高管与政府官僚相勾结,成为新的官僚资本家。在许多国企中领导干部损公肥私、权钱交易、贪污腐化成风。最大的国企之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董事长陈同海,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已经被判处死缓。请看,这样的国有企业,还是宪法上规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吗?
当然,在众多的国有企业中,也还有极少数的国企顽强地排除私有化的干扰,维护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继续执行“鞍钢宪法”。为这次会议提供书面发言的李甲才同志所代表的西安高陵县食品机械厂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他们团结全体职工,顶住了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的重重压力,保住了社会主义的一片净土。河南省临颖县的南街村,始终坚持集体所有制,坚持“鞍钢宪法”的精神,并作为“共产主义试验小区”进行新的探索。我们要向他们致敬!
在现存的国有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虽然已经不可能实行“鞍钢宪法”,但我们还是要大力宣传毛泽东“鞍钢宪法”的科学思想和革命精神。同时,在可能条件下,通过适当方式,争取采用“鞍钢宪法”中的某些做法,如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群众三结合,共同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发动广大职工对改进生产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和职工劳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等等。这些措施只能收到局部的、有限的效果,但也还是有益的。
总的看来,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捍卫社会主义的国家宪法,捍卫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特别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重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恢复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主人公地位。与此相结合,还要广泛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以工人阶级当家作主为核心的“鞍钢宪法”,提高劳动群众的革命觉悟。我们完全相信,不管前面有多大困难,道路有多么曲折,合乎劳动人民要求、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制度是终究会取得胜利的。
(2010年3月13日初稿,17日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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