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医、假药、假商品……难道真的不是犯罪吗?
读罢《注射隆胸:危害与猫腻》(9月20日《南方周末》)一文,我对注射隆胸亦持完全反对的态度,因为它是一种反科学的犯罪行为。
以“英捷尔法勒”、“奥美定”隆胸在国外已被禁止,亦为国内医学界所拒绝,而其竟能大行其道,显示了我们的法律是何等软弱无力。
多数爱美女士之所以“舍身取美”,往往是受“拥有理想的胸,不手术,无痛苦和任何后遗症”之类虚假广告的欺骗,从而产生“既然无痛苦和后遗症,失败了也不要紧,试试又何妨”这样的冲动,终致被毁掉了使女人成其为女人所特有的乳房。
可见,注射隆胸即违背医学常识,又以欺骗为手段,并最终严重伤害了女性身体,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
然而,悲剧正在于此类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事实上从未受到刑法的制裁,使得不法分子愈加有悖无恐,大行其道。目前仅以《消法》、《广告法》等经济和行政手段打击之,简直是误入歧途、隔靴搔痒乃至助纣为虐。因为赔偿和罚款的前提与实质是承认并赋予该行为以合法性,且其数额太低而毫无力度和威慑性可言,似乎害怕不法分子伤了元气而断了“财路”。如此“惩罚”几乎沦为不法分子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分赃制”!同时,无损不法分子之根本的罚款只会更加刺激其“谋财害命”的欲望以挽回罚款造成的损失而愈趋变本加厉,丧心病狂。真正的罚款理应是倾家荡产、鸡犬不留,“武功”尽废。而目前最严厉的亦莫过于取缔其活动,此即意味着承认该行为没有明显的危害性,充其量“不当”而已,大不了“抓住机遇狂捞一把,实在不行弃‘娼’改行,何乐不为?”。
造成今日以行医、经营为名而行诈骗、伤害之实的犯罪行为近乎无法无天日益猖獗的主要原因还在于:
一、执法部门对其危害性和犯罪事实认识不足,以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和生产者不会进行诈骗和伤害,殊不知虚假宣传、伪劣产品和服务、牟利与伤害后果等已构成了犯罪所需要件。
二、不负责任的媒体和有关部门失职、渎职乃至“猫鼠同穴”。不法分子自制的宣传品往往无人问津,可一旦与媒体联姻则门庭若市,财源滚滚,唯一原因就是公众相信媒体代表着真实和良知而不可能说谎。不容置疑,媒体有责任和能力核实其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见钱眼开则无异于为虎作伥的帮凶和共犯。而不法分子居然在大众媒体上“闪亮登场”,不能不说是光天化日之下的罪行,有关管理部门不是严重失职、渎职,就只能是同流合污,狼狈为奸。因为对广告的识别和监管远非寻常百姓力之所能及而系政府部门职责之所在。
其实,医药犯罪不过是愈演愈烈的假冒伪劣之祸在医药领域内的泛滥而已,除了上述体制因素外,其深层的根源在于中国对人权的蔑视和无知,即未能从人权的角度视假冒伪劣为犯罪行为。而之所以应将假冒伪劣以犯罪论处,乃是因为它是对知识产权和财产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存在源于每一种产品无不是具体个人发明创造的产物,发明者天然拥有该产品的某些主要权利,其体现就是专利权——即未经本人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价格,任何人不得制造和使用该产品。知识产权是人权的延伸,更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一个社会倘若连生命、自由和个人财产这类最基本人权尚难保障,知识产权就显然是遥不可及的“奢侈品”了。而任何社会只要其人权——特别是个人财产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就会陷于人掠杀人的蒙昧状态,就不会有创新和生产性劳动而必然出现停滞和倒退。不言而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首先是一种诈骗和伤害行为,其次是侵犯了知识产权,对消费者则是物所不值而变相掠夺其财产,实质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在一个精神健全的国度,假冒伪劣应是人人喊打,灭之而后快。对假冒伪劣的态度是一个民族人权理念的试金石,而那些奉行“双倍赔偿、知假买假和患者不是消费者”的地方,不啻于制假者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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