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中国红色文化网上读到了《李昌平谈农村:理直气壮为农村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打开发展空间》(时间:2020-09-05 00:02:18 来源:乡建院 :李昌平)一文。文章就解决三农问题或是乡村振兴,关键要发展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的题目进行了论述。
一,对集体经济与股份制经济的区别存在着问题
文章中谈及:
“现在全国各地都在实行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很多地方确实没有搞懂或者搞错了。原中农办主任陈锡文比笔者权威,在此处引用他的原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集体的资产不可分割到个人;二是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利。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共有制经济组织。因为法律规定,共有资产可以分割到人,也可以转让共有人持有的资产份额,因此共有制经济的实质是私有经济。有些同志说,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从‘共同共有’变成了‘按份共有’。这不正确,因为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属于共有制经济,而不是我国农村的集体经济。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公司、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法律关于公司、企业发起、设立的规定完全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等情形不可避免,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然不可能发生此类情形。因此,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公司、企业,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承担市场风险。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不能改制为公司企业。
此外,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由于提倡实行‘股份合作制’,于是就频频使用‘股份’这个概念。但党和国家从来没有讲过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因此关于‘股’的概念就要讨论清楚。一般意义上的‘股’,代表的是资产,持有者有权依法对自己持有的‘股’进行处置。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所谓‘股’,其实只是指每个成员在集体资产收益中的具体分配份额,因为集体的资产是不可分割给个人的。对于‘股’,农村基层作为约定俗成的口头表达,问题不大。但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应当对此有清晰、规范的表述,否则容易混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读了这段文字,我觉得李昌平同志仍然没有把股份制与集体经济的性质与特征的区别说清楚。
二,集体经济的基本性质与特征是什么?
通常我们说的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形式;而股份制则是资产个人所有条件下的一种合作制度。这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与股份经济的本质区别。
先说集体经济的性质与特征。
更具体地说,生产资料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生产者是具有资产所有者与劳动所有者双重身份的,而生产者作为资产所有者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作为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之一,你可以与其它生产者联合起来,利用公有资产,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但你不能用公有的资产来承担经营责任,换句话说,你必须在保值的前提下来使用公有资产;其次,作为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大家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无差别的。因此,在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因为资产所有方面无差别而不存在什么产权要求。另一方面,我们再来看集体所有条件下的生产者作为劳动所有者的特点:第一他是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第二在劳动投入能力上是存在着差别的。因此作为劳动所有者,生产者在劳动所有方面具有个体性质。这种个体性决定了集体生产过程中必须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投入差别,并要求在分配上和管理上体现这种差别。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劳动所有权的要求。因此,在集体生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结论是,集体经济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体现劳动所有权的所有制形式。
现在我们再来说股份制的性质与特征。
股份制,顾名思义,是以股东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是由股东投入的资产构成的。每个人投入多少资产,股份制企业用标准的股份形式来体现其数量差别。因此,股份制性质上就是个人资产投入的份额制度。股份制所以会产生,是因为个人所占有的资产难以满足项目经营的需要,因而采用了资产合作的方式。因此,股份制就是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在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条件下的存在形式。在股份制企业中,作为生产主体的股东是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企业制度则是资产个人所有制的反映和体现,即由于资产差别而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的反映和体现。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两种制度都是体现个人所有的制度,但集体经济所体现的是生产劳动投入的个体所有制;而股份制所体现的是生产资料投入的个体所有制;与此相联系,前者是劳动所有权的反映和体现,后者是资产所有权的反映和体现。
如果我们把采用工分制的生产队模式与股份制来做一个对比,两者的性质与特征的区别就一目了然:
工分制企业的主体是社员,是作为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股份制企业的主体是股东,是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社员用工分来说话,按工分分配生产队的生产经营成果;
股东用股份来说话,按照股份来分配企业的净收益。工分制是比较科学的、规范的按劳分配制度;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制度;股份制是比较科学的、规范的按资分配制度,是以资产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制度。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集体经济与股份制在生产主体、利益要求与企业制度等方面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具有劳动者主体与资产者主体地位、劳动所有权与资产所有权权利要求和劳权制度与产权制度、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等主要方面的区别。
三,认识集体经济一定要用劳权观念,而不是用产权观念。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认识集体经济,一定要站在劳动者的角度,用劳动所有的观点看问题,而不能用产权观念来看问题。因为,社会主义所以要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事实上公有制的实现也在客观上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在公有制企业是劳动者当家做主,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一句话,体现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什么产权。
不只是农村集体经济,而且是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其基本特征是没有人格化的资产者,只有人格化的劳动者;只存在劳动所有权的利益要求,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利益要求。这才是农村集体经济,也是一切公有制经济的本质特征。
当我们在讨论所有制问题时,一定要考察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要根据两个方面的特点来确定其生产主体,并明确这种主体的利益要求,这才能真正把握所有制的实质。
既然“解决三农问题或是乡村振兴,关键要发展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对这个观点,从上至下是有共识的”,那为什么不在农村采用工分制的公有制经济呢?事实上,采用工分制的公有制经济模式是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唯一实现按劳分配的公有制模式。这种模式正是与股份制的按资分配相对应的按劳分配模式。
四,原有的集体经济事实上是非常成功的,许多人对集体经济持否定态度是因为他们不懂公有制的基本性质。
“在有些人看来,过去搞过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失败了。现在回头来再搞,怕扣上走回头路的帽子。”
首先,过去搞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并没有失败。从1956年到1982年,我国人口增加了3.88亿,相当于世界上的一个人口大国,仅此一点,也不能说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失败吧,难道增加了这么多人不是发展了生产力?此外,正是在二十多年的我国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由一个农业大国转变为一个工业化的国家;第三,我国农业也从原始种植状态向电力化、水利化和半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农业发展,其成就非常突出;第四,正是因为由我国二十多年的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才为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快速发展准备了充足的、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劳动力,为所谓的世界工厂奠定了基础;然后才有了之后的第二大经济体。
其次,如果实践证明已有的生产模式是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公有制经济模式,而且是取得了巨大成就,那我们就应该回到正确的轨道上去。撞了南墙还不回头,那是一种愚蠢的表现。已有的社会主义实践所提供的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一个真正的历史唯物主义者是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应该敢于面对错误,勇于纠正错误的。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开始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个体所有制时期,后通过互助组、合作社的途径,从资产合作发展到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合作的方式,形成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工分制形式的集体经济制度。到1982年时,我国所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
为什么明明人民公社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在理论界还是持否定态度呢?
这与理论界习惯用传统的产权观念来看待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做法是相关的。直到现在为止,许多人都不能理解,实现公有制体现就是为体现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本质要求,他们不能理解公有制的实现已经消灭人格化的资产者和已经消除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的特点,他们不能理解公有制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性质。
到1983年时,全国推行承包联产责任制,此后又解散了生产队体制,形成了家庭个体经营模式,这一改变虽然在开始的二、三年也起到调动农民积极性的作用,但却同时也丢掉了分工与协作所形成的集体生产优势,而更为重要的是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从根本上妨碍了农业生产高度机械化的实现,从而使我国农业的劳动生产力在四十多年的时间内没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从而也使农民的收入难以有大幅度的提升,导致了农业放弃耕种而外出打出,形成了“三农”问题且长期得不到解决。
在1974年的时候,当时江苏丹阳练湖农场的职工人均种植的田亩数就达到百亩以上。而如今,四十多年过去了,但苏南农村的人均种植田亩数达到了什么样的水平呢?因为一家一户的种植方式几十年不变,还是那几亩责任田吧。几亩责任田都分在好几个地方,大的田块一、两亩,小的田块几分地,即使是使用小型机械,也干不出效率;而不用机械种植,那仍旧只能面朝黄泥背朝天,采用原始的种植方式,再加上粮价不涨,成本却在不断增长,能不出现田地抛荒的现象?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难道从1956年以来的我国农村实践还不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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