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南英先生:
承蒙你对我反映依安县上游乡建新村农民刘茂君土地问题给与了高度重视,参见:《法院违法不予立案,农民冤情无处诉》http://zhuyishan.fyfz.cn/blog/zhuyishan/index.aspx?blogid=20559。然而,农民刘茂君土地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依安县人民法院至今也没有立案受理,导致刘茂君多年的损失无法弥补。目前,刘茂君仍然在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疲惫的奔波。
可以说:自你担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后,黑龙江省法院系统的工作有了一定起色,但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省高级法院违法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违法收费在基层法院非常普遍,我就掌握依安、林甸、青冈等法院违法收费的证据,有的还相当严重。个别法院的院长存在犯罪问题,很不幸的是,依安县人民法院以院长鞠春江为首的单位违法犯罪,二○○五年十月五日,我开始陆续冒险举报到依安县公安局、依安县人大常委会和依安县政法委,以及齐齐哈尔市政法委,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查处,甚至没有任何纪律处分。我却遭受了不应有的打击报复和威胁,主要体现在我和我亲友的案子被肆意枉法裁判和不予受理。
我们退一步讲,假使依安法院够不上集体犯罪,按照《黑龙江省追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违法办案责任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院院长鞠春江也应当引咎辞职,因为他为首的依安县法院违法经营房地产,非法集资,违法与民争利。请及时予以免职,并给与相应处分,尽快清除一批法院系统的害群之马。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省高级法院违法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法院系统根本没有有效的纠正错案的体制,舆论监督苍白无力,群众上访盲目混乱,由此进一步导致了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
现将我写的几篇批评法院系统的文章一并寄给你,仅供参考。
此致
朱以山
二○○六年九月十日
注:此信已经于2006年9月10日上午专程挂号寄送南英院长。
附:紧急举报信——依安县人民法院单位集体犯罪
依安县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我经过多方调查和反复研究后,特别震惊地发现:依安县人民法院存在严重单位犯罪问题,现特举报如下。
依安县人民法院2004年年内,开发建造了商服楼,非法拆迁(数额达几十万元人民币),西面一面全部卖给了阶梯英语学校等个人,南面最西头的一所卖给了崔显廷。每个门市房的正常价是一十九万元人民币,共计非法经营数额在壹佰伍拾余万元人民币,且至今没有依法缴纳一分税款,偷漏税款柒万伍千元人民币,至今没有入库,没有经过有权批准减免税款的机关批准。依安县地方税务局可以查到该院名义依法纳税,依安县工商局可以查到该院没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依安县建设局可以查到该院没有依法办理建设许可证,依安县房地产管理处可以查到该院没有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
依安县人民法院不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和拆迁、建设经营许可证经营拆迁和建设,不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已经构成经济犯罪,应从严从快惩处。因为,依安县法院的院长和法官都是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的,他们完全是明知故犯。该院院长鞠春江是依安县人民法院不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和建设经营许可证经营房地产的主谋,他去年五月份刚到依安县法院任院长,就力排众议,决定建造商服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偷税案(刑法第201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第五十一条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第七十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依安县人民法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以院长为首的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
请贵局依法组织精干力量及时查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请依法为我保密,以免我遭受不应有的报复和迫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我应得的奖励。
特此举报
举报人:朱以山
二OO五年十月五日
朱以山的电话:0452—8577788(小灵通)0452—7026042(0)13845226985
通信地址:161500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书店转朱以山收
E-mail:①zystsz@yahoo.Com.cn②zys1961@tom.Com
个人主页:http://zhuyishan.fyfz.cn(反腐维权——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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