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德江同志:
全国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全体代表:
我们是河南省1979年前后“两案”清查扩大化的受害者,是河南省当时各级法院违法判决、制造冤假错案的蒙冤者,也是河南省高法越权出台“三不”法规、掩盖错误、继续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负屈者。
河南省1979年前后“两案”清查扩大化涉及一百万人,十万零六千党员被开除党籍,五万党的各级干部受到各种处理,两千七百人被违宪违法突击判刑,而且一不公开审判,二不开庭,三不允许辩护,四不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不写明依据何法何项条款,不仅违背了当时的法律(1954年宪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公安六条、新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而且违背了当时党的政策(中共中央1978年4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慎重处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问题的通知》,中发[1979]92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应集中目标打击现刑犯的通知》,1979年64号文件“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组织审批案件的制度”。)开创了共产党一个省委极少数领导人,违反党纪国法,肆意操纵法律机关,大规模镇压党员干部群众的不可思议的先例,连举世闻名的红旗渠劳模和兰考焦裕禄树立的先进人物都不能幸免,制造了建国以来最骇人听闻的、大量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伤害,给党和法律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无数家庭造成巨大的灾难和不幸。
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1980年3月曾专程到河南,严厉批评了河南的错误做法,要求立即纠正。江华院长严厉指出,“中央在平反冤假错案,河南为什么还在制造新的冤假错案。”当时主管政法的河南省委副书记赵文甫被迫在会上作了检查,但始终没有纠正自己的错误。河南省高法也没有就此向中央和最高法汇报河南实际情况。以致造成全国少有的、冤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河南特殊现象。
中发[1982]9号文件指出:“文化大革命从全局来说,终究是一场政治斗争,在这场极其复杂的斗争中,除了若干个阴谋野心家外,当时许多人说错话,办错事或者犯有这样那样的错误,甚至犯了一些罪行,都要考虑这个特定的历史背景。因此除了若干个阴谋野心家另行处理外,对其他有牵连的人,必须采取政治斗争的办法处理。”“要判刑的只限于参与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和叛乱;直接策划、亲自参与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迫害干部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罪恶昭彰,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人。”“对受审查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要慎重掌握。行政处理不易采用开除公职的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开除党籍和判刑的案子进行复查(复议)”的政策性条款。
但河南省委赵文甫和省高法当时竟置中发(1982)9号文件于不顾,仍对我们的申诉置之不理。
2006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通过媒体大造舆论:为了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等司法老大难问题,实行“开门大接访”,口号是“人人受到接访,件件得到答复”。受到鼓舞的全省一千多名两案扩大化受害人,起早摸黑,怀着激动心情,热泪纵横地参加了这次大接访。
河南省高法,从院长到庭长、法官,看了我们的判决书都十分吃惊,有的竟不相信天下还有如此荒唐的判决书。所以当时在我们的信访表上签字答复都是“同意立案重审”或“同意复查”,并对我们做了司法承诺:“三个月内给予满意答复”。没想到三个月后我们到省高法听取答复时,省高法领导拒不接待。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现在对你们这类案件不受理。原来省高法在大接访后不久就出台了一个《关于集中接访受理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即予法【2006】14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特定历史时期,按政策处理的历史案件,不再复查,也不向当事人作答复,可直接报结案。”“不再复查,也不向当事人作答复”,显然违反信访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报结案”,更是明显的欺骗行为。全省文革两案扩大化受害人员正是在省高法欺骗的激怒下走到了一起。
张立勇同志主持省高法工作后,省高法的各项工作确有起色,无论在听取访民意见方面,还是认真解决访民合理合法诉求方面,都做出很大成绩。但由于前任出台的三不法规未撤销,张立勇同志面对明显冤案也无能为力。开封李洪祥文革杀人案,事实严重失实,是河南两案清查扩大化的典型案例。省高法院长张立勇当面承诺要给予满意答复。2008年在大河报等媒体督促下,已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重审认定无罪并通知本人,但由于河南省高法重申不复查、不向当事人作解释、不纠正直接报结案的“三不”法规,害怕所谓连锁反应,最终封杀不问,至今未予昭雪。驻马店原工农兵大学生付文生,非法拘留十年才予释放,至今得不到一个合理说法。
我们认为,河南省高法“三不政策”存在违反宪法、藐视法律尊严、对一部分人民实行法律歧视等严重问题,必须立即撤销;
1,河南省高法三不政策申明我们的案件是“按政策处理的历史案件”,说明省高法承认对我们当时的判刑是违宪的,没有依法办事。因为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并不允许按政策处理案件。按政策处理,显然违宪,不是依法办事。当时没有依法办事造成冤假错案,作为省高法这样的国家法律机关,本应主动地坚决地依法予以纠正,但省高法却做出了相反的不受理、不予纠正的决定,岂不是严重藐视法律尊严吗?
2,既然不受理,没有立案,又直接报结案,这不是企图欺骗中央有关领导机关是什么?
3,我们是光荣的共产党员,也是公民一员,我们的人权也应受到尊重,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对我们搞司法歧视。中共中央1983年9号文件强调,任何时期出现的冤假错案都应该予以平反。为什么已承认我们的案件是冤假错案又拒不纠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哪里去了?!
4,河南省高法本没有立法权,擅自出台三不政策并要求视同法律严格执行,分明存在违法故意。
5,现在河南省高法说三不政策的依据是中纪委(2001)12号文件。但中纪委是12号文件的前提是已经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河南却没有落实9号文件;中纪委12号文件是中央9号文件的附属文件,河南省高法首先面对的应是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对我们的案件进行复查。拉12号文件为“三不”辩护不能成立!2013年6月中纪委接待站负责人(12号接待员)回答我们说:“你们的案件属于文化革命历史遗留问题,与两案不沾边”。可见,河南省高法将我我们的案件塞进两案范围内,本身就是扩大化思维。众所周知,两案是由特别法庭负责审理的,河南省法院1979底判我们刑的时候,特别法庭还没有成立,两案审理还没有开始,省高法本没有审理两案的权力,将我们的案件视为两案,说明省高法有程序越权、违法的嫌疑,更符合最高法规定的立案重申条件,应该立即立案重审。
最近,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引自习近平在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河南省高法的三不法规,显然与党中央的精神相违背。
为此,我们郑重向全国人大报告,请求全国人大责成河南省高法立即撤销违宪违法的三不法规,还我们公正公平,还我们作为当事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依法对我们的申诉立案再审,使我们的冤案早日得到昭雪!
河南省“两案”扩大化受害人员代表:
张国劳、陈红兵、孙本琢、贺天周、王志福、聂世敬、王兆祥、黄泽生、海国旗、钮保华、袁金萍、孙长顺、王忠民等
2014年3月3日
此件同时呈送: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全国政协主席 俞正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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