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立公平正义的新《全民社会保障法》的建议
《人民网》推出的网络调查显示:网民认为,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养老制度实行双轨制非常不合理。“要求取消退休双轨制”,或者说“养老金双轨制”的呼声,是老百姓最关注的“两会第一热点”问题。而《社会保险法》,正是人为地制造退休双轨制的基础和根源,人为地制造出了中国人的贫富等级差别和社会的不平等。其制定的指导思想和条文内容,都违背了“立党为公”的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破坏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违背了人类社会经济自然正常发展的规律。应予中止和废除!另立公平正义的新《全民社会保障法》!
“作为一个中国人,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领域我们应该有一个共同的福利权利或共享的服务项目,或者某种福利象征或符号,不管你身处何地,只要在中国境内,大家都享有某些底线平等的福利待遇。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找不到这样一个福利象征或具体福利。所以,从社会层面上讲,好像不存在‘一个中国’,也不存在‘一个中国人’的概念。而我们今天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就在于建构一个统一的‘公民社会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本质,就在于制定福利于公民一致的《全民社会保障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就是全民社会保障福利的法定一致,共享经济改革发展成果。建立起覆盖和惠及于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公平正义的国民社会保障福利体系。这是关乎每个中国人的根本经济利益的基础经济之法。GDP产值和财政收入,首要保障地用之于全民的社会保障之需要。
为此,郑重地向全国人大建议:
中止和废除《社会保险法》!另立公平正义的新《全民社会保障法》!
建议人:欣文
2011年3月10日
联系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欢迎指教,请发电子邮件来)
关于中止和废除《社会保险法》
另立公平正义的新《全民社会保障法》的建议02
总论:《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已经公布,其中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约束。“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老百姓分开,不能“法定”全民,还能叫“法”吗?!此条文就是制造“双轨制(多轨制)”的根源,显然应取消!
这完全违背了法律的公正程序:平等的原则。
社会经济保障体系的法律,是为每一位中国公民提供公平社会经济保障的基础性法律。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排除在外,完全是非法的和荒缪的。这是人为地制造国民等级,固化国民的身份。这是把至今的、一切不公正的政策分配关系,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固化下来。其后果将长远地危害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分配的公正,更加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就业难、行业壁垒、伦理丧失、道德堕落的状况。严重影响窒息国民的幸福感,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公务员不得自我增加福利,是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社会福利都必须由立法机关直接作出规定,全民应在同一的法律框架下。授权国务院制定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就等于授权国务院自行颁布行政法律增加公务员的社会福利。既违背立法公正的原则,又是自定规则,自我受益,超越了立法的权限。将‘国务院’与‘人大’对立。一些国家为了避免此类现象发生,明确规定凡是政府机关提出增加工资和社会福利的法案,国会表决通过之后,本届政府工作人员不得从中受益”。
其次,“公务员是普通劳动者,是人民的公仆,不享受任何特权。在制定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为公务员单独再制定一套法律规则,背离了执政党共产主义的基本宗旨,也违反了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作为人民的公仆,公务员不能在退休之后享受特殊的福利待遇。为了防止出现特权人士,必须以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相应地支付公务员的各项费用。”
细观这部“保险法”,实为君主专制下的“贵族分封制”,违背了共产党人的共产主义理想。整个“保险法”,看不见“共产主义”理想的丝毫痕迹,出发点就根本没有共产党的“共产”理念!而是人为地把国民划分成各种等级,制造了各种差别和特权,进而维护巩固特权!这是一部制造和扩大贫富差距的“黑律”,是当前社会不公的经济根源!如果做不到“共产”的宗旨,就叫国民党好了!不要欺骗共产党和人民!
强烈建议党中央、国务院、人大常委会,中止和废除“社会保险法”,另立公平正义的新《全民社会保障法》。制定新的《全民社会保障法》,要将原制定《保险法》的“砖家”请走,邀请《毛泽东旗帜网》上的学者,和全国相关的民间研究者参加,今年内就可重新制定出来。
一,首先,“保险”的名称就是错误的,应为“保障”。
表明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错误的。
“社会保障”不是“社会保险”,“养老保障”不是“养老保险”。文件中的“保险”二字,应改为“保障”。道理很简单,因为政府不是保险公司。(如现在的人寿保险公司,只要你10年内交得出60万元,到退休时的“养老金保险金”远高于“社保”,且不分城市农村一视同仁)。需要的是:制定统一的“国家公民社会保障法”。
二,将“统筹”改为“首项列支”。社保“基金”的来源,应由“统筹”改为“国家财政的首项列支”。也就是说,社保“基金”的来源,应由“国家财政”承担。因为“国家财政”是“公共利益”,来自于社会的GDP国民生产总值,是全社会每个人的共同贡献。GDP的“公共利益”,就要做到公平、正义地支配与分配。
三 ,取消职务行业不公正的划分和歧视,应取消“退休金双轨制”。既然GDP可以满足“公务员”、“事业单位”等人员的高额退休金,又为什么不能公平、正义地分配给企业人员和社会全体大众?!
四,应取消15年“缴费年限”不公正的规定和歧视。取消退休“双轨制”。现“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的确定,存在严重误区。凡自己谋生者,就是“参加工作年限”、就是“缴费年限”。“缴费参保”应中止。
今年之内,已达到和超过退休年龄的国民,这一批老人,应免缴费进入“社保”!其基数的多少,可以酌定。在全国一致的基数上,再加地区、本人以前情况的增发部分。
应取消这一“缴费参保”的条款,立即改为“缴社保税”。每个工作的公民以“缴税”取代“缴社保金”。“缴税”的起点,就按同期国家规定的税收起点计收。不到缴税起点的则可不缴,沒有工资劳动收入者(如终身残病者等)则不缴。
每个公民到退休年龄,都有相同基数起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退休金”,每个公民都可以领取同名称、同基数的“国民退休金”;不分公务员、事业人员、企业人员……;都由同一部门发放,进入个人“社会保障卡”内。从农民、工人到国家主席的基数都是一样的。这就实现了“一个中国”、“一个中国人”的“底线”。形成、实现了“社会公民的身份”。
至于每个人领取的具体数额多少,再根据,是否有“缴税经历”、“缴税年限”、“缴纳数额”、“行业”、“职务”等客观的“社会分工”,又制定出“增发部分”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即每个国民领取的退休金数额,是由相同的“国民退休金”基数和其它“增发部分”组成。[比如:一个人,当了10年工人,这10年内,他的工资收入达到上税要求,他也缴了“社保税”。后来,他又当选为省长,工作了5年。那么,他以后的退休金就是:“国民退休金”基数+“增发部分”(10年上税应增发部分+5年当公务员增发部分)的合计)。
这一切的实施,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这个大框架内。在这个全体国民共同的经济大法内,又制定出相关细则法律。
如,还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属失业及社会救助法(解决失业者和救灾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属二次分配法(解决低收入者和奖励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属伤残病救助法(解决伤残病者等问题)”等“立党为公”的“社会主义福利”配套细则。
但这些细则法律,都是在“社会保障法”这一经济大法的大框架之下。如此一来,就能彻底打破现今严重的因国民身份固化壁垒,所造成的一切社会弊病经济问题(详细另再论述),使社会走向和谐的自然发展道路。这更能扩大自然内需,促使GDP的高速持久增长!
五,“社会保障”是覆盖“全民”,应建立“全民社保”。应将“逐步广覆盖”改为“实行全覆盖”,“法定”地覆盖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一个人都不能漏。“广”与“全”是本质性地不同。“以人为本”的人民政府是为了“全体”人。过去的“文件”,总是要把一批国民排斥在“社保”权益之外,人为地制造出“公民等级”,就在于不能正确对待“广”与“全”的本质区别。
实行“全民社保”刻不容缓,它还包括“二次分配(幸福保障)”的本质意义。它才是“内需”的真正经济基础,是增长GDP的动力。
六,将“低保”合并到“社保”。取消退休待遇的“低保”丑陋政策(不到退休年龄的无业、下岗、失业、伤残等人员是领“失业金”、“伤残补助”等。另文)。应将“低保”合并到“社保”来。凡领取“低保”的退休人员,应全部地改领统一的“社保”退休金,与“社保”并轨。
这将把社会中的一切零乱的,和要为之实现的“社会主义福利”的:“分配”、“补助(比如,:‘×××同志、先生、女士,因其工资收入低于全市平均工资的一半,无力购买所需的60平方米住房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属失业及社会救助法第×条,一次性补助其××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的一半’,此款在其签购房合同后,直接打入供房商帐户。)”、“救济(比如,发放救震款:‘×××同志、先生、女士,因地震中房屋倒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属失业及社会救助法第×条,一次性补助其×万元用于建房’)”、“津贴(比如:‘国务院津贴’,就是名不正言不顺的!而应改为:‘×××同志、先生、女士,因对社会作出特殊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属二次分配法第×条,每月发给津贴××元’。奥运奖励等也归此。凡国家财政出钱的都归此类。)”等等,都纳入到此“社会保障法”的经济大法之内。
“社会保障”款,就是国家的专项财政列支,由一个专门的部门机构发放。这样做,显然可以将为之支出巨额的,重叠的行政机构费用节约下来,又投入到“全民社会保障”之中。
从此,为中国人民制定出了一个公平正义的经济“起跑线”。这是何等造福于中国人民!
七,这样做,就是把“社保”,从目前的“等级”、“救济”型,转变为“公民经济权益平等”型的本质上来。中国人,人人生而平等,在现代工业时代,“社保”的本质,就是“公民经济权益平等”的性质。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经济改革与发展的目的。是社会自然发展在经济上的根本方向和正确道路。
这是关乎每个中国人切身经济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大事。这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而且是可以立即实行的,并不需要再进行什么“试点”和再“推广”。开始时,并不在于基数拿钱的多少,只求于在同一部法律之下,只为之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经济总是在发展,全体国民自然能够在共同的经济起跑线上,“水涨船高”,共享发展成果。而不是目前“十二五规划”,无视“起跑线”的不同,将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的趋势。
只要能坚持以上的共产主义原则,只要出自于共产主义的理念,自然能公平、正义地解决各种具体的相关问题,制定出公平正义的新法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已到了重要的历史路口,是否“立党为公”?是否“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真正的、真与假的检验!
谢谢!
建议人:欣文
2011年5月1日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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