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湖花园车辆进出被强制收费合理合法吗?
佳湖花园一期是开发商——昆明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首个楼盘,因此荣获2001年东方园林杯最佳人文社区环境奖;2003年在全国精品户型评比中荣获杰出设计奖、最佳人居奖;中林地产亦荣获2004年昆明市优秀企业的殊荣。
中林地产开发了就是这样一个深受好评的楼盘,销售一空,确实是备受赞誉;但作为业主入住三年来,对佳湖花园的物管水平却不敢认同。尤其是每次进入小区大门,保安强制收取“停车费”的感觉,就像是被抢一样。回家就要被抢,业主住在佳湖,真的就是物管吸血鱼肉的对象?每次的收费虽然不多,但长此以往,谁又受得了?忍得了一时,忍不了一世,笔者可以说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日前又向物管提出如下声明:
1、佳湖花园属于住宅小区,不是停车场,物管公司不得对进出的车辆进行强制违法收费。车辆进出是因为小区业主住在佳湖花园,其生活方式所必须的附带行为,而不是为了进入某个停车场来停车。物管公司看守保安的职责是为业主车辆进出提供安全有序的保证,而不是为了对业主停车进行强制收费。
2、物管公司及其保安与业主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是为业主提供安全住在佳湖的必要服务,看管大门就是其工作任务之一。现在的情况恰恰相反,收费成了保安的主要工作,业主雇佣物管及保安不是为了让他们来强制收费,而是让他们来管理物产,为业主服务。保安无权收取任何费用,他们的身分也不是收费员。
3、佳湖花园的征地及销售,经营的是房地产,而不是停车场,不能按停车场的方式来管理和经营,土地的功能和性质不能改变。如是一定要收费,就必须出示政府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否则将视为非法收费,对于保安强制收费的行为也将视为抢劫。业主当然不会为难保安,但保安为难业主,业主也有自卫的权利。
4、佳湖花园的物管公司不得指使保安强行收费,为难业主。这样做的后果,一方面是将物管公司的违法侵权行为转嫁给了值班保安,置保安于违法的境地;而另一方面,由保安来承担违法侵权的法律后果也是不人道的。保安是来打工的,不是来违法的,物管侵权不能由保安来实施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佳湖花园内的停车设施是业主屋业房产的配套措施,属于公共物产,物管有管理的职责,但没有支配权,更没有经营权。这些配套设施是业主购买房产的前提和保障,谁也没有权利出租、出售或者购买这些方便业主的公共设施。
6、物管公司应该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物业管理条例》及《物管法》,做一名合格的从业工,而不是穿工作服的违法者。
一个好的硬件,没有配套好的软件,设计得再好又有什么用?楼盘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住的,没有“以人为本”的观念进行物业管理,只想着经济利益最大化,强制胁迫收费,“见利忘义,违法乱纪”,真的就可以长此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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