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国有企业改革问题,首先就是要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涉及到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和特点的基本认识。因此,我们在讨论问题之前,先要了解劳权经济学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观点。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三大基本特点。
劳权经济学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观点,就是三个基本特点:
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只存在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不存在人格化的资产者;二,在公有制企业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劳动所有权,所谓的资产所有权在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已经失去了意义;三,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只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
显然,在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点的认识和理解过程中,涉及到了三组对应的概念:
1,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和人格化的劳动所有者;
2,资产所有权和劳动所有权;
3,资产实体和劳动实体。
也就是说,只有明确了以上三组对应的基本概念,我们才算真正弄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性质和特点。
近日讨论了有关公有制性质和特点的认识问题,因而涉及到了人格化的所有者问题。对此,刘都贵先生提出了他的意见:
“钟建民说你们没有弄明白公有制只有人格化的劳动者,没有人格化的资产者。
刚才我还真想了想,我确实不明的。我觉得公有制企业中那些活蹦乱跳的劳动者都是实实在在的人呀,怎么就成了人格化的劳动者?公有制企业的资产者就是全体人民,这到真的不是人格化的资产者。
不过,公企中确实有一个人格化的资产者,而不是没有。大家说,公有制的生产资料是不是由宪法规定属于全体人民所有?那全体人民不就是公企的资产者吗?当然这不是人格化的资产者了。那人格化的资产者在哪呢?人民把公企的所有权委托给了国家。国家虽然不是人,但它代理了全体人民的资产所有权,它就被人格化了。所以,国家是唯一的公有制的人格化的产权主体。
到此,看出来了吧,我怎么说的这个人格化的主体与钟建民说的刚好相反呢?”
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人格化的所有者一一人格化的资产者或劳动者的理解存在着完全不一样的理解。因此,我想有必要就人格化的所有者问题(即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或劳动所有者)作一个解读。
二,什么是人格化的资产者?
当我们谈到生产力时,它包含着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从所有制角度看,生产资料背后的是资产所有者,而生产劳动背后的是劳动所有者或劳动力所有者。当我们讨论生产方式中的生产主体时,就必然涉及到是资产所有者为主体还是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问题。
我们来看周其仁对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分析:
“作为与‘资本雇佣劳动’体制的对立,公有制企业选择了‘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将一切物质资本和财务资本都归‘公有’。为了彻底消除生产资料被个人占有的任何可能性,公有制的法权体系规定全部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宣布个人不得拥有任何生产性资源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产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的产权。因此,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集合起来的合作制或股份制。按照传统的公有制政治经济学理论,个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仅仅有权拥有非生产性的生活资料。
在承认个人合法产权的条件下,任何集合起来的组织可以最终追溯到组成集合体的个人,因为归根到底是个人在选择集合方式、管理方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财务结果。这时集合的主体可以看作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是个人将自己的产权集合起来委托给集合体,并为此规定了集合的条件和执行程序。但是,当个人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源的权利被法律否定之后,个人不可能选择经济组织,也不可能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在此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组成的成员个人作进一步的追溯。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在这个意义上,用‘委托-代理理论’来讨论公有制企业,在分析上会遇到困难。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agency without principle)’,各类代理人本身都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也并不对任何拥有生产资料产权的个人负责”(《公有制企业的性质》文章来源:2004-06-25法学时评网 文章:周其仁)。
在这里,周其仁在分析公有制企业时涉及到了产权主体或资产所有者。“在承认个人合法产权的条件下,任何集合起来的组织可以最终追溯到组成集合体的个人,因为归根到底是个人在选择集合方式、管理方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财务结果。这时集合的主体可以看作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是个人将自己的产权集合起来委托给集合体,并为此规定了集合的条件和执行程序。”这其中的个人,就是指人格化的资产者,也就是直接承受企业生产结果的所有人。在私有制条件下,每个企业都是以具体的资产者或者说是人格化的资产者为主体的。即使是合资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等,也可以追溯到具体的所有者或人格化的资产者一一某个老板或股东。
三,为什么公有制企业不存在人格化的资产者?
为什么说公有制企业不存在人格化的资产者呢?
关于这点周其仁先生事实上也作了分析:
“当个人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源的权利被法律否定之后,个人不可能选择经济组织,也不可能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在此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组成的成员个人作进一步的追溯。”
“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
在这里,我们不难明白以下几个要点:
1,在公有制条件下的资产主体是整体性地存在的。它不可能像股份制那样可以追溯到具体的个人。股份制是股东资产的集体体,企业资产属于哪些股东所有,各个股东在其中占有多少都是清楚的。而公有制制度本身就是对个人的资产所有是否定的。
2,在公有制企业,虽然员工可以算作为企业资产的公共所有者,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员工作为资产所有者是不完整、不独立的。即使是村办企业,也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企业的员工也不是完整独立的资产所有者。
3,企业员工作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无差别的。在同一种公有制面前,大家都是相同的。因此,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也不存在产权要求,或者说所谓的产权在这里已经没有意义。
4,为什么说公有制企业缺乏人格化的所有者呢?因为公有制本身就是对资产的个人所有的否定;因为公有制企业内并不存在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
5,公有制企业既然不存在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当然也不存在相应的产权要求。注意,这里说的是公有制企业,而不是说公有资产。
四,生产资料的实现对劳动者的意义所在。
在公有制条件下,企业员工是具有两重身份的:一方面,他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另一方面他又是劳动所有者。
作为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企业员工有权利用公有资产,通过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这就是公有制对劳动者的意义所在。
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相比,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具有了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身份。这一身份决定了他可以和其它劳动者联合起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投入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对劳动者的意义在于他已经不需要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生活资料。公有制对劳动者的第一个意义,就是他不再需要作为雇佣劳动者成为资产增殖的手段存在,相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即本来居于支配地位的生产资料反过来成为了劳动者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手段。
在私有制条件下,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脱离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只是满足资产者资产增殖的手段;相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使生产资料成为了劳动者满足其生活需要的手段。这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对劳动者的第一重意义。
五,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在上面,我们引述了周其仁先生在《公有制企业》一文对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缺乏产权主体的分析。如果读者有兴趣并找到周其仁先生的原文,阅读之后会发现,周其仁先生对公有制企业的分析是站在资产者的立场上的。他的国企改革是倾向于私有化。
在我接触到的有关公有制性质和特点认识的文章中,觉得周其仁先生是讲得最透彻的一个学者。如果我们用周其仁先生的分析来批判厉以宁的所谓的股份制改革理论,那么,“厉股份”的理论就会完全站不住脚。
周其仁先生从产权角度讲明了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和特点,这是需要肯定的地方。但是,周先生他不是把公有制企业的这种性质和特点当作公有制企业的优点看待,反而是当作缺陷来批判的,并且提出了私有化主张。因此,周其仁先生因其基本立场问题,其基本认识又是根本错误的。这种错误就在于他把实际上是国有企业的优点的东西,当作缺陷来对待了。
周其仁先生对公有制企业的基本认识又错在什么地方呢?
错在他不知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阶级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而建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错在他没有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用劳动所有的基本观点来看待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和特点,错在他不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上是为了体现劳动者在经济上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权利要求的所有制形式!
离开了社会主义革命这一历史背景,不了解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正是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人格化的资产者、消除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的途径来实现的实质,自然也不可能真正认清社会主义公有制本来的性质和特点。这也是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学者在公有制性质的研究上走不出产权误区的根源所在。
在理论界,不只是倡导私有化改革的产权学者具有这种认识错误,就是许多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学者、专家都难以走出资产所有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甚至有些专家学者终身进行研究都不能突破这种产权的误区。翻一翻那些研究国企改革的专著,大多是从“谁投资谁所有”的观念来确认国企的性质,囿于产权观念。
“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无疑问,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所有制观众实行最彻底的决裂”。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170多年前的《宣言》中给出的提示。从十月革命以来的100多年实践表明,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进行最彻底的决裂,可以通过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来实现,相对容易,但同传统的所有制观念进行最彻底的决裂,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解放思想,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做主,要实现按劳分配,这是常识。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权利,按劳分配的权利,顾名思义,就是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对于这个应该不难理解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人格化的资产者或产权主体,消除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消除产权赖以生存的基础,从而使劳动者成为唯一的生产主体,使社会生产过程成为体现劳动所有权的过程。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上就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一旦我们明确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这一基本性质,我们立即就会发展,在周其仁先生看来的公有制企业的缺陷的东西,恰恰是公有制企业的优点所在。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既然成为新的生产主体,那他的生产方式就不再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企业的生产成果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利润,企业本质也不再是资产实体,而已经是劳动实体了。按劳分配取代按资分配,劳权分配模式取代产权分配模式,就会使生产方式发生革命性的变化。
因此,正确认识公有制企业,必须首先了解产生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主义革命的背景,从而了解劳动阶级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目的所在;必须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用劳动所有的观念来看待公有制的性质与特征。
六,作为生产主体的劳动所有者。
当我们谈到劳动者时,事实上劳动者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身份:一种是劳动力所有者,一种是劳动所有者。同样,劳动者以不同身份出现时,也会有不同的权利要求:当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时,他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力所有权;而当劳动者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时,他的利益要求则自然表现为劳动所有权。
劳动者到底是以劳动力所有者身份出现,还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是由其生产资料占有状况决定的。
在封建社会,劳动者占有充足的土地(例中农),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满足个人和家庭的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自给自足,无须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如果劳动者占有的土地不足(例贫下中农),虽然尽力投入劳动,但仍不能满足个人和家庭的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必须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通过部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弥补生活需要的不足部分;如果劳动者完全没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者就只能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在封建社会,只有少量的雇农是完全的劳动力所有者,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整个工人阶级,由于一无所有而成为完完全全的劳动力所有者。
当然,作为制造和容纳整个无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实现劳动力所有者基本要求--即劳动力所有权的社会。那么,劳动力所有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力所有权是怎样在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的呢?
是通过劳动力作为商品卖买来实现的。劳动者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或资方代表支付工资,这就是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过程。因此,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具体体现。从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历史过程看,劳动者只有在失去生产资料的情况下才被迫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而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过程,也就是资本家或股东猎取剩余价值的过程。由此可见,劳动力所有权实现的历史也就是劳动者被剥削的历史。
社会主义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一方面消灭了独立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从而使劳动所有者成了唯一的生产主体,成了公有制企业的主人;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不仅使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而且公有制的实现同时也消除了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差别,从而使所谓的资产所有权在生产中失去了意义,使劳动所有者的权利--劳动所有权得到了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劳动力所有权。
在这里所说的人格化的劳动者,是指公有制条件下以生活消费个体性为基础的劳动者。他们与劳动力所有者不同的是,他们具有了生产资料公共所有者的身份,因而有权与其它劳动者联合进行,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由于这时的劳动者在公有制面前,在资产所有方面没有差别,不存在产权要求。因此,他们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方面,表现为劳动所有权。所谓人格化的劳动者,也就是公有制条件下,利用公有资产(在不损害公有资产的条件下),通过劳动满足自己需要的劳动所有者一一企业员工。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企业的员工就是当然的生产主体。他们已经是劳动所有者,而不再是靠出卖劳动力换取生活资料的雇佣劳动者,而是劳动所有者。
在前面讲到,公有制企业的第三个特点,那就是它必须而且也只能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同样地,作为公有制企业的生产主体,其性质已经不是产权主体,而是劳权主体。
企业都由资产实体转变为劳动实体,作为生产主体,自然也就由产权主体转变为劳权主体了。但产权学者不懂公有制企业的这种实体性质转变,当然也弄不明白企业主体性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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