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岁女初中生被歹徒当众劫持,掐昏后强奸并长时间折磨
——报警一个多小时没有出警,女孩在玉米地里饱受蚊虫叮咬一夜
笔者朱以山初次闻听此事后,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事情发生在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屯乡中学。据这个县上游乡农民因举报村书记被打一案仅十五天,参见《人民网·强国论坛》文章:《村民因举报村支书被打得头破血流,本地没有人敢拉伤者去医院——报警一个多小时公安机关没有到达现场,打人者顺利逃逸》http://bbs.people.com.cn/bbs/ReadFile?whichfile=58025&typeid=42,据这个县泰东乡因强行收取车船使用税和小托养路费仅四天,参见《人民网·强国论坛》文章:
《强收税费有高招,不缴就砍你几刀——行凶者砍伤人后不用逃跑,公安机关放任犯罪嫌疑人逍遥》一文,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2938285&typeid=21。
悲剧再一次在这个治安混乱县的辖区内重演。
2006年8月8日晚上9点多钟,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屯乡中学初中四年级全体学生在校刚补完课(假期补课,当然是另外收取学费的了),住校的学生李金英(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起见,系化名,孩子的父亲也是一样),因为学校的食堂没有起火,便和另外两名女同学到校校外100米左右天天食杂店买东西并往家打电话要用品,返回时,到距学校西南角处,被学校建楼工地的一个20多岁的、喝得醉醺醺的、来自本县依龙镇叫胡明亮的建筑工和她们相遇,胡明亮仗着酒劲壮胆,上去抓扯李金英,往野外挟持。
另外两名学生紧急将此情况向老师和校长报告,校长杨春元立即给当地派出所所长报案。
据群众和受害人家属介绍,当地派出所一两个小时没有出警,当地派出所还辩解说,以为是杨校长在闹着玩。歹徒胡明亮在此时间内残无人道地强奸了孩子,怕她报案,又往死里掐孩子,掐昏了孩子后,并进一步加害,用脚踹孩子的面部和下身,孩子被掐昏醒来后,歹徒胡明亮坐在旁边,再一次掐孩子,边掐边说:“X你妈的,你还挺能活。” 受害人李金英被迫装死,才勉强逃过被掐死的劫难。
笔者朱以山专程就出警问题,向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致函,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在约定时间内没有任何答复,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新屯乡派出所于2006年8月24日,就有关问题专程进行了答复,但是,所附的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屯乡中心校的答复系复印件,笔者朱以山无法验证答复的真伪,而且,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屯乡中心校的答复与受害人家属介绍的情况不一致,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屯乡中心校和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新屯乡派出所均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和依据,故不予全部采信。
尽管当天晚上22.10分,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抓到了歹徒,更足以说明了歹徒无视包括公安局在内的司法机关的存在,做完案后,不但不逃逸,反而大摇大摆地回去睡觉。由此可见,当地包括公安局在内的司法机关在犯罪分子眼里根本没有任何地位,所以才如此猖狂!!!
由于公安机关的极端不负责任,由于学校的放弃了监护权,当天晚上,他们在没有找到孩子的情况下,就放弃了寻找,也没有通知孩子的父母,身心饱受摧残的李金英,忍痛在漆黑的玉米地里,在无数蚊虫叮咬的秋夜里,孤立无援地被迫呆了整整一夜!!!!这一夜,给李金英带来了的极度恐惧和噩梦。依安县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新屯中学的领导,如果是你们自己的女儿遭受此等灾难,你们也会让她在野地里呆一夜吗?????!!!
第二天早晨五六点钟,孩子才在一位放鹅子的救助下,在被延时了十来个小时才送往医院。此系孩子亲口所言。
住进依安县人民医院后,昏迷了三天三夜,至今不得不转院到齐齐哈尔市抢救。
经笔者到依安县人民医院三楼急救室现场见闻,并通过医务人员了解到:李金英双眼和面部被歹徒用脚踹伤,用烟头和打火机烧伤。到笔者朱以山发稿时止,双眼视力没有恢复正常,左眼看东西模糊,右眼基本看不清东西。据了解,歹徒接连几次把李金英掐昏,歹徒的目的就是置李金英于死地。
李金英的父亲李立军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面对孩子被如此摧残,李立军只会暗自伤心垂泪。据大夫讲:医院科主任主动提出为孩子签名请愿,要求严厉惩罚凶手,孩子的父亲都没有任何表示。我认为,是愤怒和气愤的火焰把李立军弄昏了。
孩子能够恢复到什么程度??将来的路怎么走???这些,还都是未知数。
公安机关一贯倡导“有困难找人民警察”,黑龙江省依安县接二连三地出现恶性事件,我每次都警告过他们,他们也表示改正,难道这就是他们改正后的成果???我们现在可以把“有困难找人民警察”这句话改成:“有困,难找人民警察!”大家一定不会有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的歹徒胡明亮,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而且,造成了重伤害,应当数罪并罚,从重处治,处以极刑。笔者强烈建议并呼吁对本案中的歹徒处以死刑!!!
据了解,为了减轻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并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从2000年初起,国家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严禁利用假期补课的“禁补令”。黑龙江省依安县教育局也发布了类似禁止补课的文件,可是,近年来每年各学校都在补课,依安县教育局和依安县物价局,你们究竟都处罚过哪几个学校???我们有权知道详情,我们也需要知道详情。
笔者写此文的目的是:希望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认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希望更多的孩子不再没有假期,有一个欢乐的童年和少年;希望更多的孩子不再重蹈李金英的覆辙;希望此案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同情;……
最后,希望对本案中的歹徒处以死刑!!!
2006-8-21
注:本文写成后,于2006年8月21日专程向依安县公安局、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依安县教育局、依安县物价局、依安县新屯乡人民政府、依安县新屯中学、依安县人民医院,依安县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和受害人及其家属等征求意见,受害人及其家属和不具备资格的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新屯乡派出所提出了意见外,至今其他单位均没有任何异议,均对笔者的观点表示认可和同意。
200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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