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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声学所的冤案!

qiyuan · 2008-07-23 · 来源:
劳动合同法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张继生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司机班承包人,1976年进入声学所,2005年退休。进所工作后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得到前几任所领导和所广大科研人员的好评。1998年接任声学所已经濒临崩溃的司机班烂摊子,使司机班由一个靠所里全额拨款的亏损的部门扭亏为盈,将司机班的面貌进行了一个彻底改变。就是这样一个国家机关的本分职工,由于所现任领导“大人”和一些不顾事实真相,蓄意打击报复别有用心的个别人,将张继生推向了共产党的法庭。对于张继生的所作所为,正义的人们应该有一个正义的呼声。由于张继生在工作中和现任的所领导“大人”产生了一些矛盾(有过面对面的冲突),使之张继生横遭厄运,对于张继生将车队扭亏为盈(人均月收入从几百元 到月收入几千元)短时间内不靠上级部门拨款的事实于不顾, 从中直接参与和挑拨职工关系,使之造成矛盾。对于张继生的所得,其实该领导应该是非常清楚的。张的付出远远超出他的所得。扭亏为盈、安置分流人员、收入增加,并多次在海淀区交通安全工作中授到奖励。他的管理模式也得到所领导和科学院院部的肯定,这都是他辛勤汗水和操劳付出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张继生既有功劳也有苦劳。  

在承包过程中,事实上时任领导将司机班的财权、领导权、和人员调动权都交给了张继生。独立帐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负(声学所99年制度汇编)这已经形成了一个事实承包的框架,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时任所长和领导都给张继生出具了有力的证言,但是两审法院并没有采纳所领导的意见。能够直接证明或否定张继生与车队之间承包关系的只有在1999年4月前直接参与张继生就任车队负责人一事的人员,他们是声学所所长李启虎、声学所书记罗恩生和声学所综合服务公司常务经理何荣。  

李启虎证明:当时所里讨论过车队单独承包的问题,由罗恩生具体找人承包管理,听罗恩生说找张继生谈过,后来就定下来了:车队绩效工资的分配没有原则性规定,没有上限和下限,所里不干涉,张继生自己能够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对于张继生多领取绩效工资,我认为既然在承包期中让张继生决定给大家的分配,他拿多或少我们都不该干涉,现在因他拿的比别人多了就来指责他不对(见检察院移送卷中李启虎 2006年11月21日 笔录第2—3页)。   

罗恩生证明:当时对车队的改革以“承包”的形式进行,由张继生做车队的负责人,车队实行自负盈亏,所里对车队上缴利润后的结余部分的用途没有明确规定,交由车队自行支配,车队收入的分配权所里不干涉,但具体由车队集体商量决定还是由负责人说了算,我不是很清楚(见检察院移送卷中罗恩生 2005年11月25日 笔录第2—3页)。  

何荣证明:声学所对车队是按课题组模式进行管理,就是自负盈亏,车队负责人享有财权和分配权,就是给大家发多少钱,由车队负责人自行决定;我和罗恩生找张继生谈话,就定下来任命他为车队负责人;只要张继生是车队负责人,他就是个人承包;车队的收益分配张继生个人就可以决定,不用征求别人的意见,即使征求了别人的意见,最后拍板的还是他,所里对此没有限制他,把这个权力放给了他;对于张继生多领绩效工资,只要从财务领出来,那他就符合所里的财务规定(见检察院庭前移送卷中何荣 2006年11月21日 笔录第3—6页)。  

在所里给张继生及其车队成员发放绩效工资时,张继生一个人的工资又明显高于其他车队成员,对这些公开的信息,声学所持续几年并没有任何异议,而也只有承包人才能有这样的待遇,声学所作为主管部门又为发包方,如果认为在此问题上有何不妥,完全有极其便利的条件发现并在早期即提出意见。现声学所只以失察为借口逃避责任显然不能成立,后果更不应该由张承担。  

张继生在车队承包过程中拥有收入分配权,他所提交所财务的绩效工资表完全是张个人签名即可,(这也是所领导赋予的权利)众车队司机在几年中也没有对经营收入与分配提出意见,如果是集体承包,每个员工都有机会享有上述权利。可在现有全部证据中,没有一项能证明是集体实施了承包经营权(书面文件与会议记录一概没有),两审法院也没有客观的看待这一问题,而是以现在的“人证”推翻否定众多己发生的、多年的事实,显系错误。可见在现实中都是以张继生个人名义与发包方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而这些现象正反映了是张继生个人承包。  

当时声学所财务处处长陈音和主管会计何晓梅的证词都证明,作为审核车队支出合法性的财务部门,在完全知道张继生的工资数倍高于其他职工的情况下,也并不认为这违背了国家财务制度或声学所的规章制度。时任领导的强有力的证言并没有摆脱张继生的厄运,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时任所领导的观点属于个人观点。堂堂的声学所所长和所领导部门所代表的只是个人观点?着实的让人不可思议!一个国家的科研单位的领导和领导部门就不能带领所部门进行改革开放的权利了?而后来的领导及其手中的权利却导致了执行者的厄运和11年的刑期。  

法院进而采纳了经过法庭质证的几个车队司机与车队其他人员的、无法令人信服的“证言”,因他们的证言存在很多相同内容。整段整段的陈述一字不差,并且还是一些主要情节(详见附件1),连口头语都如同复制一般。十分明显,这种“证据”的取得是经过人工琢饰的,是在作证时是受外来巨大的影响的。况且这些“证人”都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至此,我们不得不怀疑此判决的公正性?因其有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党的司法准则。  

自承包以来车队换了面貌-扭亏为盈,司机的腰包鼓了-出车费大幅上涨,由于张继生严格的管理制度得罪了身边的利益小人,张继生有眼不识泰山和现任所领导“大人”在工作上有分歧并有过面对面的冲突,使之张继生被恶意伤害的人蓄意推上了刑事法庭。不尊重事实恶意伤害的个别领导,其实也清楚的知道作为部门“负责人”是可以多拿的,他证言:“如果只是比别人多拿个两、三倍,在说明情况下,我想所里还是可以理解和同意的”。可是张继生在司机班盈利不好的情况下并没有多拿1分钱(有报表记载).张继生只是在盈利的情况下拿了他该拿的的一部分,既然“负责人”可以多拿别人的两、三倍,那为什麽张继生这个“负责人”却被法院指证按司机班的平均工资来定罪。  

同时在此案被举报后,针对此情况,声学所出台了一个新规定: 部门负责人的绩效工资不能高于本部门其他职工平均数的五倍。可见即便不是个人承包,但作为承包负责人的张继生是不能排除享受这一待遇之外的,即在同等条件下别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拿,为什么张继生就不能拿。今天说不能拿这些钱,还判了张继生犯贪污罪,判刑十一年,第二天又规定其他负责人可以拿到3至5倍的收入。如果按此规定,即便是张继生按3倍拿,此金额也是高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见附件2),即:张继生按规定还拿少了,根据以上事实很显然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别人拿了法律就认可,张继生拿了就是犯罪。这显然是歧视性的,偏见性的,更是极其不公平的。

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个案件从始至终都有“大人物”的关照:这样一个内部矛盾,却意外地被”动用了“反贪局、检察机关等非同小可的司法程序,直至被法院定罪宣判。在了解情况过程中,我们还有理由怀疑和甚至不得不相信,极个别人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以权谋私,官报私仇,从许多方面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混淆公众视听,那么,是谁在“特意”关照呢?  

更加蹊跷的是张继生被判刑11年的重刑,声学所的表现非常“漠然处之”,所里的广大科研人员和职工竟然都不得知晓,即便是所里的纪检委员也只是从一些媒体上得到了消息(此案被多家媒体,极其迅速和罕见地做出了文字报道)。另外:(终审判决是2008年4月10宣判的)终审未作出判决时2008年3月声学所就将张继生在所里所有的人事关系及档案和劳资关系全部解除。是否有些走在了法律之前,明显的证明声学所已捷足法律的之前?可以说他们已经有了预知的结果。  

声学所尽管将张继生先于法律之前解除了与张继生二十多年关系,但是他们并没有将此事有一个公开的态度,张继生终审判刑已经一个月之久,对一个被判11年“重刑犯”声学所时至今日各级部门没有出台任何文字性的文件,和警示性的告示。我们要问,为什么???  

我们认为,所有这些违背了党的司法原则,更是破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一分子: 一个宁静、安分守己的家庭。我们认为,这种完全置事实于不顾,利用手中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对一名能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步入了改革开放大潮的普通职工进行恶意打击报复的危害在于:它严重违背、破坏了党多年来倡导的社会主义法制、民主、人权!这样的一件事,一个人,竟然发生和出现在国家最高的科研单位。它更损坏了科学最基本的常识:公正、严谨、求是!

对于法律的不公正判决,我们要申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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