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对近代自由主义应得正义批判入手,马克思对正义的运思以现实正义和高阶正义双层结构同时展开,他以现实正义解释和揭示正义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历史性,又以高阶正义实现对现实正义的批判,历经三次视角转换:从思辨理性向现实视角的转换,从普适永恒向历史过程视角的转换,从“物质所得”向“人的自我实现”视角的转换。马克思正义观指涉自由、权利、人的全面解放等多重价值,“人的自我实现”是其对正义的终极理解。马克思在转向对正义的现实性、历史性理解的过程中,并没有失去理想性和超越性的维度,也没有失去其批判和建构功能,恰恰相反,正是这种三重向度的交叠融合和有机统一,强化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科学性基础和批判性力量。这对当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义问题,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具有深刻启示。
马克思看到西方正义理论凸显一个明显的矛盾,即个人应得与实际获益的不平等之间难以内在统一,这个核心矛盾具体表现为人生而平等与实际不平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他在全面深入批判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过程中历史地生成自己的正义观,批判的不是“正义一般”,而是以理想社会的高阶正义对以市民社会为基础、以私有财产和私有制为前提的低阶自由主义正义的批判,实现正义的历史超越,指涉自由、权利、人的全面解放等多重规范性价值,这就决定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不是单向度的价值原则,同时涉及现在与未来,是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
一、从理性思辨向现实视角的转换
从时间脉络上看,在《博士论文》和《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正义这样一种观念和理想是保持接受、推崇而不是批判、拒斥的态度。其时,马克思认为,人之为人在于理性、普遍自由、自我意识和精神性存在,人因其精神性存在而贵为万物之灵,也是法之为法的依据。这是文艺复兴时期之后成长、兴盛起来的观点,也是马克思当时的价值取向。但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时,开始形成一种现实主义的哲学立场,并尝试站在这种立场上审视法权和正义问题;而到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则转向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对正义进行批判、拒斥和解构,这一时期也是其正义思想从隐晦到明晰的时期。
在标示公平正义观转型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一文本中,马克思否定了那种以权利或正义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传统哲学,他已经隐约觉察到正义理念与社会现实的直接冲突,现实的法和国家总是代表特殊阶级和少数群体的利益,也就是说,法和国家的最终目的不是广大民众而是私人利益,他开始认识到,“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证明这一点的却正好是非理性的现实性的矛盾”。事实上,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已经觉察到了这种正义成为现实的不可能,或者说意识到社会现实以强者的利益对抗着他的正义理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后,马克思“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他开始拒斥理论思辨、回到现实。在此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生可以看作是批判自由主义的产物,马克思由此开启了对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批判。
在对“正义”的探索上,洛克较早从自然权利(正义)的角度,论述了私有财产权的起源。在《政府论》中,洛克首先论述了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接着他重点阐述了人们如何能将“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共有的东西”中的一部分变成自己的财产,而不必经过其他人的明确的协议。洛克认为,财产权实际起源于“每个人对他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这种“自我所有权”衍生出他“对自己的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的正当性,进一步延伸至他的劳动产品,“使它成为他的财产”。麦克弗森指认,正是洛克“一个人的劳动是他自己的财产”的主张,使其“整个财产权理论就成了对不平等财产的自然权利和无限个人据有的自然权利的正当化论证”,“并以此为资本主义社会提供了一种积极的道德基础”。
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的批判建立在对应得的资源、权利和私有财产批判基础上,并在这个批判中完成了对经验哲学和思辨哲学的超越,走向了历史唯物主义。他并没有直接采取某种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而是肯定它合理性的一面。马克思批判了自由主义带有时代局限性的抽象个人权利,但是,这些批评并不表明权利和自由本身是消极的东西。其实,马克思在思想意识深处,高度认可自由和基本权利,只是相较于生产方式而言,权利和自由不具有基础性作用而已。应得正义强调“给每个人以应得”的权利、资源和私有财产,而实际只是“给平等者以平等,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应得者之所以应得,在于应得者具有享有此种权利的特殊身份与资源,具有特殊的应得关系,甚至权利本身就是应得之物。此种正义在实质层面涉及个体发展资源的公正获得和私有财产的占有,具体为对个体权利的肯定和落实。马克思逐渐认识到,只对自由主义权利和私有财产进行批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自由主义的应得只是作为一种特权存在,对特权的批判只是说明其存在的不合理性,并没有揭示出不合理的内在原因和产生机制。马克思回到人的本身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来,也正是有了这样的转变,马克思对正义观的阐释才更为深刻、彻底和全面。
揭示特定生产关系下现实的人的异化,是马克思进行正义批判的重要途径,回到现实就是回到特定生产关系中的人上来。历史唯物主义指出,人是社会性的存在,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全面揭示了“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因此对待工人就像对待单纯的生产资料那样”,工人在资本积累过程中就像无生命的劳动工具一样,流水线上工人身体作为资本的附属物,重复操作一个简单机械的动作,身体完全处于被奴役状态。也就是说,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不是作为独立、自由的个体出现,相反,表现为独立和自由本质的丧失。“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工人生产的财富与他本身所拥有量成反比,财富生产得越多,生产规模越大,他就越贫穷。劳动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活劳动与对象化劳动对立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现实的人的异化和人的自由本质的丧失。“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工人无法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劳动时间甚至是身体本身,更无生产资料可言。工人试图争夺属于自己的权利,但权利却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和人的异化基础之上。马克思确实抓住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产品分配关系的实质。从根本上讲,应得正义“要说明的只是在私有财产不平等的前提下为什么不平等的分配是公平的”。如此说来,这种正义理论追求的平等只能是政治权力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平等诉求止步于不平等私有财产的事实。
马克思试图通过人的异化和异化劳动来确立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所有关系。在他看来,只有确立“个人所有权”,才能进一步揭示自由主义应得正义理论的虚假性。这种“个人所有权”不限于劳动者和劳动产品,还包括劳动时间。剥夺工人劳动时间无异于剥夺工人劳动力的所有权,因为这种权利是正当的属于工人自己的东西。“个人所有权”原则的确立,表明工人是自己劳动时间的正当所有者,工人有权力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把自主支配劳动时间作为工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还原了资本家获得“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的真相和本来面目。如何通过现实的平等达到社会正义的目标,是马克思一直思考的,也是他一直致力推进的。因此,他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对经济问题的研究,目的不是为了解决经济领域的不平等问题,也不是为了说明经济过程,而是通过考察国民经济学,揭示人的异化和政治上的不平等,达到对资本主义异化本质和非正义性质的理解,目的是实现实质平等。
在马克思的视界中,正义是生产方式的产物,有特定的历史意涵,其形式和内容要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中去寻找。可以说,这是对自由主义正义观从认识到决裂的过程,也是一个寻找观念批判和制度批判的历史过程。马克思认为,正义既是事实判断也是价值判断,而这种判断的基础是物质生产和生产方式,这就赋予了正义的实践品质。自由主义的应得正义理念把人类生活的本质设定为政治生活,马克思认为这种认识不得要领,没有切入社会的根本性问题。马克思更加重视人类的生产方式,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第一次以哲学的形态指出异化劳动是连接人的异化和私有财产的纽带,这标志着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观批判的初步完成。私有财产一经形成,就与异化劳动互为结果、相互强化,而自由、平等和正义仅通过自身无法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人的异化和劳动的异化本身就指向自由主义正义的非正义性,这样一来,问题就落在私有财产这一异化劳动结果的扬弃上。马克思批判分配正义,因为他看到生产决定分配的正义本质。他用社会生产过程的考察取代正义的抽象辩谈,揭露了自由主义正义的市民社会基础,及其建立在私有财产和人的异化基础上的事实。坚持从社会生产出发来理解正义,认为只有生产方式才具有决定性意义,才能实实在在地解决具体的社会非正义问题,这是马克思思考正义问题崭新的、基本的逻辑线索。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没有局限于政治哲学的视域对相关正义理论进行政治批判,而是从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入手,通过“生产方式”和“异化劳动”这两个在资本主义生产领域内最重要的概念,阐释资本主义运行机制和内在矛盾根由,切实把握正义是特定生产方式的产物这一本质,进而揭示古典正义、自由主义正义到社会主义正义发展的一般路向和深层逻辑。
现实性是马克思正义观区别于其他一切正义观最鲜明的特质。而理解这种正义批判的现实性,就必须理解他的批判出发点:私有财产或私有制。“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马克思最终把这一历史任务交付给共产主义,认为只有共产主义才能最终从根本上完成私有制的消灭和私有财产的扬弃。
二、从普适永恒向历史过程视角的转换
在18、19世纪,理性、正义具有裁断一切的权威,成为这一时代革命阶级吹得最为响亮的理论号角,包括魏特林在内的德国共产主义者和英法社会主义者都相信,“社会主义是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休谟也以“人的利己心”来定义正义,把正义界定为超历史的价值原则。自由主义试图为人类寻找一个稳固的、牢靠的基础,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永恒的正义的社会制度,从而一劳永逸地使人类社会进入“千年王国”及“永久和平”。
马克思拒绝把正义作为抽象的永恒规范和衡量社会是否合理的规范性标准。其正义观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现实正义和理想正义双层结构同时展开,他以高阶正义实现对现实正义的批判,又以现实正义解释和揭示正义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历史性。纵观正义理论的历史演变,从柏拉图的城邦正义到亚当·斯密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正义,再到马克思共产主义的社会正义,这些正义形式和内容的变化体现了正义原则的历史连续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的历史观初步形成,作为一种永恒正义或正义一般落入历史唯物主义批判之中。在这一历史时期,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实质上是其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问题中的展开。在《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批判,主要也是针对一些伦理学家和经济学家把商品生产看作永恒的观念,以及把资本主义经济生产看作“永恒的自然规律”。
物质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变迁决定了正义内容的演变。马克思不是抽象地为正义辩护,他认为生产方式对正义具有决定性作用,而把握这种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在正义与物质生产的内在关联中来理解,而自由主义的失误之处就在于离开现实的人和物质生产从抽象的人性空谈正义,忽视了正义是一个实践性和历史性的范畴。正如一切社会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助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一样,马克思正是“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要求从属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社会进步的真正基础不是正义和道德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定历史阶段的正义观为特定社会经济状况所规定,也就是说,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无非是作为历史性产物对物质生产的反映,正如自由主义正义是市民社会的产物一样。在马克思看来,说明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本身就是对自然正义或永恒正义的最佳和最有力的批判。
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国家、法和正义在现实中实质上是一些人支配另一些人的工具,常常是以共同利益之名体现支配社会生产的强者利益。在此意义上,在奴隶社会,体现奴隶主利益就是合乎正义的;在封建社会,正义就是要体现封建贵族利益。同样,在资本主义社会,合乎正义的一定是合乎资产阶级利益的。一个在物质生产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在制度和价值观层面实行它的全面统治,“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历史地看,就不难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那段长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的话:“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伍德曾以此揣测马克思对正义批判的基本立场,即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是正义的,或者说剥削是正义的。胡萨米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正义只是历史性地被看待,本身并不是一个受欢迎的概念,因此对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批判武器并非正义,或者说是一个缺乏批判力的原则,否则马克思为何使用生产方式这一概念而又使正义从属于生产方式批判资本主义呢?其实,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看到马克思正义批判的双重逻辑,即现实正义逻辑和超越性正义逻辑。马克思将正义原则置于社会生产之中,述说其现实性和历史真实性;又站在高位阶超越性正义上对应得正义进行批判,实现正义的超越。把正义与变化着的生产方式相联系,这是马克思正义批判鲜明历史性的突出表现,这种历史性是正义理论从低阶向高阶的跃迁,是螺旋式上升,并非为正义确定永恒不变的性质,因为是生产方式决定了正义的形式和内容,而不是相反。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原则,这一判断恰恰肯定自由主义正义在市民社会历史范围的合理性和政治解放性。当然,作为历史性的正义原则,虽各不相同但也不是毫不相干的,从城邦正义、应得正义到共产主义正义,这一正义原则的社会演变历程表现出了正义原则的历史连续性和差异性。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他总是用高阶正义原则说明和批判低阶正义原则。”马克思站在“人类社会”的高度批判市民社会的应得正义,首先是实现理想社会内容上的超越,其次才是共产主义正义对应得正义的超越。从应得正义到“贡献”原则的按劳分配,再到“需求”原则的按需分配,同样说明了正义理论的历史继承和发展。依据“贡献”原则的按劳分配,实际上是针对应得正义这种形式正义下的“不劳而获”提出的;而按需分配,则是针对按劳分配提出的。马克思对“贡献”原则的批评与肯定,并不矛盾,两者都追求分配上的平等主义,在精神追求上有相同之处。马克思认为:“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按照马克思的真实想法,“贡献”原则在“按需分配”尚无法实现的历史条件下,是在现有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也是最能体现平等精神的唯一公平标准。可见,马克思关于分配正义的隐在思想和逻辑起点就是对“贡献”原则的批评和完全地、不切实际地对彻底的平等主义的追求。事实上,这一批评和追求恰恰是建立在对正义之现实基础的历史主义理解之上的。
马克思建构其理论的方法是历史主义的,具有“历史的限度”。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他认为正义问题不可能解决而只能“消亡”,随着社会向新的生产方式的转变,需要正义的主观和客观环境都不复存在,正义问题自然“消亡”不复存在。
三、从“物质所得”向“人的自我实现”视角的转换
“人的自我实现”是马克思正义观的要旨,本质上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换言之,就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马克思站在市民社会之外,在人类社会的视野内看清正义的本质,其最终理论目的是以“人的解放”和“人的自我实现”获得自由全面发展。对其正义思想的理解必须超越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物质所得”意义上的正义,而这种超越则集中体现为“人的自我实现”,绝不是“以物统治人”。正义演变的历史过程以及“个人所有权”的探讨,在客观上承载着“人的自我实现”的精神意蕴。在此意义上,理想正义(高阶正义)是对现实正义(低阶正义)的继承、发展和超越,本身也构成对“个人所有权”的批判和提升。
马克思在批判私有财产的语境下思考正义问题,这离不开他对应得正义的审思。古典正义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德性的完善,而自由主义正义则把世俗利益作为最终追求,在根本上关注的是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罗尔斯正是看到了所有权和私有财产对正义实现造成的困境,他试图把私有财产“驱逐出”基本权利的行列,为调节社会财富提供了可能,并将其设定在正义原则之下,做出避免利己主义的努力。他说:“一个局限于自己利益的观点的人。他的最终目标只和他自己联系:他的财富和地位,他的快乐和社会声望等。”马克思、罗尔斯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主张,实质上还没有真正克服自由主义的局限,依然是站在自由主义的抽象权利立场上的。罗尔斯为私有财产设置了藩篱,试图通过划界捍卫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但马克思认为,只要人们无法告别私有制生产方式,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私有财产就必然把力量延伸至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甚至道德领域。如马克思所言:“民主的资本主义社会,总是试图在权利领域和财富领域之间平衡并找到划界的办法,但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平等和经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正是看到了私有财产下应得正义的窘境,认为只有从现实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冲突中,寻找突破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路径。他一开始就超越分配正义的基本理论框架,要求一种分配结果上的实质平等,走向一种更高级的正义标准,这样谈论“人的自我实现”和“自由而全面发展”才具有实质性意义。
“人的自我实现”作为马克思最高层级的正义表达,展示的是其正义思想超越性的一面,体现在对自由主义正义关于“应得”的超越。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进一步指出,异化劳动就是脱离人的需要、不能满足人的需要且失去劳动本质意义的劳动。在马克思那里,劳动在本质上可以满足两种需要,一是物质需要,二是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马克思批判应得正义,正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应得正义的分配方式无法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一种决定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配制度在观念层面的反映。人要用一种全面的方式即多样化的实践活动来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正像人的本质规定和活动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人的现实也是多种多样的”。共产主义并不是要消灭人们的占有,恰恰相反,它要消灭的是这种占有的片面性和私狭性,是要实现所有人都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即“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
马克思正义观指向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其表达与人的本性连接在一起,他通过生产劳动、社会存在物和精神属性三个方面全面把握人的本质属性。对马克思来说,共产主义是一种超越正义的理想,而这种超越却又离不开对人的本质和特性的科学把握。在“物质所得”语境下的正义是对抗的平衡,而共产主义是对抗的消除。在资本主义社会,“物质所得”的实现是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身利益,而在共产主义社会则不再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条件,“物质所得”已不构成人的最现实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工人“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精神遭摧残”。劳动的异化使工人丧失了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重要的是工人对自己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力也失去拥有的权利。马克思关注的不仅是物质的获得,还包括人的幸福感、自由、平等等多重价值。
超越性正义是相对于应得正义而言的一种内在全面、精神品格的超越,但二者依然存在“公约数”和内在的联系,超越性正义内含关于应得正义的理解,不能片面地把超越正义理解成脱离现实物质利益的,就像马克思在转向对正义的现实性、历史性理解的过程中,并没有失去理想性和超越性的维度一样,事实上没有应得正义作为一种历史性前提和基础,超越性正义就会脱离现实而走向一种价值关怀。在马克思看来,“有意识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必定与其追求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只不过,这种利益不是外在化的货币利益,而是摈弃了剥削和奴役属性的人类的利益。“人的自我实现”作为一种高阶正义,并未消解低阶正义,而是对其进行了提升和转化,这是建立在生产方式改变基础之上的历史性提升和转化,被打上了深刻的历史烙印。马克思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里“每个人的自由”是基础,二者的关系是互为前提和基础的,不能割裂开来。
尽管马克思不认为正义在社会发展中可以起到基础性或根本动力的作用,但不能因此低估马克思正义观的社会解释和批判功能,并且这一社会解释和批判功能对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学界对马克思正义观的解读也是呈现多种样态,各说其是。在当代中国正义话语和正义理论建构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强化马克思正义观的话语表达,马克思正义观不能仅仅充当批判者的角色,事实上阐释马克思正义观的意义也远不止如此,必须立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和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方式,“建构一种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以其为基础的全部社会生活提供合理性辩护的正义理论”。
四、马克思正义观的当代启示
从根本上说,没有对马克思正义观内涵、本质及其特征的深刻把握,就无法发挥其对社会发展阐释、批判和现实观照的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之一。21世纪初,我国学者对当时较为严重的贫富差距等现实问题和社会分配等重大理论问题“集体失语”,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一度认为正义是马克思拒斥和批判的对象,而不是诉求的对象,后经诸多研究者的不断努力,学界才逐渐认可马克思正义观的诸多思想。
第一,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启示。马克思正义思想包含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和谐相处的基本原则以及共同发展的终极理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公平正义的人类共同体,核心价值是互惠共赢、共同发展。而资本主义“利己必损人”的全球逻辑,则是对全球化秩序的否定。
首先,人类命运共同体以自由平等观念为前提。在现代正义话语中,没有自由平等就没有正义。无论个人还是作为“联合体”的国家在交往和互动中都应尊重文化、经济等差异而成为独立自由的主体。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和剥削使得无产阶级不可能获得自由和平等的地位;同样,在资本逻辑统治的国际秩序中,对大部分国家而言,获得自由平等的地位则成为奢望。中华民族长期遭受侵略和欺凌的历史,坚定了我们维护和平的决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就是要推动构建公平正义的新型国际关系。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以人为本。由资本逻辑主导的全球化进程充斥着对财富、利润的追逐,导致“人的异化”和“商品拜物教”,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组成内容的人道主义被漠视,人性被压制。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正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践行,强调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平等互助和尊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彰显以人为本理念,凸显公平正义主题。最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和平发展,实现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共赢。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充满战争、侵略和掠夺,西方发达国家认为大国崛起必然伴随战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昭示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坚定信心,体现为“共生共赢”的世界秩序观。其中,“和为贵”“和为美”等和谐思想与马克思正义思想高度契合,彰显了独特的价值维度和合作共赢的价值诉求。
第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公平正义的启示。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在实际运行中,允许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发生部分转移,市场经济体制还带有某些资本主义特征,贫富差距现象难以消除,这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重要特征。一般条件下,我们在分配领域讨论公平分配问题,而马克思、恩格斯主要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问题,“是从现实本身推导出现实”,从造成不平等的现实条件入手,而不是从不平等现象入手。
问题是,如何协调不同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并证明私营业主利润收入的合法性?罗尔斯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可能导致不平等后果,因为人的自然禀赋已先天决定了这种不平等,他主张用差别原则来消除这种不平等。罗尔斯在解读马克思正义理论时指出,资本、地租和劳动是“各自都应该根据其贡献而对社会总产品分享相应的份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观点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和差异性正义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另外,利用社会资本或私人资本促进社会公共福利,先要处理好社会资本和公共资本的辩证关系,而不是一棍子打死;要合理限制公共领域中社会资本的规模和形式,明确划定范围;还要发挥其对社会财富积累的积极作用,降低负面影响,缩小并逐渐消除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对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启示。“人的解放”和“人的自我实现”是马克思对正义的终极追求和理想。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鲜明的价值底色,是对工业文明为表征、资本逻辑为主导的西方式现代化的全面超越。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推进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涉及效率与公平、市场与政府、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多重问题,涵盖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范畴。首先,共同富裕是在普遍富裕的基础上承认富裕程度存在差别。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提供相对公平的福祉,但是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社会成员的素质能力差别、区域资源禀赋的不同均会导致发展惠及程度不一致。只有承认这种事实上的差别,才能激发人民追求更加富裕生活的动力。其次,共同富裕是从部分到整体的逐步富裕。共同富裕作为远景目标、国家意志和执政理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侧重点各有不同,在推进过程中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一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允许先富带后富、帮后富,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最后,共同富裕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过程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富裕。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逐渐改善生活、缩小差距的过程,体现出阶段性和层次性的特征。共同富裕绝不是单纯地反映效率与公平的分配问题,而是涉及生产、交换、消费、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是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因此,推进共同富裕,要更加注重智力、人格、理想、信念、公平、正义等方面,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马克思正义理论不仅体现为一种价值关怀,而且具有观照现实的实践品质。马克思正义运思的三次视角转换,并没有失去理想性和超越性的维度,也没有失去其批判和建构功能,而是强化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科学性基础和批判性力量,最终指向“人的自我实现”。这种规范正义反映和见证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当代的变革,尽管有些内容展现的仍然是“乌托邦”式的图景。作为一种未来正义,蕴含着激发人前行的无限潜能,也启示我们如何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如何实现市场经济条件的社会公平正义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但也必须看到,基于社会主义运动和无产阶级利益的马克思正义观,仍然是相对的、历史的,因为无产阶级本身也只是历史性的存在。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