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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关于依法治国和阶级斗争的问题

政说心语 · 2024-06-26 · 来源:政说心语|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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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那些企图以“依法治国”来否定阶级斗争的人,他们忘记了一个基本道理,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就是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来打击一切违法犯罪的阶级敌人。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总方针,强调了改革开放“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取消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路线。这样,有些人便产生了一个曲解,错误地理解为改革开放就是取消阶级斗争。因此,只要有人一提阶级斗争就会被一些人扣上“极左”的帽子。有些人甚至对于毛主席指出的“阶级斗争和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从现在起,我们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使我们有一条比较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路线”的告诫也进行恶意嘲讽,把“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告诫作为一种讥讽嘲弄的话柄。这些人一方面根本就没有理解毛主席说的“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前提,同时也没有理解改革开放和阶级斗争的内在联系。事实上国家从来就没有宣布过现在“没有”了阶级斗争。在我国的宪法里明确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这就明确表明了并不是说因为改革开放,就不要说阶级斗争了。遗憾的是,现在自媒体里一些人不知出于一种什么目的,非常忌讳提阶级斗争的字眼,他们往往以“依法治国”作为否定阶级斗争的理由,其实,这是一种非常无知的表现。

  “依法治国”和阶级斗争实际上二者是互为包容的关系,“依法治国”不是说不要阶级斗争,而是进行阶级斗争的一种手段,即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的阶级斗争。

  “依法治国”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治理国家。换句话说,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以人治的方式治理国家,这就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特征所在。

  那么,依法治国到底还有没有阶级斗争?我们还是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进行一下分析研究吧。

  首先,我们来看看国家的概念究竟是什么?根据《头条百科》解释:“国家的根本属性即阶级性。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所以,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这个解释就已经非常明确的对国家这个概念的定义,国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根本属性是阶级性,也就是说,国家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没有阶级斗争。只有当人类社会进入到人类最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消亡了,这个时候,阶级也就不存在了,没有了阶级,也就没有了阶级斗争。除此以外的任何社会形态里,只要有国家存在,就有阶级的存在,有阶级的存在,阶级斗争就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这是一个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我们从国家的起源来看,就可以非常清楚地理解这一点。从国家的产生来看,国家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家和阶级一样,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可以说国家是私有制的产物。众所周知,人类在原始氏族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很低,生产资料属于公有,没有私有制,因此,也就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和压迫。因而没有也不需要有一个供统治阶级用来统治其他阶级的国家机器。当时社会的公共事务,如组织共同劳动,解决争端,制止个人越权,维护部落成员利益和社会秩序,执行宗教职能和解决对外冲突等问题,由氏族部落全体成员来解决或由大家选成一定的机构,被赋予全权,代表部落成员共同利益,执行自己的社会职能。这种社会职能的行使,一方面是依靠人们的习惯和传统力量,另一方面也是依靠族长或部落首领所享有的威信和权力。

  当到了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这个时候,私有制便应运而生了。私有制的产生随之出现了阶级分化,这就产生阶级。最先出现的是奴隶制社会,在奴隶社会里社会分裂为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抗的阶级。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下,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奴隶一无所有,甚至连奴隶本身也成了奴隶主的财产,奴隶在残酷的剥削压榨下,不断以逃亡、暴动等方式进行反抗。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镇压奴隶的反抗,压迫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劳动者,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就需要使用组织特别的暴力工具,这个暴力工具就是国家。

  所以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列宁在《国家与革命》里用马克思主义思想第一次系统、明晰地阐述了关于国家产生、发展、消亡以及国家本质、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等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解体以来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表现。”

  关于阶级,列宁是这样认为的,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存在。他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我们今天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私有制社会中的国家,它是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它是与私有制社会国家完全不同的社会性质,即“一个为人民所掌握的、保障人民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机器。”

  但是,要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这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才能完成国家的消亡,达到最后消灭阶级。因此,在国家没有消亡之前,阶级是仍然存在的。同时,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不可避免的存在资本主义复辟,出现修正主义,因此,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必然会反映出来。在社会主义社会还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新的资产阶级,正如列宁所说:“我们推翻了地主和资产阶级,扫清了道路,但是,我们还没有建成社会主义大厦。旧的一代被消除了,而在这块土壤上还会不断产生新的一代,因为这块土壤过去产生过,现在还在产生许许多多资产者。有些人像私有者一样,看待资本家的胜利,他们说:“资本家已经捞了一把,现在该轮到我们了。”可见他们每一个人都是产生新的一代资产者的根源。”——列宁《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议》

  有新的资产者的产生,就必然有斗争的产生。社会主义社会里同资本主义谁胜谁负的斗争就必然会存在。这是任何人也否定不了的客观事实。列宁《在俄共(布)莫斯科组织积极分子大会上的演说》中指出:“只要存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它们就不能和平共处,最后不是这个胜利,就是那个胜利;不是苏维埃共和国唱挽歌,就是为世界资本主义唱挽歌。”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毛主席也多次做过论述。所以,那种认为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就没有了阶级斗争的这个说法,不是无知,就是一种别有用心。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存在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在这个问题上,不仅革命导师都有这方面的论述,同时,国家宪法也有明确表述。这是任何人也否定不了的客观存在。

  当然,阶级斗争的形式会因社会的发展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前面说到的奴隶制社会,奴隶会以逃亡或者举行暴动的方式进行的阶级斗争,封建社会时期也经常有农民起义,农民暴动的方式进行的阶级斗争,大革命时期,工人农民以武装的革命反对反革命的武装斗争。这些阶级斗争都是疾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

  新中国建立以后,无产阶级以暴力革命推翻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剥削阶级的阶级已经被消灭了,但是并不是说阶级斗争就已经没有了。宪法里面明确指出,这种阶级斗争仍然长期存在,有时甚至还很激烈。这种斗争主要表现为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

  1949年3月,三大战役胜利结束,中国革命胜利已成定局,我们不少的老革命无不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之中,但毛主席却高兴不起来。他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就告诫全体共产党员:“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到两年,就发生了刘青山、张子善案件,老革命成了“李自成”。1956年完成了“三大改造”,许多老革命认为革命胜利了,阶级已被消灭了,他们就接受了赫鲁晓夫“三和两全”的观点。这就是西方和平演变阴谋在社会主义阵营里的一种阶级斗争表现。

  再从前苏联的解体,就更说明了这种阶级斗争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的。这一切,都证明了毛主席对阶级斗争和资本主义复辟必须引起高度警觉的警示是完全正确的。

  正如有网友说的,从新中国成立到毛主席逝世,我们的干部在资产阶级糖衣爆弹面前败下阵来的教训,到改开以来的教训,“老虎”横行,“苍蝇”满天飞,小腐败、大腐败、塌方式腐败,触目惊心。特别在自由化思潮泛滥的那个年代,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被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弄得找不着北了,甚至把自己共产党员的灵魂都给丢了,他们已不知自己的国家到底姓资还是姓社了。不知道党的旗帜是红还是白。自己心里塞满了私欲和私利,在脑海里早就没有了人民大众,更为遗憾的是,有的还出现了不信马列信鬼神,让风水先生定乾坤的闹剧。

  再看看,如今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在自媒体平台上,我们只要打开互联网平台,就可以看到一些大小“胡汉三”们在平台疯狂进行反攻倒算。我们再翻翻一些书籍、杂志、刊物,他们正按照他们的逻辑在叙说着,在肆无忌惮地否定社会主义,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开国领袖,否定老一辈的历史奉献,贬损社会的底层民众。这一切活生生的事例,能说不是阶级斗争吗?

  其实,那些企图以“依法治国”来否定阶级斗争的人,他们忘记了一个基本道理,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就是通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来打击一切违法犯罪的阶级敌人。这是进行阶级斗争的一种必然手段。“依法治国”不是排除阶级斗争,而是实现了进行阶级斗争的科学化、法制化。那些打着“依法治国”的旗号企图否定阶级斗争,进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敌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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