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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篇旧作:黄光裕、司法、医改、王斌余

西洋楼主人 · 2009-05-12 · 来源:
黄光裕案 收藏( 评论() 字体: / /

现代法治不应再搞法外施恩!——也谈黄光裕事件

文:西洋楼主人

11月17日各大媒体及网络爆料,曾一度号称中国首富的国美老板黄光裕因涉嫌操纵股市被传接受调查,看到此消息可说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

说意料之外,是因为黄光裕在很长时间内是我比较欣赏和仰慕的人物,究其原因固然部分来自于其近乎传奇的发迹经历,另一方面估计也多少有些中国人固有的“一笔写不出两个黄,五百年前是一家”的观念在作祟,所以当我听到黄光裕出事的时候多少有些感到突然和意外。

说在情理之中,是因为我本人也是一个股民,在中国股市从6000点高位一路狂奔到2000点以下时,我们绝对有理由相信这又是一次空前的人肉宴席。当官方媒体一遍又一遍指责着华尔街的时候,我并不相信华尔街风暴与中国股市有什么内在联系。同时我也完全相信根本不可能有什么财富被股市蒸发的说法,正如同任何财富不会从天上无原无故掉下来一样,也不会有任何财富莫名其妙的突然蒸发,而只不过是在不同人的腰包之间进行流转,而这种流转是不是伴随着阴谋与黑幕,就只是各人看法问题了。应该说这种阴谋与黑幕事实上早就已经充斥了当我们的总设计师喊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的整个时代,正如房地产成为中国富豪积累财富的主要手段一样,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众多中小投资者在股市几乎赔掉了自己全部身家的时侯,那些充当股市黑庄的中国富豪们正享受着他们的丰硕成果。从这个角度来讲,操纵股市不亚于抢劫和偷盗,虽然这些抢劫和偷盗在中国股市早已成为公开的事情!所以虽然我没有想到操纵股市的事情与中国首富黄光裕有关,但当听闻他接受调查时,我并没有感到多大奇怪,因为他毕竟是在中国,毕竟是位中国富豪!

真正让我感到奇怪的是,在黄光裕的事情尚未公开定论的时候,媒体与网络上面居然冒出来那么多为他冒冤叫屈的贴子,似乎这位中国首富的遭遇远远超过了昨天被处死的杨佳,但在西洋楼看来这种富豪被请去喝喝咖啡的事情实在是太过平常了,所以我实在想不明白那些人觉的黄光裕冤在何处,屈在哪里?

叫屈理由一:财富原罪论。这个说法过于老套了,但得承认在相当一些人头脑里拥有市场。这个说法讲中国富豪在改革开放之初积聚财产的过程中,都有原罪,如果细纠则无人清白,所以只是特定时代的原因,不应进行追究。在西洋楼看来这种“大家屁股都不干净,索性谁也不要说谁屁股上面有屎”的说法,可以说是相当的流氓和无赖。一个国家如果他对以前的罪恶给予了包容,那么他又如何能够对以后的罪恶说不呢?总会有人不断的提出修改界线,而法不责众的心理必然会让这一界线移了再移,最终是法律被罪恶逼上了悬崖。中国无规则游戏阶段的罪恶必须受到清算,或许这个过程有些残酷,但他是中国走向政治民主与法治文明的必须,就如同当年香港廉政风暴时期,多少高官锒铛入狱,但香港可曾停止了廉政的步伐?或许在今天同情原罪者们的眼里,这些人也是冤枉的,因为当年的旧香港,腐败成风、罪恶滋生,多少公务员又能独善其身?但如果当年香港政府不是采取如此断然措施,而是如同情原罪者那样姑息养奸的话,那么今日之香港就还只是个“冒险家的乐园”、“犯罪者的天堂”,又何来今天的繁荣与稳定!!!???叫屈理由二:中国仇富说。这个说法我已经懒的再去批驳,我只是想问一声那些指责民众仇富的人:“要我不仇中国的富人,给我一个理由???!!!”

为何会有这样的一幕,说到底是在中国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里面,仍然保留了太多特权思想的存在,而法治平等的理念却相当缺失!比如对一些社会精英人士,一些人总是习惯于找出种种借口与理由,给他们一个特殊的待遇,包括面对法律的时候,也总是希望能够给他们以法外开恩,其中一个最常见的观点就是“功臣不能杀”。所谓的功臣,最早是对于建立国家政权做出贡献的人,后来得以进一步引申,那些在特定领域对社会做出一定贡献的人似乎都可以作为功臣看待。在一些人看来这些人即使有过错,也要给予特殊对待,不应以普通人论之。功劳这种东西,估计在台上的人都或多或少可以给自己找来一些,比如革命战争时期的,可以找出自己“抗过枪,打过仗,长过征,过过江”之类,没赶上那年月的估计也可以找出来自己“修过路、挖过矿”或者文革时“挨过批、下过乡”之类的功劳出来,至于改革开放之中的“改革功臣”恐怕就更是多的难以计数了。按照功臣就要享受特殊待遇的逻辑,只怕台上的就没有几个可以受到惩处了。故长期以来西洋楼对这样的理由颇不以为然,功便是功,过便是过,功过不能相抵,正如电影《高山下的花环》里面军长雷震的那段话,因为我们的功勋所以我们才在今天的位置上,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可能拥有什么特权。想一想当年被枪毙的刘青山、张子善不也是“红小鬼”出身,他们不是也曾经为这个国家流过血、立过功?当年延安枪杀青年女学生的黄克功不已经是团级干部,想一想陕北时期的团级干部放到现在已经是个什么级别?这些人哪一个没有骄人的功勋,但当时除了毛主席的特别嘱托“执行死刑时打心脏不要打头”可以算是特殊照顾之外,可曾给过他们任何特权?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死时要有个全尸,相信如果当时就有毒物注射死刑的话,主席是会以特殊照的方式给他们的,但“特殊照顾”也仅此为止。相比之下,几年前周正毅案发时,周太毛玉萍在香港受审,则引出了以成龙为首的数十演艺名人联名以周太热心慈善事业要求法院从轻发落的事件,我一直在思考谁更尊重法律?是几十年前的毛泽东,还是今天的一些人?诚然以西洋楼这样的经济条件是断然拿不出多少资财如周太那般热心于慈善事业的,所以我相信,若有一天自己身为被告时,自然请不动成龙大哥为我讲话,但是我很想请教一下成龙大哥:如果没有周正毅和毛玉萍这些强拆上海平民房屋的中国富豪的话,中国是不是还会有这么多人需要接受周太所热心的“慈善事业”的救济,同时我还想问问成龙大哥,按照他的逻辑彼尔。盖茨是不是已经拥有条件去践踏人间所有的法律了,因为他的钱可是堆积如山呀!!!

古代中国法律为特权者阶层设立了若干种特权制度,比如功抵,比如官当,比如赎,允许人以功劳——包括祖先的功劳——、官职和交纳一个赎罪银的方式来换得轻判或免罪,当然这种机会事实上只属于特定的上层群体,因为作为普通百姓而言,自然没有官职、功劳或大笔的钱财去抵免罪责,最终的结果就是特权者阶层可以为所欲为、肆无忌惮。现代民主法治的不同就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其准则,而不承认任何人、任何群体可以在法律面前拥有特权,彼尔。盖茨不行,李嘉诚不行,周正毅、毛玉萍不行,黄光裕也同样不行,法律不应该因为涉嫌违法的是中国首富黄光裕就要怎么样?!

我固然希望黄光裕是清白的,但是如果他不清白,我也不认为这有什么奇怪,毕竟这样的事情已经太多了,多的数不胜数,但我坚决反对因为他是黄光裕,法律就要对他如之如之何?我更加反对有些人所谓其它人也同样不清白,就认为黄光裕的不清白是可以理解和宽容的。俗话讲“脚下的泡自己走出来的”,任何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起自己的责任,那句话怎么讲来的?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注:文章原创,写于2008年11月25日

医患纠纷的症结是医疗产业化!

文:西洋楼主人

医患纠纷在沉寂了几个月以后,又因某地医院公开聘请公安当保镖而闹的沸沸扬扬,又公众们又把视线重新转到医疗问题上。近年来的医患关系紧张早已不是新闻,但对其中原因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骂医生无德,有人骂医闹闹事,但西洋楼以为医生医闹都不是医患纠纷的真正原因,症结在现行的医疗制度上,是长期以来推行的医疗产业化政策最终造成了这一恶果!

关于整个医疗行业,西洋楼不是圈里的人,不好过多的说什么,但对于自己所在地的医院情况还是稍微知道一些,有些发言权的。笔者所在地的县级医院早在几年前就已经被私人“承包”了,因承包人当初曾以杀猪为业,故被县里戏称为“屠夫院长”,县里流传着这样一句玩笑,“杀猪的当院长,那还不是见一个宰一个”。医院承包以后,不仅政府不在投资一分钱,而且据说每年还要向当地政府上缴若干纯利润。这个大家想来也就明白了,医院不是印钞厂,自然不能自己造出钞票来,那这利润从何处而来呢?自然要从病人身上出。屠夫院长上任以后,首先就对医院各科室的负责人进行了重新调整,给各科室都下了硬性指标,一个月必须完成多少任务,几位原本很有资历和威望的老医生老主任就是因为不愿接受这种指标而靠边站了,取代他们的是一些“创收能人”。当然如果说“屠夫院长”承包后完全没有为医院做好事也不准确,他做的最多的是对医院的硬件方面进行了提高,医院的新大楼拨地而起,新型医疗设备引进了一套又一套,当然医院的出费也成倍成倍的往上翻。当然西洋楼所看到的可能只是一个较为极端的例子,但我同进也相信这代表了中国医疗现状的一角,那就是硬件在提高,软件在下降。

可能有人会对西洋楼的这个判断发出质疑:你凭什么说医疗行业的硬件在提高,软件在下降。那么我要说,我凭的就是现行医疗产业化制度的政策导向。医疗产业化的实质说白了就是把医院当成企业来搞,以经济为中心,以创收为任务。我们还以笔者所在地的医院来讲,医院对各科室下了指标,科室给每个医生也下了指标,完成多少任务是与医生们的工资奖金直接挂钩的。医生也是人,他们也要生存,白衣天使不能天天饿着肚子去救死扶伤,所以他们就必须为了完成自己的任务而工作。但事实上,医生这个职业是个专业技术性相当强的职业,照理说这个行业应该是技术水平最高的人收入最高才对,也就是说医生的职业技能与他的报酬成正比,但事实上现行的这种分配体制不是这样的,它强调的不是医生的职业技能而是创收业绩,你技术好坏院长不去问(当然他也不懂),他只在乎你给医院挣来多少钱。这种分配体制的必然结果就是逼着医生不是去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而是去千方百计的开大药方、多开药、开贵药,为医院创收。而另一方面,院方基于提高收费和创政绩的需要,大量引进新型医疗设备就很自然,实践证明,往往医院引进了某套设备以后,与此相关的收费就要上调,但事实上许多引进的设备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处于闲置或变项闲置状态的相当常见。前段时间有个新闻说是某记者用茶水冒充尿样送去检验居然被当成了发炎,西洋楼虽然是个外行,但我至少知道人尿与茶水的成分还是有很大不同的,这样的医疗设备到底有什么用处,不是很值得怀疑吗?

医院长期“重硬件、轻软件”的管理方式,如此下去,那么哪个医生还去费心的钻研专业技术,提高专业技能呢?医疗水平没有实际的提高,而医院收费却是一涨在涨,患者怎么可能会没有意见,医患关系又如何能够不紧张呢?中国医改改来改去,反而是把自己改进了一条死胡同,又如何不让我们痛醒与反思呢?所以西洋楼认为,要想真正解决当前的医疗问题就必须要从我们的医疗体制下手,实现从“医疗产业化”向“医疗事业化”的重新回归。具体而言,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收回公立医院的经营权,使公立医院实现事业单位角色的回归。

综合以上分析,西洋楼以为医疗产业化与医院承包制是罪魁祸首,必须把公立医院的经营权收回来,恢复其事业单位的本色。国家当前对医院和医生应该做的不应该是加压,而应该是减压,任何国家的医疗与教育都是政府进行资金投入的地方,而不是相反,强行逼迫医院去创收只能是逼着医生拿手术刀去打劫。对医院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院收入上交政府,医院开支由财政拨款,硬件设备投资由国家进行计划拨付,医院多收亦不能多得,自然也就不在以创收为目的,不在往医生身上加重负担了。

二、 改革内部分配体制,医生所得与职业技能挂钩而不能以创收为依据。

要让医生重新做回“白衣天使”和“济世华陀”,就必须先要满足医生的生存需要,并且医生属于专业技术色彩相当浓厚的职业,所以西洋楼是不反对医生拿高工资的,但这种工资结构必须与其职业技能挂钩,技能越高的医生越应该拿高工资,从而使医生们把主要精力转到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技术方面来,转到医疗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上面来,而不必靠多开处方、拿医药代表的红包来生存。满足医生的生存需求是解决医疗问题的前提性条件,你要马跑就必须先得让马能吃的饱。

三、 以私立诊所、私立医院为补充,满足多层次需要。

国家收回公立医院的同时,为了满足社会高收入阶层的需要,应当允许一部分私立诊所、私立医院的存在,作为医疗市场的补充,并可以在满足公立医院数量上的需要之后将部分原公立医院转为私立医院。私立医院、私立诊所与公立医院不同,它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能享受国家补贴性政策,而是完全独立经营的医疗服务性企业,承担企业的税收政策。公立医院是面向社会大众,特别是满足低收入阶层医疗需求的事业性单位,私立诊所和私立医院是主要以高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医疗性企业。医生可以自主选择在公立医院任职还是在私立医院任职,也可以自己开办私立诊所或私立医院,进行独立创业。

五、统一药品供应途径,打击医药勾结。

关于医药产业的问题,我认为其弊病并不比医院为少,但为了避免把话题扯远,对其产业性质我们不做过多论述,但我认为对公立医院的药品供应途径国家应该进行控制。收回医院的经营权以后,公立医院的药品供应将由国家卫生部门直接负责,医药企业与公立医院不发生直接关系,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由国家控制,保证低收入群体能够治的起病,买的起药。

四、 改革医疗事故处理制度,以法院审判为最终裁决。

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制度进行改革,加强事故认定与处理的程序公开性。医疗事故发生以后首先由医院内部对事故责任进行内部调查,如调查结果为医生无过错而患者不服可提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如认定后患者仍不服可由法院进行审判裁决,并以法院的审判结果为案件的最终裁决。
 


注:文章是原创文章,但不是首发,写于2007年4月14日
 


行政案件异地审是不是好方法?

文:西洋楼主人

近日最高院出台意见准备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审理,据说此举的目的意在避免地方权力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非法干扰。宋律师在法律经纬发贴言及此事,以为此举实属无奈,反映出我国司法环境的恶劣,体现作为维系国家正常运转的三方权力的不协调。西洋楼以为此言甚有道理,从很多方面综合评价行政案件异地审理也很难做出这是一个好办法的判断。

首先,西洋楼以为行政案件异地审之举无疑将增大普通公民的诉讼成本。众所周知,中国的老百姓是害怕打官司的,原因就在于在中国打官司一费钱、二费时、三费力,而最终还不一定就能到个公正的结果。打官司的诉讼费只是诉讼成本的一部分,还有来回的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因为忙于官司的误工费、聘请律师的代表费等等等等,加上我们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小案子也要打上两三个月,大案子一打就是半年一年,老百姓有多少钱财和时间可以用在打官司上面?真是不打官司不知打官司贵呀,最后的结果往往就是把老百姓托累了、托垮了、托怕了,此时判决一出,多少给点儿让步,多数的老百姓也就认了。

而现在搞了异地审则表示这种诉讼成本无疑还要增加。何为异地审,就是要到外地去审这个案子,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得到法院所在地去参加诉讼。行政案件是民告官的案子,“官”那边好办,有政府做后台,有多少开销政府都给报销,打个异地审的案子就根去“外地考察”、“公费旅游”差不多。但“民”这边不行啊,往返费用都得自己捞腰包,要是遇上案子久审不决,托上几个月半年一年的,这光来回的路费得捞多少,平时的生活又如何来维持?

可能有人此时要说,我们可以不要搞的那么远嘛,比如这个县的案子就到周边县来审,这样费用也不会增加太多的,这就要涉及到我所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异地审也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我国的党政干部任职本身是一种交换式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某地的官就是某地的人,恰恰相反很多地方领导干部都是实行异地任职的方式,而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周边地区互换,比如A县的人到B县任领导干部,B县的人到C县任领导干部,C县的人又到A县任领导干部,太高的我不好说,但至少县乡镇级几大班子的前几把手都是如此处理,公安和两院的一把也是如此处理。换言之,大家都是熟人,只不过是彼此交换了一下位置而矣。

行政案件的最大好处可能也就在于避免了本地权力对本地司法机关的非法干预,也就是解决了“洪桐县内无好人”的问题,但却不能解决外地权力通过本地权力在向本地司法机关进行非法干预的问题,也就是“官官相护有牵连”的问题,但事实上“官官相护有牵连”的事情自古以来就不在少数,因为你A县的人在B县当官难免有事要求到A县,而A县的官也难免有事要求到B县,大家彼此给个面子将来遇到事情都好办。可以说,行政案件异地审除非是在全国范围内搞,比如河北某县的案子搞到广西某县去审,广西的案子拿到新疆去审,否则这种异地很难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往往是把异地审换成了“易地”审,即你的案子我来审,我的案子你来审,这样的异地审能起到多大作用?!

所以,西洋楼觉得最高院要维护法律的公正性,要避免司法机关不受地方权力的干扰,采取“逃”往异地的方式着实不是什么高明的办法,温家宝总理在两会期间提到的推动国家政治改革恐怕才是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最终解决办法。

也谈“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文:西洋楼主人

昨天,法斑一位网友就中国案件当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提法发表了见解,认为这种提法不妥,不应该出现在法律用语当中。西洋楼认为文章能够言之成理,故加了精华,但也表示了反对了意见,但从几位网友后来的回帖来看,几位网友并没有能够完全理解西洋楼的意思,故在在这里多说几句,以为共同讨论之用!

首先,西洋楼以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与法律规定并不冲突。我国刑法当中对于各种罪行的定罪量刑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往往规定了几种刑罚,具体采用何种刑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比如刑法当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之有关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参见刑法第232条),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并不只是死刑一种,并且即使是死刑,也还有死缓一说,也就是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应该三种:死刑(含死缓)、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杀人者未必会死,是否处以死刑应根据具体犯罪情况而定,而“民愤”问题则正是这种对具体犯罪情况的社会反映。

其次,“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体现了法学上面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我们知道,之所以法律要对犯罪分子给予处罚是因为犯罪分子的行为危害了社会,而对什么样的犯罪给予什么样的处罚,这必须由犯罪的危害程度来决定。而犯罪的危害程度应包括两个方面,那就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而无论是从这两方面的哪个方面来讲,民愤都可以给予体现。比如说同样是杀人,杀人者为了强奸妇女遭遇反抗而最终杀死受害人的杀人行为,与杀人者长期受人虐待凌辱而最终愤而起来杀死虐待者的杀人行为,这两种杀人行为所引发的民众反映必然是不一样的,前者可能引起巨大的民愤,而后者则几乎引不起任何民愤,甚至于反而会引起民众的同情,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反差,就是因为两者的主观恶性不同。在比如,父母杀死未成年的患病子女与某人在大街上见人就砍杀伤多人所引发的民愤也是不同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犯罪的客观危害不同,可见所谓“民愤”问题其实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问题,对于社会危害性重的处以重刑,对社会危害性轻的处以轻刑,这本来就是法律的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的体现。

其次,“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同时也是法律慎刑主义的体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话西洋楼认为也完全可以反过来理解,那就是对于那些法律虽然规定了可以处以死刑的犯罪但却并没有引起较大“民愤”的案件可以不处以死刑。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谈谈前段时间的“王斌余杀人案”,也就是农民工讨薪被打愤而杀人的案子,这个案子好象最后是判了死刑的,从法律角度来讲,王斌余杀伤多人,法无可恕,必死无疑,但西洋楼认为如果从当时的民愤来讲,则不是很大,甚至于社会舆论对王斌余是抱有很大的同情态度的,故我以为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个角度来讲王斌余可以不杀。而反观前两天的陈良宇案件,初审是判了18年,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个定刑并无不可,但从民众的反映来讲则几乎是100%的不满意,陈良宇的所作所为绝不仅仅是对得起对不起党和国家的问题,而真真正正是“民愤特别巨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我觉的如果是按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个角度来讲,则陈良宇非杀不可!!!

最后,我还是要重提一下“民愤”的真实性问题,也就是说必须是真实的“民愤”,而不是打着民愤旗号的“官愤”,这样的例子也是有的,比如说前段时间的彭水诗案,当地的检察机关在对秦中飞提起公诉当中就有秦中飞的短信引起“当地巨大民愤”的字样,如此强奸民意把“官愤”说成“民愤”的行为着实令人发指。但是当地的政府和司法机关犯了个巨大的错误,那就是民愤不是可以随意拿来玩弄的,案件发生不久,全国舆论哗然,秦中飞获得了民众的广泛同情与支持,而当地的政府和司法机关则马上处于千夫所指的境地,只好灰头土脸的连忙掩旗息鼓了。由此可见在当代中国,民愤较之于官方的“依法办事”和专家学者们的“理性思维”来讲具有着更大的社会公正性,它更与法律的公正与正义的宗旨相吻合。这恰恰印证了那句颇为经典的老话:

——天地之间有杆称,那称砣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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