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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大过宪法和法律?——评贺卫方教授“不动产研讨会”发言(之一)

红楼学子 · 2011-11-03 · 来源:
贺卫方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乡党委大过宪法和法律?——评贺卫方教授“不动产研讨会”发言(之一)  

发表时间:2008-05-04 23:53:00 阅读次数: 1332      所属分类:理论探讨  

   


引言:
   2007 年底,“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成立仪式暨不动产征收研讨会”,在主办单位北航法学院召开.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团中央、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的领导与专家莅临会议,中央电视台、《财经》杂志、《法制日报》、《工人日报》、《南方周末》、《民主与法制》、《成都商 报》资深记者;《中国律师》、《律师文摘》、律师观察网,点睛网、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建工出版社的主编与编辑们也汇聚一堂。会议由刘桂明教授主持,有关单位的领导与专家分别讲话,贺卫方教授、龙卫球教授、许章润教授、尹田教授分别发 言讨论。发言整理为《龙卫球/王才亮/尹田/贺卫方等:不动产征收的法治症结与解决思路——北航法学院“不动产征收研讨会”实录》,发表在法律博客,原文不再附录。会议的发言,我基本赞成。但是,贺卫方教授的一段重要发言,我认为很值得商榷。

    贺卫方教授说:“第二个方面我觉得 土地不是他个人所有的话,他不会认真地投入的。为什么现在大规模的使用化肥啊?而根本不好好去提升土地本身的价值。短期行为,为什么呢?因为这不是他的。你不要说三十年不变、五十年不变,农民才不信这个。因为第二天真的可能会变。而且变了还是以党委的名义变的。农民告,那没关系,马上以乡党委的名义做决 定,你告也告不了,因为那是党,咱们这个党是平常时候权力无处不在,真的你要起诉他,他反而透明了。这个国家,它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土地天天在贬值,在不断地降低它的价值,不去投入,这是一个大问题.”

   呵呵,贺卫方教授很同情农民,这我很赞成。但是,乡党委真有这么大的权力吗?乡党委凭什么“第二天真的可能会变”? 乡党委难道大过宪法和法律?难道大过党章?难道大过党内(党政联合)法规政策?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逐步提高产出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稳定。
  贺卫方教授声称: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宪法和法律”敌不过”乡党委, 乡党委说变就变.七亿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敌不过乡党委”,那七亿多农民可就真是“无恒产者无恒心”了。对此,本人表示深切的遗憾与忧虑.
  一,从乡党委的权力行使看,它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乡党委凭什么有权剥夺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国共产党章程》,明文规定了:“(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所以,乡党委的权力是受到《宪法》与《党章》严格制约的,并非贺卫方教授所说的那样,无所不在,无所不能。
  二,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严格保护的;也是受到中国共产党党内(党政联合)法规政策严密保护的。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国家物权制度的保护。农民有经营权证、使用权证;就像城里人的房产证一样。乡党委凭什么随意改变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国家”?这些可以都不说.但是,无论如何,按照规定,乡镇一级是无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所以,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宪法》第十三条的严格保护,至少乡党委是无权动这个的。其实,由于《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任何层面上,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受到保护的,何况乡党委这一级?
  (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国家物权制度的严格保护。农民有经营权证、使用权证;就像城里人的房产证一样。乡党委凭什么随意改变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等法律的严格保护。
  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 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 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2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 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3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4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还有其它一些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了.
  (四)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国共产党党内(党政联合)法规政策的严密保护。
  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严密保护。
贺卫方教授提出的” 土地不是他(农民)个人所有的话,他不会认真地投入的。”其实,早在10年前, 中共中央就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必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乡党委根本无权侵犯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998年)“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逐步提高产出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稳定。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决不能动摇。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违背政策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提高承包费等错误做法,必须坚决纠正。”“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如。。。。。。土地承包。。。。。。等,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明文规定:” 对违反法律和政策(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 》明文规定:二、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 护制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五)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问题,各地要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拥有承包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 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程序. 乡党委根本无权”说变就变”,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三、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 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的内容。
  (二)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
4还有其它一些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党内(党政联合)法规政策。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十)围绕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文规定:“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加快征地制度改革。”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党内(党政联合)法规政策,还有许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以上罗列了大量《宪法》、《党章》、法律,以及党内(党政联合)法规政策。为什么?因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七亿多农民的根本利益。如果乡党委就有权动农民土地承包权,那可是天大的事情。所以,我才前所未有地摘抄了大量规定。
有人提出要”普法”,“法制扫盲”,呵呵,我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必须认认真真地”普法”, “法制扫盲”的。这个问题不宣传好,七亿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敌不过乡党委”,那七亿多农民可就真是“无恒产者无恒心”了。

  三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可靠的法律程序保护。三大诉讼,都可以可靠有力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贺卫方教授说:“农民告,那没关系,马上以乡党委的名义做决定,你告也告不了,因为那是党,咱们这个党是平常时候权力无处不在,真的你要起诉他,他反而透明了。”
  《宪 法》、《党章》、法律,以及党内(党政联合)法规政策,一大堆规定,保护七亿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是,按照贺卫方教授的说法,农民却告状无门。呵呵,《宪法》、《党章》、法律,以及党内(党政联合)法规政策,一大堆规定,却“敌不过”一个乡党委?事实确实如此吗?显然不是的,显然不是贺卫方教授说的那样“危言耸听”,简直把乡党委“妖魔化”了。
贺卫方教授的说法,前半部分是很通俗的:“农民告,那没关系,马上以乡党委的名义做决定,你告也告不了”。这个“告状无门”,显然是不成立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对于乡党委这一级组织,及主要责任人,都是可以逐级向上级党委,纪委,直至中央控告的,怎么会“告状无门”?农民完全可以通过党内监督,纪律检查的途径,控告乡党委这一级组织及主要责任人,这个就不展开说了.
  贺卫方教授的说法,后半部分就带法律色彩了:“因为那是党,咱们这个党是平常时候权力 无处不在,真的你要起诉他,他反而透明了。”这里说到“起诉”。起诉不是依法维权的唯一方式,更不是“告状”的唯一司法途径。司法程序上,“告状”的方式 有很多,主要有控告,报案,申诉,举报,起诉。
即使不说向上级党委,纪委,直至中央控告,就是司法程序内, 三大诉讼,都可以可靠有力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要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告状无门”。 乡党委也并非“真的你要起诉他,他反而透明了。”
  (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刑事诉讼的严格保护.
乡党委也是由人组成的,如果真敢这样明目张胆地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不是“不能起诉”,而是首先就要面临刑事诉讼。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单这一条,乡党委就不敢象贺卫方教授所说的那样“危言耸听”。
明目张胆地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滥用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 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乡党委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那么, 乡党委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可见,乡党委的成员,不但不是“真的你要起诉他,他反而透明了。”,好像有什么”特权”,有什么”豁免权.”恰恰相反, 乡党委的成员反而晦气的很,刚刚踩住滥用职权罪的底线。
  这决不是偶然的.因为, 乡党委以下,党组织就没有国家权力了,如果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由私法:民法保护了.这里需要说清楚: 党组织与党的机关,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或者说是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被告? 贺卫方教授认为党组织与党的机关,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这是贺卫方教授说中国共产党是”超法律组织” ”法外组织”的两大基本依据之一.另一个基本依据是”中国共产党没有依法经过登记”.其实,三大诉讼中, 党组织与党的机关,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只是贺卫方教授不太了解.所谓”中国共产党没有依法经过登记”,也是无稽之谈. 中国共产党与八大民主党派,工商联,是宪法规定的合法组织.凭什么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登记?而且,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文规定,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所以,中国共产党与八大民主党派,工商联,都不需要登记. 贺卫方教授根本就不很了解宪法与法律法规,而是喜欢乱弹说法,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乡党委以下,党组织就没有国家权力了,如果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可以由私法:民法保护了. 乡党委以上, 党组织有国家权力, 如果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滥用职权罪等着.可见,国家对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刑事诉讼保护,是十分缜密的.
  2乡党委有关责任人员,如果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可以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如果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平均每年每亩造成损失也不说多, 就按照平均每年亩50元计算.承包期限也不说50年,70年,农民土地承包权就按照30年计算,乘以每年亩50元,30年每亩就是1500元.这1500元也不说是直接经济损失,都按照间接经济损失计算. 50万元除以每亩1500元,就是333亩.就是说, 乡党委有关责任人员,如果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有三百多亩,一般就可以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农民经济效益高,损失大的, 不是按照平均每年亩50元计算,那可能给农民造成损失的有几十亩,就可以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中国最小的乡,有多少亩土地?乡党委怎么敢在全乡范围内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按照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乡党委如果明目张胆地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负有责任的乡党委成员一般就可以达到立案标准。所以,也就可能按照滥用职权罪被追诉。农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报案,申诉,举报.如果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 农民还可以凭自己掌握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怎么“真的你要起诉他,他反而透明了。”呢?
   (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行政诉讼的严格保护.
   1如果侵犯农民的物权,撤销或者变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用权证, 农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前所述,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国家物权制度的严格保护。农民有经营权证、使用权证;就像城里人的房产证一样。乡党委凭什么随意改变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手里有经营权证、使用权证.无论乡党委的”政策”怎么变,他都可以不管.但是,如果要动他的物权,撤销或者变更他的经营权证、使用权证,那么,这是乡政府和县土地管理部门的事情,农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乡政府和县土地管理部门.
   2如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乡党委决定,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在农民手里,如果要动农民手里的经营权、使用权,就得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就是解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如果派乡政府,派出所,土管所等单位的人去, 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那么农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乡政府和县公安局等行政单位.如果乡政府,派出所,土管所等单位的人都不去,单单乡党委一班人去, 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我估计不敢去,去了也不可能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而且,就是这样, 乡党委一班人中,如果有一个在行政机关兼职的,农民照样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受到侵犯,就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保护;否则, 农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受到侵犯,不管这种侵犯来自何方,都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保护. 农民可以依法要求县政府,公安局,土管局等单位保护;也可以要求乡政府,派出所,土管所等单位保护,还可以要求上级政府及行政部门保护.如果这些机关不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照样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所以,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受到侵犯,就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保护;否则, 农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行政诉讼的严格保护.
  (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民事诉讼的严格保护.
   1乡党委是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 农民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贺卫方教授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经过登记,不是”法人”;所以,不是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前面已经说过, 中国共产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组织,也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不需要登记的组织.而且,即使不是”法人”;也不等于不是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与机关,是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完全可以通过参加民事诉讼,保护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另外,还有具体的规定:《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第五条: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机关法人包括: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所以,按照这个规定, 乡党委是作为机关法人的,法人当然是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
  这样,我们还可以假设一种极端的情况: 乡政府,派出所,土管所等单位的人都不去,单单乡党委一班人去, 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而且, 这些人中,连一个在行政机关兼职的都没有,农民似乎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了(其实还是有争议的,不展开说了).但是, 农民的财产权被非法侵犯了,农民既然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民事权利的财产权,被非法侵犯,农民就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乡党委这个机关法人.
  可见,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民事诉讼的严格保护. 乡党委如果明目张胆地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机关法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成为民事被告。怎么“真的你要起诉他,他反而透明了。”呢? 2取得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物权的主体,农民就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国家物权制度保护的一种法定物权.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行使物上请求权. 如果乡党委一班人,毁坏土地,使土地抛荒,或者自己经营土地,那么,农民就可以对他们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乡党委把土地交给其他人经营,那么, 经营农民所承包经营土地的主体,比如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它人,农民基于物上请求权.,就可以对他们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民事诉讼的严格保护.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国家物权制度保护的一种物权.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行使物上请求权.农民就可以对乡党委或者其他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乡党委如果明目张胆地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机关法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成为民事被告。怎么“真的你要起诉他,他反而透明了。”呢?
  农民有经营权证、使用权证;就像城里人的房产证一样,还怕民事诉讼不能胜诉?到了法庭上,《宪法》、《党章》、法律,以及党内(党政联合)法规政策,一大堆规定,难道真的敌不过乡党委说变就变的一纸文件?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结论: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逐步提高产出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稳定。
  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多年来,一直为党和国家关怀重视. 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严格保护;也受到中国共产党党内(党政联合)法规政策严密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为国家物权制度所保护。农民有经营权证、使用权证;就像城里人的房产证一样。乡党委凭什么随意改变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即使不说向上级党委,纪委,直至中央控告,就是司法程序内, 三大诉讼,都可以可靠有力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要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告状无门”。 乡党委也并非“真的你要起诉他,他反而透明了。”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刑事诉讼的严格保护.
  乡党委也是由人组成的,如果真敢这样明目张胆地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不是“不能起诉”,而是首先就要面临刑事诉讼。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单这一条,乡党委就不敢象贺卫方教授所说的那样“危言耸听”。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受到行政诉讼的严格保护.  

  如果侵犯农民的物权,撤销或者变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用权证, 农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乡党委决定,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即使单单乡党委一班人去, 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乡党委一班人中,如果有一个在行政机关兼职的,农民照样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乡党委还是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 农民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同时,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文规定的法定物权,受到民事诉讼的全面保护. 如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不法侵害,农民就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对乡党委及其它相关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逐步提高产出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保持农村稳定。
  贺卫方教授声称: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宪法和法律”敌不过”乡党委, 乡党委说变就变.如果七亿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敌不过乡党委”,那七亿多农民可就真是“无恒产者无恒心”了。对此,本人表示深切的遗憾与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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