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毛泽东是把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为社会实践的第一人》一文之后,天涯网友提出了一些问题:
“您的文章看了几篇。感觉也很有启发价值。但还有不明白的地方:一、既然你认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模式是才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及分配方式的,那么,为什么在主席心目中,它还是比较低级的公有制,需要逐步推进到更高级的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哪一个更高级?难道要全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而不是相反吗?二、既然生产队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那么,类似的所有制如果推而广之到全国,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在全民所有制中,是基本不存在商品交换,而是计划调拨的。按您所说的那样的话,各个“个人所有制”单元之间,是不是还要保留商品生产和交换?如果是如此,那么全国不都还是市场经济?而既然存在着市场经济,那么各经济体之间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都不可避免,包括马克思所说的“惊险的一跃”和逐利造成的生产的无计划性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危机不也都会存在?三、还要不要计划经济?如果实行市场经济下的“末尾淘汰制”,那么还怎样保障这些生产单元中劳动工人的劳动权力?须知即便是生产队里面,也有搞得好和搞不好的。有的生产队里,几乎人人都当选过生产队长,但一样搞不好。四、主席的设想,是以公社为单位,形成一个集合工农商学兵为一体的劳动单元,从而消灭三大差别,达到共同富裕,在此基础上,实现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如您所说的那样,有可能消灭三大差别吗?这方面您没有论述,我自己设想了一下,觉得不容易实现。总而言之,是计划经济还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问题。农村生产队里,种植什么,怎样种植,国家也是有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完全采用市场经济的政治方法,只能造成生产无序和产能过剩或不足,由此导致生产力的破坏。但完全由计划控制,恐怕也是不可能和不合适的。对此您怎么看?”
在这里,我想以上这些问题作如下回答:
问题一,既然你认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模式是才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及分配方式的,那么,为什么在主席心目中,它还是比较低级的公有制,需要逐步推进到更高级的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哪一个更高级?难道要全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而不是相反吗?
答:全民所有制比集体所有制是更高级的公有制的形式。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特别是农业机械化程度及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人民公社的核算单位完全可能由生产队向更大范围的核算单位发展。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全社会的所有制,而不是如改革前那样的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苏联及我国所以会建立这种低级的公有制形式,是与苏联及我国经济落后,还没有实现工业化等基本情况相联系的。
问题二,既然生产队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那么,类似的所有制如果推而广之到全国,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在全民所有制中,是基本不存在商品交换,而是计划调拨的。按您所说的那样的话,各个“个人所有制”单元之间,是不是还要保留商品生产和交换?如果是如此,那么全国不都还是市场经济?而既然存在着市场经济,那么各经济体之间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都不可避免,包括马克思所说的“惊险的一跃”和逐利造成的生产的无计划性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危机不也都会存在?
答:改革前我国的工商企业实行的是国有国营制度,是一种指令性的计划经济。这是一种适合经济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劳动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到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之间的过渡经济模式。因此,一旦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完成了工业化的过程,这种过渡模式就应该通过改革,形成劳权公有制经济模式:每个企业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国家只是通过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公有资产的保值管理、增值管理和按需求分配,从而形成以按劳分配的经济实体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的、生产资料按社会需要分配或流动的新的计划经济模式。这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可以避免经济危机的优越性所在。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按劳分配企业之间是相互合作、又是相互竞争的关系。但是,这种竞争是建立在劳动所有的差别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资产所有的差别之上的。作为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个人按照其提供的劳动状态或劳动贡献来说话,企业同样也以其劳动成果进行说话。在少数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货币及商品生产还必须在一定时期,在相当多的一些部门或环节普遍存在。在这时,按劳分配在企业内部可以直接通过类似工分制的制度来实现,在社会范围内仍然要借助价值规律,即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
问题三、还要不要计划经济?如果实行市场经济下的“末尾淘汰制”,那么还怎样保障这些生产单元中劳动工人的劳动权力?须知即便是生产队里面,也有搞得好和搞不好的。有的生产队里,几乎人人都当选过生产队长,但一样搞不好。
答:对于实现了工业化之后,如何实现计划经济,在前一个问题中已经做了回答。在这里你讲到生产队搞得好与搞得不好的问题,我想说点看法。在我国人民公社时期,头三年因为没有经验,因为核算单位过大,因而造成了挫折。之后经过“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调整,人民公社走上正轨。从1962年到1982年,实际人民公社正常发展时间也就20年时间(1982-1984年期间因为开始分户单干,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人民公社处于不正常状态)。在这二十年时间中,主要是实行了两种工分制,先是以时间为主与评议相结合的大寨工,后一个阶段是以数量为主体的定额工时期。由于工分制的具体形式,在它被采用之日起,在反映生产队劳动状态的同时,它也会使劳动状态发生变化。因此,工分制的每一种具体形式,总是从适应阶段发展到不适应阶段,然后再由新的工分制形式来取代旧的工分制形式。这是按劳分配规律性的具体表现。因此,生产队从纵向发展过程看,它本身也是阶级性发展的。在责任制改革之前,生产队时间工、定额工这两种简单的工分制都已经使用过,且定额工也发展至不适应阶段,这时工分制事实上已经开始向既重视数量、又结合质量的第三种工分制形式一一综合工分制发展。但由于社队干部并不懂得按劳分配的规律,因而在工作中适应性较差,这种转变是非常缓慢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小岗村这个事件,并且得到了上面领导的肯定,于是,便出现了后面的事情。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从整体上来看,搞得极好的和搞得极差的,都只是少数。绝大部分处于中间状态。关键是这极小部分是哪一种典型做引导。另外有一点应该承认,社队干部的文化水平不是很高,管理水平当然也需要不断提高,而且就人民公社整体的社员的文化素质,都在事实上处于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中。
问题四,主席的设想,是以公社为单位,形成一个集合工农商学兵为一体的劳动单元,从而消灭三大差别,达到共同富裕,在此基础上,实现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如您所说的那样,有可能消灭三大差别吗?这方面您没有论述,我自己设想了一下,觉得不容易实现。 总而言之,是计划经济还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问题。农村生产队里,种植什么,怎样种植,国家也是有计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完全采用市场经济的政治方法,只能造成生产无序和产能过剩或不足,由此导致生产力的破坏。但完全由计划控制,恐怕也是不可能和不合适的。对此您怎么看?
答:如果没有小岗村这档之事,那么,人民公社到1983年,吃饭问题(以人均粮食占有量为360公斤为标准)实际上也已经解决了。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前,事实上有许多生产队已经使用拖拉机作业了,机械化程度、农药使用量和化肥使用量都在大量增加,杂交水稻的种植也正在推广中。而且社队企业也正在兴起。
在1974年麦收时节,那时我还在读初中,学校组织我们到江苏丹阳练湖农场参观,那时农场的职工平均每年种植的田亩数就达到了百亩以上的水平。这个农场职工的劳动生产力这样高,就因为他们是大块田种植(百亩大田),高度机械化,使用除草剂除草和大量使用化肥,大量地节约了人工。我想,就苏南地区而言,如果不是分户单干,那么到了1990年,类似丹阳练湖农场那样的高度机械化条件,也应该具备了,社员的劳动生产力从人均每年种植几亩地提高到百亩左右的水平,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得到解放,农村的副业和工业自然也会有一个快速的崛起过程,农民收入自然也会大幅提高。或许,在上世纪末,苏南地区可以会实现村村像华西,核算单位也会提高到大队。
农业的现代化,先是60年代的电气化,有了电气化的条件,然后才有了水利化,从而改变靠天吃饭的状况。更进一步的就是农业机械化和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条件的现代化。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实现,进一步推动农村的工业化,从而会使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农业收入大幅提高,三大差别未必一定消灭,但肯定会大幅缩小的。在这其中,农业机械化是关键。因为只有实现了高度的农业机械化,农业劳动生产力大幅提高,农民才能更多地转移到副业和工业,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才会有大幅提高。但可惜的是,在家一户的种植模式,中断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就是随着农业的发展,随着吃饭问题得到解决,“以粮为纲、全面发展”方针的重心会向全面发展的方向推进,从而为农民收入的提高创造条件。
在农村改革之前,我国工业化进程也处于未完成的后期,而随着工业化的完成,过渡时期的计划经济模式,也应该发展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即形成类似生产队模式的劳权公有制模式,从而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建立在按劳分配经济体的基础上运行和发展。这时会形成一种新型的计划经济体制,或者说会形成一种“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种经济体制既会保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整体性所形成的调整社会生产与需求经济相适应的优越性,同时又会形成有竞争力的按劳分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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