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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实现共同富裕要坚持什么样的理论?

鲁保林 · 2022-08-31 · 来源:红色文化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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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光学部委员是当代中国最著名和最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改革开放之后,他独创性地阐述“双重模式转换”目标,逐步形成经济学的创新理论和政策体系,成为对改革影响最大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刘国光先生潜心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2020年度取得非凡成就,先后获得首届“中国经济学杰出贡献奖”第二届“21世纪世界政治经济学杰出成果奖”、首届“世界马克思经济学奖”等重要奖项。实现共同富裕,是当前需要正

  2021年,我国宣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上,习近平总书记将目光瞄向又一新的宏伟目标———共同富裕。2021年1月,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实现共同富裕这项工作“不能等”。2021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指出,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2021年8月,习近平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提出了促进共同富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21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着重阐述了几个重大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将其摆在五个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之首。

  鲁保林:有人说,过去我们长期实行的是“国富优先”而不是“民富优先”的政策导向,造成了现在我国“国富民穷”或“国富民不富”的现象。还有人说,“国富优先”的政策导向使国家生产力大大快于民众消费的增加,导致总需求不足。您对这些问题有什么看法?

  刘国光:把“国富”与“民富”并立和对立起来的提法,并不确切。就“民富”来说,也不能简单地讲现在是“民不富”或“民穷”。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比过去有很大提高,部分人群已经很富有,甚至富得冒油,堪比世界富豪。所以说,国民有富有穷,不能一概而论,说什么“民穷”或“民不富”。

  究竟我国过去有没有所谓“国富优先”的政策导向?我的印象,过去从来没有明确宣布过或者实行过什么“国富优先”的政策,倒是明确宣布过并实行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如果说这也算是“民富优先”,那也只是让一部分人优先富起来的政策。这一部分人主要是私人经营者和有机遇、有能力、有办法、有手段积累财富的人群。应当说,这一政策实行得非常成功。它导致中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民营私有经济的增长大大超过国有、公有经济的事实,证明了我们这些年实际上实行的,不是什么“国富优先”,而是“民富(当然是一部分‘民’)优先”的政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放开一些个体经济,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借助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推动经济发展的政策,本来也可以说得过去,是可以尝试的。当初宣布实行这一政策的时候,就曾提出“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口号。但是多年的实践证明,“让一部分人先富”的目标虽然在很短的历史时期中迅速完成,但“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却迟迟不能够自动实现。在市场化、私有化的大浪淘沙下,这也不大可能实现。相反地随着市场化、私有化的发展,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两极分化趋势“自然出现”。

  为什么我们在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长时间地不能解决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呢?光用“先做大蛋糕后分好蛋糕要有一个时间过程”来解释,是不足以充分说明的。邓小平早就指出,经由贫富差距的扩大再到贫富差距缩小的问题,要在20-21世纪之交基本达到小康的时候,就应该着手解决。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进程表明,由于中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财富来源路径的特殊性,中国富豪积累财富时间超短。在中国,成功地完成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任务所花的时间极短,而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任务却遥遥无期。一些为财富、资本辩护的精英们常常以分配问题复杂为借口,预言需要等待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解决分配的公平问题,要大家忍耐再忍耐,这真是奇怪的逻辑。要知道这是连邓小平也不能容忍的,因为他早就多次要求适时解决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并警告说两极分化趋势将导致改革失败的危险后果。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最核心的问题,是贫富差距急剧扩大,两极分化趋势明显。中心的问题不是什么“国富”与“民富”的矛盾,而是一部分国民先富、暴富与大部分国民不富或贫穷的矛盾。要克服和扭转贫富差距扩大和两极分化的趋势,需要的政策转向,不是什么“国富优先”转变为“民富优先”,而是明确宣布“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已经完成任务,今后要把这一政策转变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完成“先富”向“共富”的过渡。

  鲁保林: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论断,对今天我们推进共同富裕有什么启示呢?

  刘国光:在论述社会主义本质时,邓小平先从生产力方面讲了社会主义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然后又从生产关系方面讲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生产关系落脚在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这是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要通过社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才能体现出来的。

  邓小平“南方谈话”之所以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包括在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是针对当时中国生产力发展还极其落后,而“四人帮”又在搞“贫穷的社会主义”,阻碍着中国生产力的发展,提醒人们注意中国的社会主义更需要发展生产力,以克服贫穷落后的紧迫性。这样讲是必要的。如果设想社会主义革命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就不会有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根本任务的说法,而只能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

  邓小平又多次讲过,社会主义“有两个根本原则”“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个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一个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第二个“重要方面”或“根本原则”讲的是分配领域,同“本质论”所讲的“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完全一致。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的本质、根本原则作了许多表述。他讲的东西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的构成要素,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公有制为主体、消除两极分化等等。就是说。没有这些东西,就构成不了社会主义。但在这些要素中,他又特别强调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要素。比如说,社会主义改革的任务当然是要发展生产力,但是如果单单是发展生产力,而不注意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设和改进,那么社会主义改革也是难以成功的。非常典型的一句话是“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1),很鲜明地说明了这一点。GDP哪怕增长得再多再快,也不能改变这个结论。这证明分配关系这一要素在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中占有何等重要的地位。

  邓小平假设的“改革失败”不是指一般改革的失败,而是讲社会主义改革的失败,或者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的失败。因为社会主义是必然要有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要素的。很可能生产力一时大大发展了,国家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了,GDP也长期地增长了,可是生产出来的财富却集中在极少数人手里,“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2),大多数人不能分享改革发展的好处。这样一种改革的结果也可以说是一种改革的成功,可是这绝不是社会主义改革的成功,而是资本主义改革的成功。

  中国由于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这是顺理成章、非常正确的,但这不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的。社会主义的终极目的是人的发展,在经济领域的目的是人们共同富裕。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中,特别强调“共同富裕”这一要素,他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就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在理解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内容时,绝不可以仅仅重视发展生产力这一方面,而不重视调整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这一方面。

  邓小平之所以反复强调社会主义本质、性质、原则中的生产关系方面的东西,就是因为不同社会制度相区别的本质特征是在生产关系方面,不是在生产力方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联系生产力和上层建筑来研究生产关系;着眼于完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在社会主义本质问题的研究和阐述上,主要的功夫应该下在生产关系方面,强调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在于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它的根本原则在于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特殊性就在于公有制、共同富裕这些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要特征。离开了这些本质特征,就不是社会主义。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做优做强做大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公有经济的主体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从所有制结构和财产制度、强化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等方面入手,实现改善民生,逐步解决财富和收入两极分化问题。

  鲁保林:有人说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您对效率和公平关系有非常深入的见解,现在您是如何看待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的呢?

  刘国光:常识告诉我们,收入分配越平均,人们的积极性越削弱,效率自然会低;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只要分配程序规则公正,就会有助于提高效率。从另一方面说,不提高效率,蛋糕做不大,难以实现持久的更多的公平措施,解决社会增多的矛盾;但是如果不讲公平,收入差距拉得过大,特别是分配程序规则不公,也会导致效率的下降,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效率和公平从来就是既矛盾又统一的,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不容易。

  改革开放前,分配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使效率受到影响。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后,逐步讲求效率,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农村到城市,经济活跃起来,非常见效。于是经过十多年,就把“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经验总结,写进了1992年党的十四大的决议。据我所知,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到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问题。在此之前,无论是中央文件还是学术界,都没怎么谈这个问题。但是,两年以后,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在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上的提法有一个新的变化,即把以前的“兼顾效率与公平”,改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使这两者关系由效率、公平处于同等重要地位,改变为效率处于“优先”的第一位。公平虽然也很重要,但处于“兼顾”的次要地位。这两次会议的两个“兼顾”意义很不相同。所以说,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开始,一直到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每次中央重要会议都这么提。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它是我国在收入分配政策领域的正式精神。党的十六大报告又补充了一句,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这也是很重要的分配政策。

  2003年,我写了一篇《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要关注收入分配问题》的文章,提出“逐步淡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向实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过渡”,并将这一意见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组提出。当时我是起草组成员之一。当时,大家的认识还不一致,没有接受我的意见。

  2005年以后,我年纪大了,参加社会活动少了,中央文件起草工作也没再参加。我在2005年发表《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一文,后来又写了《把效率优先放在该讲的地方去》的一篇短文,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要淡出,把公平置于“兼顾”的次要地位不妥,初次分配也要注重公平。效率优先不是方向,分配应该强调公平。我把文章的原稿呈送给了中央。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很重视,批给了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起草组。但是,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征求意见稿当中又出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字样,遭到各方面很多同志的非议。我在中国社科院也提出了反对意见。十六届五中全会文件最终定稿时,勾掉了这两个提法,同时突出了“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的鲜明主张。据我所知,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毫无疑问,符合改革的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也有利于调动大多数人的改革积极性,无疑是收入分配理论和政策领域的一个重大进步。

  2006年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强调了要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并将初次分配也要实行社会公平这一原则写进了中央文件。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文件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给予了很高的位置。

  把蛋糕做大,把我们的经济实力做大,让国家富强,这是一件事。另一件事是同时要把蛋糕分好,做好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让大家共同享受发展成果。

  人们说把蛋糕做大是政府的责任,把蛋糕分好是政府的良知、良心。那么在蛋糕没有分好的情况下,政府就没有良知、良心吗?不能这样说。应该说这都是我们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良知、良心的问题。但是政府在前一阶段不可能把这个蛋糕又做得大,又切得好。所以前一阶段我们要努力把这个蛋糕做大,到了一定的时候,就要两者并重,既要做大更要分好。社会主义要把分好蛋糕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大家共同分享,不是少数人侵吞发展的果实。同时不这样做也不行,不这样做怎么能进一步做大蛋糕?不这样做,老百姓的不满意多起来,大家的积极性发挥不出来,蛋糕就没办法继续做大。现在已经到了“做大”与“分好”两者并重,更加应当注重分好蛋糕的时候了。

  有人担心强调社会公平,会不会回到传统体制的分配体制?我倒是不担心。我国改革发展到现在这一步,很少有人想回到旧体制。引发不满的是体制外的灰色收入、法制外的黑色收入,以及体制内由于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完善造成的非规范的过高收入(如上千万的年薪),尤其是财富占有的严重差别。目前矛盾的主要方面已在分配天平的另一端,需要适当地校正。我的忧虑是,如果忽视共同富裕的方向,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必然是人们所称的坏的市场经济、权贵市场经济、两极分化的市场经济。我们要避免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能够避免这种情况,那就只有一种办法,要更加重视公平问题。

  鲁保林:有人说缩小贫富差距要靠再分配,您曾认为需要从强化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着手,扭转“公降私升”和“国退民进”的趋势,阻止“化公为私”的所有制结构转换过程。这些观点一度引起强烈反响,现在您的看法是否有改变呢?

  刘国光: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甚多,如城乡差距、地区不平衡、行业垄断、腐败、公共产品供应不均、再分配调节滞后等等,必须一一应对。但这些都不是最主要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有制决定分配制,财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财产占有上的差别,才是收入差别最大的影响因素。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结构,随着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和效率优先政策取向的执行,私有经济的发展必然超过公有经济和国有经济,从而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这是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的。但这种私有经济超前发展和公降私升、国降“民”升的势头一直延续下去,“到一定的时候问题就会出来”,“两极分化自然出现”(4)。随着私人产权的相对扩大,资本财产的收入份额会相对扩大,劳动的收入份额则相对缩小,从而扩大贫富差距,促进两极分化趋势。

  在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缩小贫富差距时,人们往往从分配领域本身着手,特别是从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再分配领域着手。完善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改善低收入者的民生状况。这些措施是完全必要的,需要加大力度继续做好。但是,仅仅就分配谈分配,仅仅从分配和再分配领域着手,还是远远不够的,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贫富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还需要从所有制结构上直面这一问题,需要从强化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着手,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调整“国富”同“民富”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贫富差距扩大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已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生深刻的影响。只有从基本生产关系、基本经济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才能最终阻止向两极分化推进的趋势。

  现在有不少人对公有制是否还是我国经济的主体有疑虑,主要是对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即量的方面有疑虑。公有资产占优势,更重要的是表现为质的优势,即公有资产在关键性的涉及国民经济命脉、战略全局和发展方向的生产资料上占优势,而不是在一般的微不足道的生产资料上占优势;是在先进的具有导向性、控制性的生产资料上占优势,并且不断提高进步发展壮大,而不是在落后的生产资料上占优势。这样,公有制经济才能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制度,不但要求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而且要求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国家应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使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国有经济的好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经济不能像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那样,主要存在于私有企业不愿意经营的部门,仅仅起到补充私有企业和市场机制不足的作用,而是需要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必须反对不顾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国情搞私有化的错误倾向。为了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国有经济应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通讯、金融等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这些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国有经济应该有绝对的、较强的控制力,国有资本要保持独资和绝对控股或有条件的相对控股。

  关于国有经济的作用,理论界有不少论述,其中有一种观点值得注意和研究。这种观点把国有经济的社会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帮助政府调控经济,一是保证社会公平的经济基础。前一个作用普遍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而后一个作用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的。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在一定条件下国有经济有助于政府调控经济,但是一些发达国家的私有化实践证明,即使垄断性的基础产业实行了私有化,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到了10%以下,政府照样可以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商业手段等有效地调控经济。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则是高度私有化的经济和以私有制为主的混合经济解决不了的老大难问题。我国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中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发挥其主导作用,理应包括保障、实现和发展社会公平的内容和标准,需要发挥好国有经济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能。因此,那些对于保障社会公平非常重要的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也应该认为是“重要”的国有资产,要力争搞好。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我们要长期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向高级阶段过渡,而向高级阶段过渡当然不能是向私有经济过渡,而且这个过渡时间很长,所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应当是一种短暂的向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过渡的形式。

  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公源于初次分配,初次分配中影响最大的核心要素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

  若干年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公降私升,随着市场化大潮中“拥抱资本、疏远劳动”的风气盛行,宪法中规定的“按劳分配为主”,事实上逐渐被“按资本分配为主”所代替。因此劳动者报酬占比不断下降,而资本所得占比不断上升。由于劳动者报酬在居民收入中占最大份额,劳动者报酬在GDP中占比的下降,就决定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在GNP中占比的下降。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劳动者报酬占比下降和企业利润所得占比上升造成的,主要不是由政府收入上升造成的。所以,要扭转居民收入占比的下降趋势,核心问题在于提高劳动者报酬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关键在于调整劳动收入与资本所得的比重。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体在劳动工资制度方面,必须切实强化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执行力度,严禁低工资和残酷剥削为手段的暴利行业和血汗工厂,让职工的工资福利能够得到切实的提高。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着力形成职工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等等。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虽然不会影响财富、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报酬的绝对增长,但不可避免要影响其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就要本着按劳动分配为主、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也参与分配的原则,对初次分配的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这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关于按劳动分配为主的精神。“按劳分配为主”是与“公有制为主体”相匹配的。如果公有制为主体能够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才能实现。否则就要变按劳分配为主为按资分配为主,这样就不可能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鲁保林:有人说缩小差距、推动共同富裕,还是需要依靠市场,让社会各阶层通过市场致富,您是主张缩小指令性计划和市场改革取向的最早倡导者和创新者,对这一说法有何看法?

  刘国光: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长期的、世界性的问题。1979年,我在《论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一文中就指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是由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所决定的一种内在的有机结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在发表该文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未定稿》上批示:“这是一篇研究新问题的文章,也是一篇标兵文章。在更多理论工还没有下最大决心,作最大努力转到这条轨道上的时候,我们必须大力提倡这种理论研究风气。”中央党校、国家计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内部刊物全文转载。此文改写本提交1979年5月在奥地利召开的大西洋经济学年会,年会执行主席Helmont Shuster致胡乔木(5)电函称,该文受到年会的“热烈欢迎”,认为“学术上有重要意义”,并决定将此文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詹姆斯·E.米德(6)的论文一道全文刊登在《大西洋经济学报》(Atlantic Economic Journal)1979年第4期上。

  21世纪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了,矛盾也持续发生了,我强调对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相结合的反思。针对计划与市场的两种情结,我提出两个坚持和破除两个迷信的意见:一是我们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但不能迷信市场;二是我们要坚持计划调控,但不能迷信计划。

  计划和市场都不是万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除了货币金融、财政税收,还包括国家计划。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也不是一般的市场经济,而是社会主义的。

  社会主义有很丰富的内容,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共同富裕的内容,也包含“有计划”的内容。所以我们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是市场,计划是弥补市场缺陷与不足的必要手段。现在计划不再是行政指令性的,而是指导性的、战略性的和预测性的,同时必须有导向作用和必要的约束、问责功能。这样的国家计划导向下的宏观调控,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其他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内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遵守的不仅是市场价值规律,这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唯一的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首先遵守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计划和市场、自觉的调节和自发的调节、“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都要用的理论根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本身就是经济和政治的统一。我们的改革是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加”或“乘”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是不容割裂的有机统一体。党的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时,就明确在“市场经济”一词的前面加上一个前置词“社会主义”,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资源配置有宏观、微观不同层次,还有许多不同领域的资源配置。在资源配置的微观层次,即多种资源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配置,市场价值规律可以通过供求变动和竞争机制促进效率,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资源配置的宏观层次,如供需总量的综合平衡、部门和地区的比例结构、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社会分配公平等方面,以及涉及国家社会安全、民生福利(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资源配置,就不能主要依靠市场来调节,更不用说“决定”了。市场机制会在这些宏观领域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需要国家干预、政府管理、计划调节来矫正、约束和补充市场的行为,用“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缺陷。

  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是有限制的。政府和国家计划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导向性作用。这样,市场与政府、市场与计划的“双重调节作用”的思想就凸现出来了。“功能性双重调节作用”是程恩富同志的一个提法,颇有道理。

  鲁保林:2021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对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出部署,并提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党政官员与资本勾连,支持资本无序扩张,甚至提出私营企业家是“老大”等理念。关于资本的特性和规律,以及私有经济发展的原则和方向,您有哪些看法?

  刘国光:为什么社会主义的中国会发生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很容易,实现社会公平克服两极分化反而非常困难?我认为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我们集中精力进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事业以来,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效率优先做大GDP规模上面,而把社会公平和分配好社会产品的问题放在“兼顾”的次要地位,以至于一些同志逐渐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一些基本常识也模糊淡忘了。比如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于个体、私营经济是应该允许发展的,但不能忘了列宁指出的小生产时刻不断产生资本主义的规律;比如说,私人资本是应该允许存在的,但不能忘了马克思早已指出的资本积累必然引起两极分化的规律;又比如说,私营企业主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是应当承认的,但不能忘了他们作为资产阶级的两面性,特别是其嗜利逐利的本性,这一本性迫使他们不断为占有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奋斗,推动社会走向两极分化。“两极分化自然产生”,这是邓小平的又一个至理名言。但我们的一部分同志却竭力回避“两极分化”的字眼。党内一部分有影响的同志淡忘了上述一系列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ABC,所以在改革开放后实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时候,对于私人资本经济往往偏于片面支持刺激鼓励其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积极方面,而不注意节制和限制其剥削和导致两极分化后果的消极方面,即与社会主义本质不兼容的东西。先富带后富和共同富裕长期难以实现,贫富差距的扩大和两极分化趋势的形成,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由于剥削和追逐私利这一本质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如劳资纠纷、两极分化等,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不可不察,不可不研究。

  私有经济与个体经济是有区别的。私营企业主与现在所称新社会阶层中的管理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等其他成分也不一样。大家都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但个体劳动者、管理技术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等,一般是不剥削他人劳动的劳动者,而私营企业主雇佣劳工生产经营,他们与雇工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为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所以这种剥削关系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私有经济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又有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性质,这种由剥削制度所制约的私有制本性目的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矛盾,无时无刻不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思想道德上,人与人的关系上表现出来。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表现的两重性,是客观上必然存在的,只能正视,不能回避。应该把私有经济的性质与作用分开来讲。只要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和剥削劳动者,它的性质就不是社会主义的。至于它的作用,要放到具体历史条件下考察,当它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时,它就起积极作用,以至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因此不能说它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在鼓励、支持私有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正确引导其发展方向,规定能发展什么,不能发展什么。比如竞争性领域,要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尽量撤除限制其进入的藩篱。特别是允许外资进入的,也应当开放内资进入。而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就不能允许私有经济自由进入,只能有条件、有限制地进入,不能让其操纵这些部门和行业,影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私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有广大的投资天地,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一些重要部门现在也可以参股投资,分享丰厚的盈利,应当知足了。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群体和“新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大概不会觊觎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地位”。但是确有某些社会精英明里暗里把他们往这方面推。要教育他们不要跟着这些精英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容许私人产权的发展,容许非劳动要素(主要是资本)参加分配,但这一切都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为前提,不能让私有制代替公有制为主体,也应该扭转按资分配代替按劳分配为主的趋势。那种让私人资本向高利润行业渗透(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连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节制资本的口号也反对这样做),那种盲目地、有违社情地鼓励增加“财产性收入”之类的政策,只能促使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进一步扩大,都应该调整。只要保持这两个主体,贫富差距就不会恶性发展到两极分化的程度,可以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最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否则,两极分化、社会分裂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扭转贫富差距扩大趋势,要放在坚持共和国根本大法的角度下考虑,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保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的“两个为主”的宪法原则的真正落实。

  (本文原载《政治经济学研究》2022年第2期)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1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4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4页。

  (4)《邓小平年谱1975—1997年(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64页。

  (5)胡乔木(1912—1992),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

  (6)米德(James E.Meade,1907—1995),英国经济学家,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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