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阅读了周其仁先生《产权与中国变革》一书,又看到了他所作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
周先生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最初发表在2000年的《经济研究》11期上。后被转载,我曾经在2003年写的《再论公有制一一也论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与周先生讨论了与公有制企业相关的问题。
签于周先生是产权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的产权观点要比其它的产权学者更为彻底,而且他对公有制企业性质的认识又极具代表性,因此,我觉得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今天,有必要对这篇文章进行全面的批判。
一
周其仁先生是彻底的产权派学者,因此,他对公有制企业的看法,也是从产权的角度来进行的。概括周先生在《公有制企业性质》一文的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公有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周其仁先生从产权角度考察了公有制企业的特点,揭露了公有制与产权制度的矛盾。文章在开头提出了“公寓的公共过道”的例子,并指出“公有制企业的全部性质已经包含在上述公共过道之中”。接下来周先生进一步从产权角度考察了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周先生开头即说:
“通常而论,公有制企业或者被看作‘清清楚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企业’,或者被看成是‘无主财产’和‘所有者缺位’的组织。本文关心公有制企业的实际产权状况。主要问题是,作为国家和集体清清楚楚拥有的企业,是否除了国家和集体,再也没有其他产权主体?而在所谓‘所有者缺位’的状况下,一切本来由所有者应得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是不是真的就完全消失了?”
1,“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被看成公有制企业,是因为这些企业的资产所有权(ownership of the assets of the firm) 属于国家或集体,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也不属于个人所有权任何形式的集合。”“作为与‘资本雇佣劳动’体制的对立,公有制企业选择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将一切物质资本和财务资本都归‘公有’。为了彻底消除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的产权。因此,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集合起来的合作制或股份制。按照传统的公有制政治经济学理论,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
作为产权学者,周先生对公有制企业的本质特点概括得非常到位。公有制消灭了产权主体或资产所有者。“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各类代理人本身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产权”。换句话说,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独立的产权主体,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
2,“公有制企业已经不是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它并不是基于一个(或一组)市场合约。公有制‘企业’ 当然也要使用各种投入要素,但是公有制企业利用这些要素的基础,不是要素所有者基于合约条件的让渡,而是一切资源归公以后的行政指令调派。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有制企业体制的一个根本特征是其非市场合约性。”在这里,周先生说明了传统公有制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或私营企业的根本区别:在建立产权制度条件下,传统公有制企业不过是一个生产组织,不具有市场主体的性质。
3,公有制从根本上消除了保证企业效率的一种机制。“市场合约的可选择性就是资源所有者有权出错和纠错。这是产权最重要的经济功能,也是市场经济保证资源有效配置的最基本的机制”。而“公有制企业消除了企业的市场合约基础,同时就把市场校正企业和企业家出错的机制也消除了。”换句话说,公有制不仅消灭了资产所有者,消灭了雇拥劳动方式,同时也消灭了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经营机制。
4,公有制还“否认了个人对其生产性人力资源的合法所有权”。在周先生看来,劳动者个人的生产性人力资源(例如劳力、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技能,学习能力,以及努力、负责,创新,冒风险,对潜在市场机会的敏感等等),是“天然属于个人的资产”,但公有制否认了个人对这些资产的所有权。明确一点说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属于天然的个人资产,而公有制却消灭了劳动力所有权,消灭了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
5,公有制企业“根本没有办法追逐经济学意义上的利润”。“因为消除了个人对生产性资源的产权特别是选择市场合约的权利,严格说来市场价格,生产成本,交易成本等等概念都无法存在,利润概念也因此无法存在”。在这里,周先生己明确意识到公有制企业已经不是剩余价值生产方式,它的生产目的与剩余价值生产方式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
6,公有制企业的国家租金制与市场企业的利润体制有着本质区别和明显劣势。
综上所述,周其仁先生都是从产权范围内考察公有制企业的性质的。从以上6点可以知道,公有制和产权是互相矛盾,互不相容的,因为公有制本身消灭了产权主体,消灭了产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雇拥劳动方式,消除了建立在产权基础之上的企业经营机制。不仅如此,周其仁先生还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企业已经不同于剩余价值生产方式。在这里,周其仁先生对公有制性质的分析(就产权角度而言)不仅是全面的,而且是深刻的。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经济学界,有些人搞不清公有制与合作制的区别,有人把合作制叫作公有制;而另有些人则又把公有制和产权制度混为一谈,把产权制度的弊端加在了公有制的头上,很显然,对于公有制的认识处于非常混乱的状态。
二
周其仁先生是站在资产所有者立场上用产权观点看问题的,因此,在他眼中的公有制企业,如果与产权体现的要求不相适应,都是缺陷。但是,在周先生认为是缺陷的方面,从劳动者的角度看来恰恰是公有制企业的优点。
在历史上,每一个社会形态都可以存在公有制,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可以存在公有制。我们所面对的公有制,既不是别的任何一种公有制,更不是一般的公有制,因此,作为我们思考问题出发点,不应该是“公有的牧地”或“公共过道”,而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形成的公有制,即广大劳动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或合作化道路形成的公有制。 如果从这一特定的公有制--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出发,我们发现,这种公有制的实现明显包含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它消灭产权主体,消灭雇佣劳动方式,消除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经营机制,乃至消灭剩余价值生产方式,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什么是社会主义?邓小平把社会主义本质概括为五句话:“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为什么要用五句话来说明社会主义本质呢?因为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生产方式,既有与其它新兴的社会生产方式相同的特征,又有与其它新兴的社会生产方式不同的特征,只有同时说明这两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才能全面地说清什么是社会主义。在这里,“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概括了社会主义作为新兴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具有的共同特征,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则概括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区别于其它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认识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本质要求,从而认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与其它新兴社会生产方式的一般特征是重要的,但我们也决不能忽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区别于其它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决不能忽略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本质要求。
那么,这“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又是什么意思呢?那就是要消灭作为剥削者的资产所有者乃至整个资产阶级,消灭作为剥削制度的产权制度,消灭剥削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即生产资料私有制。公有制的一系列性质--消灭产权主体,消灭雇佣劳动方式,消除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经营机制,消灭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包括消灭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社会生产方式等等,不是公有制企业的缺点,恰好相反,是公有制企业的优点,因为这在事实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什么叫产权?所谓产权就是“谁所有谁受益”,不就是资产所有者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或货币资产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权利吗?所谓产权制度不就是剥削制度?消灭产权主体,消灭资产所有者,消灭雇拥劳动方式,从而消灭私有制,消灭以获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社会生产方式,难道不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吗?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有制企业不仅不是什么产权体现形式,而是消灭产权制度,消除产权生存基础的形式。
三
前面谈到,周其仁先生从产权角度考察了公有制企业的性质。我们如果把公有制放到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时期这一特定环境中去,联系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来看,公有制不是体现产权的形式,而是消灭产权的形式。现在我们进一步来讨论公有制企业的性质。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产权主体,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这就使公有制企业剩下了唯一的、人格化的经济人--为企业提供各种劳动的员工,即劳动所有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这是公有制企业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公有制企业最重要的性质。如果我们不是建立产权制度,而是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制度,公有制企业又怎会有“主体缺位”的问题呢?如果我们不是把目光局限在产权范围之内,而是站在劳动所有者的立场上从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客观要求出发,就很容易找到规范的生产主体--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又何必要搞什么委托经营呢?如果我们在国有企业也建立“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让劳动者的收入不仅随个人的劳动状态变化,而且同时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而自然波动,国有企业又怎会缺乏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呢?
当我们来面对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时我们发现,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另一方面又是劳动所有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首先,劳动者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不需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不是(也不需要)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但是,劳动者必须在不损害公有资产的前提下(或在保值的前提下)利用公有资产;其次,在多数情况下,每个劳动者都必须和其它劳动者结合在一起,进行集体生产。而作为劳动所有者,他也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他是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他存在着不断变化的消费需要。由于个人或家庭等方面的原因,每个劳动者在消费需求方面也不一样;第二是每个人由于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家庭或个人的原因,在劳动投入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劳动者,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一方面具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则又是劳动所有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他们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没有差别的,在同一种公有制的条件下,在同一个公有制企业中,他们在资产所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在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谓的资产所有权已经没有意义;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在消费需要和劳动投入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而能否反映这种差别并在分配上体现出来,决定着劳动者能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潜力。也就是说,能不能全面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对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公有制企业,需要体现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这是公有制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公有制企业另一个重要性质。 总起来说,公有制企业没有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只有独立的、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而具有双重身份的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资产所有权。这就是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性质,是从资产所有权和劳动所有权两个方面对公有制企业综合考察得到的性质。所谓劳动所有权是与产权或资产所有权相对立的一种权利,它的核心内容是与“谁所有谁经营”“谁所有谁受益”相对立的“谁劳动谁经营”“谁劳动谁受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按劳分配权利”。我们常说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当家作主是什么权利?难道不就是要体现“谁劳动谁当家”的基本原则吗?按劳分配是什么权利?难道不就是要体现“谁劳动谁受益”的基本原则吗?从这里我们可以明白:所谓公有制就是劳动所有权的体现,更具体点说就是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权利的具体体现,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当我们明白了公有制企业的基本特点和基本性质,知道公有制企业只有劳动所有者,没有资产所有者,而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又表现为劳动所有权时,当我们明白公有制就是劳动所有权的具体体现,公有制就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时,那我们也就不难了解公有制企业已经是与科斯定义的企业相区别的另一种企业,公有制企业的生产也已经不再是剩余价值生产。公有制企业的生产主体既是劳动所有者,而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又表现为劳动所有权,那么,满足劳动者的消费需要必然成为社会生产的目的,为企业、为社会提供有效劳动则是实现生产目的的基本手段。因此,公有制企业的生产,是与剩余价值生产相区别的另一种生产方式--消费价值生产方式。对于农业生产责任制条件下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我们是很熟悉的,这就是“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在这里,“补偿消耗的”表现为生产资料转移价值量,“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表现为满足劳动者(不同范围)公共需要价值量,而“余下都是自己的”则表现为消费价值量,在这里,无论是从形式看还是从内容看,公有制企业(承包户实质上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体经营方式)生产方式与剩余价值生产方式都有本质的区别。既然公有制企业的生产主体、生产目的、生产结果分配方式都与资本主义企业或私有制企业都不同,那么,她当然也会有不同的企业经营机制,这是很自然的。
最后,公有制企业本来就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制度,公有制企业就不可能正常发展。这不仅包括建立产权制度的一切公有制企业(例苏联模式),当然也包括“国家租金制”在内。病态的公有制模式是不可能战胜过时的、但却具有健全有效机制的资本主义企业的。
四
周其仁先生用以分析的公有制企业,实际上是指苏联模式的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产权制度”的模式。而所谓的“苏联模式”或“计划公有制”模式,实际上只是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的一种过渡模式。
在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三个阶段:第一是劳动阶级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及一切剥削阶段的统治,取得国家政权,这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第二是为了应对建国初期的困难局面,应付战争、以及建立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这是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过渡阶段;第三是国家局面稳定及工业体系初步形成后建立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的经济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政治文化体制。
在建国初期,在面临资本主义国家包围和封锁、面对战争威胁,面对粮食短缺、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都难以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在国家一穷二白的情况下,采用国有国营的计划经济体制,把有限的资源分配到最需要的项目与部门,以稳定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以保证新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否定、甚至完全否定计划经济体制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的。
但是,当社会主义国家度过了战争时期和困难局面,并已经初步建立起工业体系之后,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也就完成了它应有的使命。如果在社会主义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初步的工业体系之后,仍然保留甚至把这种模式固定化,这就走入了一个误区。
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作为一种过渡模式,它是恰当的。但是,作为一种企业模式,它却不只是缺乏效率,而且其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公有制本来是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它本身是劳动者的权利要求一一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但是,建立在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制度却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制度,即产权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只有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但是,在建立产权制度的条件下,由于否定了劳动者成为生产主体的可能,因而也就必然地导致了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处于无主体状态。一个没有主体的企业,自然谈不上独立完整的价值运动和自主的管理活动,自然它也成不了真正的经济实体。因此,要让这些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承担经营责任,与其它类型的企业展开竞争,显然会弊病百出。
苏联模式或计划经济体制本来只是一种过渡模式。作为一种过渡模式,它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时期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把苏联人建立的这种模式当作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这就产生了一系列弊病:“政企不分”,“严重排斥了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力”,“企业缺乏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与市场经济完全排斥”等等。周其仁先生详细分析所谓的“公有制企业的性质”,正是这种建立产权制度的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消灭了个人产权;它并不是科斯意义上的企业(非市场合约性);消除了市场校正企业和企业家出错的机制;否定了个人的劳动力所有权等,所有这些只是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企业,只是一个依照指令计划进行生产的组织而已,当我们要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来对待时,显然具有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因此,认识苏联模式的错误,从而明确改革的方向,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事情了。
但是,周其仁先生对这种模式的病害分析及其改革方向的确定却是错误的。
在《公有制企业的性质》最后的小结中,周先生说:“本文认为流行的‘委托一一代理’框架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框架都不适合分析公共过道的经济性质,因而尝试用‘法权和事实的产权不相一致’的框架来分析公有制企业。我们将继续在本文提供的框架里研究公有制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逻辑,其中心线索是在个人事实上拥有的对其人力资产权利的基础上,公有制企业怎样向承认个人产权的法权地位的市场合约性组织转变。”
在这里,周其仁先生用来分析公有制企业的框架,不论是哪一种框架,只要是属于产权范围的分析框架,都错了。因为我们面对的公有制企业,它已经不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企业,而是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后形成的一种新的企业:这里的生产主体已经不再是传统的“经济人”,而已经是“劳动人”;”“劳动人”的权利要求不再是产权而是劳权;这里的企业也不再是一个“合约性组织”。因此,依据产权分析框架形成的改革结论,显然是不适合公有制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的。
五
在《产权与中国变革》一书中,周其仁先生收录的第一篇文章,题目就叫《真实世界的经济学一一科斯经济学方法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文章讲了科斯从发表“企业的性质”到他的研究成果到80年代才被人重视的故事。其中谈到“科斯‘研究真实世界’的朴实手法”,谈到科斯“批评许多经济学家在建立一种经济理论时,‘常常忽略对其赖以成立的基础的考察’。在开篇第一段里,科斯中心阐明经济理论赖以成立的前提性假设(assumption),不但应当是‘易于处理的’(manageable),而且必须是‘真实的’(realistic)。在讲到如何做到”如何做到“真实而又易于处理”时,周其仁先生列出第一要点是“在真实世界里找学问”。
但是,我国产权派学者,在研究我国的公有制企业时,他们的研究方法不是从公有制的基本特点出发,反而是从产权理论出发;他们对现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主体劳动者视而不见,对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一一劳动所有权的要求是听而不闻,其结果是根据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来裁割公有制,用改革公有制的形式来满足产权要求。削足适履这个成语,最恰当地体现产权派学者研究公有制企业市场化的行为特征。
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从而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使劳动所有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使所谓的资产所有权,使所谓的产权大生产过程中失去了意义,因此,在公有制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产权。因此,实现从过渡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只需要改变原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广泛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劳权制度就可以了。
但是,产权学派学者却由于局限于产权的误区,难以真正识别苏联模式的要害所在。一般认为苏联模式的主要错误是计划经济体制。这显然是表面化认识得到的结论。国营企业的计划经济体制所以成立,源于产权制度。正是因为按照“谁所有谁经营”的产权原则,才会有“国有国营”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苏联模式的要害不是计划经济,而是产权制度。一旦我们从旧的产权观念中解放出来,公有制经济就会成为真正独立的经济实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自然形成了!
附注:
《产权与中国变革》,周其仁著,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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