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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有制和私有化问题

政说心语 · 2023-09-21 · 来源:政说心语|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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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让他这样理直气壮提出要“坚定不移稳步推进私有化”的?难道真的是要让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就这样白流了?

  因为一个网名叫“谢小婉每日谈”的一个视频,说要“坚定不移地稳步推进私有化”,对此笔者写了一篇文章,在我文章的评论区里面,有个别人对相关的一些概念不是十分清楚,有人从所有制的角度对此进行辩驳,其中就有个人说,“那你就去朝鲜吧”,他的意思朝鲜现在实行的是公有制,所以朝鲜很其“穷”,这其实是一个误解,再说,朝鲜实行公有制也并不是一些人想的那么不堪。特别是有一个人的言论比较典型,他的评论这样说:“个人企业不是私有化?上亿别墅不是私人的?难道还想没收重新分配,或成公有?”更有辽宁一个律师事务所所长在评论区竟然这样说:“私有化是根除腐败的治本之策。”这些人对私有化的概念根本就没搞懂。特别是做为律师来说,连这样一般的常识都不懂,可见在法律法规方面是非常欠缺的。还有一些人,就是把私有化同民营企业混为一谈,在这些人看来,民营企业就是私有化。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为此,笔者想在这里有些人对这些概念存在的一些误解谈粗略的看法。

  一、关于什么是私有制的问题

  什么叫私有制,根据《头条百科》的解释:私有制,是相对于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财产进行个人或集体的排他性占有。私有制是剥削社会(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特权主义和专制社会为代表)基本标志之一。

  私有制是指社会资源属于私人所有的一种社会经济,在私有制社会里,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但无论是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封建社会的私有制,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它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存在剥削,因而它是导致社会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

  从私有制的发展历史来看,它的含义也不尽同。私有制产生于原始氏族公社后期的父系氏族后期,那时随着铁农具的出现,生产力水平有了相对程度的提高,社会财富开始出现剩余,一些原始首领和一些力气大的氏族成员,凭着自己在氏族成员中的地位和力量,开始占有剩余的财富,这就是最早出现的私有制。

  奴隶制社会里的私有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时期。奴隶制社会的私有制,那些奴隶主不仅占有社会资源,而且连奴隶也成为了奴隶主的私人财富。奴隶可以当成商品进行买卖。因此说,奴隶制社会的私有制是最残忍的。

  封建社会以后,奴隶基本被解放出来了,有了人身的自由,但是社会资源主要是掌握在官僚贵族、大地主手里,农民没有土地,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地主做长工、打短工或租种地主土地维持生计。私有制社会里社会资源(如土地),可以买卖。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因而,会出现一些破产地主,同时也使一些大地主土地越来越多。在封建社会里,衡量社会财富的多少主要是土地。封建时代的大地主拥有大量的土地资源,他们自己不劳动,依靠土地对农民进行剥削,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在封建社会,商品的属性是以使用价值为主,金融属性还很小,因此,封建社会衡量一个人财富的多少,主要以土地拥有的多少为标准。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当商品经济高度发达时,金融属性就明显要大于使用价值,因此,在资本主义里,资本家最大限度地占有了社会资源,如土地、工厂,当金融资本规模达到富可敌国的状态时,就会形成垄断局面。

  有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制是高效率的经济社会基本标志之一”。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这里不可否定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它的高效率往往是同追求利益最大化联系在一起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就会不择手段。这就是私有制的“利”与“弊”。

  所以,我们国家现行宪法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表述是这样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个表述清楚地指出了对非公有制采取的是“鼓励、指出、引导”,而不是任其自然,特别是强调了“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就表明了不能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另外,在网络上有些人混淆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概念。目前,一些人为了鼓吹私有化,当别人在谈到这个问题,就急了,说什么那你就把你的财富都“公有化”吧,还说什么那几亿楼房都“重新分配吧”,这是对社会资源,或者说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概念混淆不清的表现,任何时候,人们的生活资料都属于人们私人所有,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二、关于什么叫私有化的问题

  私有化是指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所有权直接或由其代理人越权将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以及这些组织或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合法或非法地由公有组织或公有财产的全体公民或某一集体所有转变为个别私人所有的行为及其过程。

  下面援引头条百科的解释

  实施主体: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上看,私有化的实施主体(包括决策主体和具体的转让行为的实施)只能是拟进行私有化的全体投资者。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公共设施的私有化的合法实施主体必须是全体公民,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的合法主体只能是投资创办该集体企业的全体投资者集体,合作社的私有化实施主体必须是合作社的全体社员。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只能由这些具有原始投资者地位的所有权人自己决定是否进行的私有化决策才是合法的意愿表示,也只有由所有权人自己亲自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共同投票方式)或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实施(即通过全体投资者的代表投票的方式)的私有化才是合法的私有化。非法的私有化行为实际上就是当权者利用手中的党权、行政权和管理权进行的抢劫,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但是,大量事实表明,在包括前俄罗斯、中国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倒向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私有化运动中,一些打着“市场化”、“改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等旗号进行的私有化几乎都是由其代理人(党、政府、和企业中党权的官员)越权违法实施的抢劫活动,是地地道道的犯罪。

  有效程序:

  私有化的过程应该是一个符合逻辑、符合理性原则、符合法理、符合法定程序的,即从是否进行私有化的决策开始到怎样进行私有化的每一个具体步骤都应该是合理的、合法的,并能够得到拟进行私有化的企业的全体(至少应是绝大多数)投留着否定非法私有化的一切行为和私有化结果以及依法恢复企业组织、收回企业的原有财产的权利——按照马克思的话来概括就是“剥夺剥夺者”。

  简单解释一下,根据头条百科的解释,私有化不同于私有制的地方,私有制是历史上出现的一种经济制度。而私有化是将原来本属于国家或集体的企业变为私人所有的过程。

  我们再看那个叫“谢小婉每日谈”的人,他公开提出要“坚定不移稳步推进私有化”,很明显,他提出“坚定不移”、“稳步推进”不知道是哪里来的政策依据。他并且强调“只要有信心、有节奏,自然会水到渠成”。他的“信心”又来自哪里?谁给了他有这样的自信?是谁让他这样理直气壮提出要“坚定不移稳步推进私有化”的?难道真的是要让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就这样白流了?况且,国家宪法明确指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明显是在散布舆论负面舆论,制造事端,是对国家宪法的公开挑衅,属于严重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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