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办公然违反《信访条例》和《宪法》
——依安县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拒收群众来信
2006年9月27日,我就有关《事业单位拖欠退休人员退休费上访多年只给一百元——这个县是财政收入亿元大县,县领导车补每月三千多元》的征求意见稿,以挂号0241号邮件的形式,专门寄送黑龙江省依安县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原依安县委依安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对此事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但是,令笔者朱以山想不到的是:这个专门办理群众问题的所谓“调处服务中心”,居然置自己的法定职责于不顾,在没有拆阅信函的情况下,原渠道退回了我的挂号信件。
黑龙江省依安县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的拒收我信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如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 违反了《信访条例》。依安县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作为依安县委依安县政府专门承办群众信访为题的机构,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显然,这个县的信访办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剥夺了笔者信访的权力。
2.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笔者具有合法的“信息调查”权力,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拒收材料,拒绝接受调查,干扰了我从事特定活动,使我的权力无法得到行使,无法开展业务,影响了我的工作,减少了我的业务收入。
3. 违反了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拒收,严重影响了我和被告的正常沟通,侵害了我的通信自由。
4. 违反了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剥夺了宪法赋予我的基本权力,且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
可以说,黑龙江省依安县这个地方,各级各类官员欺骗老百姓的事情层出不穷。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就是专门对付群众上访而设立了,专门欺骗群众的组织。在这个中心,正科级干部和副科级干部一大堆,他们都是各单位选拔上来的对付老百姓的高手,或者是想升官的人员,他们干好了,可以通过这里向上爬升。
我实在没有想到的是,作为传达室依安县群众问题调处服务中心,胆子居然如此之大,敢于公然违法拒收信件,她们一天到晚究竟是干什么吃的呢?????!!!
我们拭目以待,并诚恳请求省市有关部门给这个县的相关人员以处分。
笔者朱以山备有相关证据。
200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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