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与企业军转干部的对话
二00六年春节前夕,湖北某市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简称军干)与市政府有关领导(简称领导)进行一次气氛和谐的对话座谈会。因座谈所涉及的话题带有普遍性,所以整理出来供研究。
一,领导:你们多次要求座谈。今天,我们就坐下来听听大家有些什么意见和要求。
军干:我们的意见和要求,近几年来已经不知道反映多少次了。而且,三个月前我们又分别再一次用书面的形式,向你们写了有《关于要求落实军转政策(特别是军转退休政策)的报告》。到目前为止,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二,领导:你们的政策已经落实了,怎么有要求落实政策呢?
军干:你们的这个结论是片面的。政策是否落实必须作具体分析。从实际情况看,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在基层只有离休政策才真正落实了,而安置政策只落实了很短的一段时间,到企业改制时又不明不白地全部取消了。昨天落实今天又取消了,这能算落实了吗?退休政策从来就没有落实。解困政策也打了折扣。所以说笼统讲政策落实了是片面的。
三,领导:你们的困难是改革造成的。
军干:这种说法不正确,我们的困难不是改革本身造成的,而是在企业改制时政府不作为的形式逃避法定义务造成的。企业改制后再没有承担妥善安置、优待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按照国家《兵役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的优待。”“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因此妥善安置、优待、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把责任推给企业,是对企业的侵权,也是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不负责任。在企业改制前,如果我们的政府部门能象福建泉州那样,按照国家的军转政策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妥善安置,那么,我们就不会出现今天的困难局面。而恰恰在这个时候,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麻木不仁,对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不作为,没能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83)26号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85)135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98)7号文件的规定,“切实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使广大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被剥夺,生活环境陷入绝境。
四,领导:现在不是在给你们解困吗?
军干:解困本身就是一种行政乱作为,更不能代替妥善安置。既然我们的困难是因党和国家的军转干部政策部落实造成的。那么,按政策落实就行了。为什么不落实政策,而只是解困呢?如果说党和国家有政策规定到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不再是军队转业干部了,那么,解困也就不应该了。如果承认我们的身份还是军队转业干部,为什么又不按军队转业干部政策落实呢,这不是乱作为吗?
五,领导:改革必然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你们要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
军干:在我国,改革和利益调整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的。利益牺牲也必须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不能仅凭权力,要牺牲谁就牺牲谁。国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法律和政策没有宣布作废,那么,任意剥夺军队转业干部的合法权益就是违法的。再说,改革是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那么也应该先从你们这些领导干部做起呀!自企业改制以来,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合法权益全部被取消,即使从现在起开始落实政策规定的待遇,也已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对过去的牺牲我们不要求索赔就是对改革的贡献,就是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
六,领导:上级已有答复,你们少数人要求比照国家公务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要求,不现实、不合理、不可能。
军干:这种答复是对企业军转干部诉求的曲解。我们只要求按照党和国家的军转干部政策落实身份和相应待遇,而且这并不是少数人的要求。更不是要求比照国家公务员。谁能说我们的要求不合法呢?难道说要求落实党和国家的军转干部政策也不现实、不可能吗?
七,领导: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已改革,到企业就随企业。
军干:这种观点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制度,按国家法律的授权,只能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然而,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从来既没有作出过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就随企业的规定,也没有分别针对所谓的行政单位军转干部,事业单位军转干部和企业单位军转干部制度不同的政策规定。全国只有统一的军队,统一的军转政策。其它部门既无权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办法作出规定,也无权解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更无权作出与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相违背的规定。如果说,你们认为在军转干部政策这方面改对了的话,那么,你们的政策依据是什么?75年以前由于“四人帮”破坏军队建设,错误地将41万军队转业干部做复原处理,中央连续发了(80)3号文件和(83)26号两个文件对这些干部进行复改转。如果说现在将这些军队转业干部又变成普通职工的作法是对的话,那么不就是承认“四人帮”当时也搞对了吗?那么中央当时为什么还要将复改转呢?如果说中央的复改转政策只管很短一段时间的话,那么,为什么中央不在行文时注明有效期限或者另行行文修正呢?
此外,难道说到了企业就可以抹煞我们的青春献国防的历史,否定我们对国家的贡献吗?我们的奉献是为了国家,按国家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承担优待和妥善安置的责任。如果说要“买断身份”,那也只能按现行政策由国家“买断”,而不是企业。把本来“应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由国家保障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军队转业干部推给企业,推给社会,这即是对企业的侵权,也是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国家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这样作在经济上虽说一时能起到“减员增效”的作用,但在政治上却起到了强逼这些共产党人改变和动摇对党的信念,瓦解共产党执政基础的作用。
八,领导:过去企业效益好,你们是愿意到企业去的。
军干:你们的这种说法很片面,而且很不符合实际。在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历来都是坚持服从组织分配原则的,从来不是个人愿意到哪里去就可以到哪里去的。我们不排除在一定的时段内确有少数人是自愿到企业去的。但是,如果当时国家的政策不是承诺到哪里待遇都一样,那还会有谁自愿到企业去呢?再说,难道自愿做的事情就可以不落实政策吗?那么请问,过去有很多烈士、英雄在国家危难时期,都自愿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作出了牺牲,难道就可以不给他们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吗?
九,领导:中发(98)7号文件是针对50万裁军期间的,而且只管三年。
军干:这种解释是荒谬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如果只是针对50万裁军期间的,那么文件的标题为什么不直接写《关于做好98年和50万裁军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呢?再说,当批转业干部中如果有符合退休条件需要办理退休的,在部队就办了退休手续,不会交到地方来再办退休。此外,为什么文件不注明只管三年呢?为什么有的部分前面有“这批”两个字加以限定,而有的部分前面不用“这批”两个字进行限定呢?很显然,中发(98)7号文件的内容是分为两部分的。一是针对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安置办法;二是针对历年来军队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普遍原则。
中发(98)7号文件指出:“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说这些规定只适用于50万裁军期间的军队转业干部,而不适用于其它年限转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那么请问:执行这种厚此薄彼的差别待遇的根据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是否有亲疏远近之别?中国的军队是否有嫡系和杂牌之分呢?如果(98)7号文件只管三年,那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83)26号文件关于“……合符离休、退役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又管几年呢?如果说,一项关系到治国安邦的大政策,可以任意执行或任意取消,那党和政府还有什么诚信可言,岂不是乱了套?那么为什么广东汕头、河南南阳、福建泉州等地有都能按(98)7号文件落实了呢?
十,领导:福建泉州、广东汕头等地经济条件不一样,你们不能盲目攀比。
军干:具体标准不能比,难道原则也不能比吗?难道中央政策只有经济条件好的地方才能执行,经济条件差的地方可以不执行吗?我们并不要求按广东、福建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等级职级干部待遇标准落实政策,而只要求按我们“当地”同等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落实政策,这怎能叫盲目攀比呢?
十一,领导:解决你们的困难靠发展,经济不发展什么也解决不了。
军干:落实党的政策不是以经济发展好坏为前提条件的。我们党的政策就是根据各个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现阶段的政策合符现阶段的情况,如果硬要把合符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的政策,推到经济高度发展了后才去执行,那就是为不执行中央政策找借口。
十二,领导:你们不能提出过高诉求,诉求过高人民也不能理解。
军干:请问,诉求多高为过高,多低为低?难道我们只能在低保线上挣扎吗?我们认为诉求高低不是由哪一个人或哪一级组织可以任意确定的,而应该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来确定。在政策规定的标准内提出诉求就不为过高,只有那些超过政策规定的诉求才为过高诉求。我们只要求按党和国家军转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同等职级干部的同等待遇,多一分都不要、这怎能算过高诉求呢?
我们党的政策代表和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以人民群众不能理解为由,而不落实党的政策是在推卸责任。
十三,领导:我们目前只能落实解困政策,而且是解困政策已经落实了。
军干:解困政策只是一个临时救济措施,更不能代表落实军转政策。而且解困政策你们也打了折扣,没有达到29号文件所讲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作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到平均水平)。”你们这里讲的是两个平水平之和,的概念,为什么各地只给单项平均数?再说,不同的职务,不同的军龄执行同一标准也不合理呀,难道说我们永远只能作为救济对象,由你们任意施舍多少就多少吗?
十四,领导:你们讲的都是国家大政策,而我们只能执行省里的具体政策。
军干:我们的国家是政令统一的国家,全党、全国都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强调只与省级一致,而不与中央保持一致是错误的。
十五,领导:企业军转干部上访问题,中央很重视,想了很多办法,采取了很多措施,为什么解决不了?
军干:我们认为: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对企业军转干部提出的问题下了片面的结论,对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的动机产生了错误的判断及采取的措施不当,是不能解决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的根本原因。
“政策落实了”,“少数人要求比照国家公务员”,“诉求过高”,“困难是改革造成的”,“盲目攀比”,“不能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等一系列结论都是片面的。
“少数人煽动闹事”,“给政府施压”,“被敌对势力利用”,“制造不稳定”等判断都是错误的。
用解困代替落实军转政策;动用公安机关,采用“多包一”的办法进行监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编造一些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界定是非界限罪名(如跨地区串联、煽动、集资上访、以商养访)和采用对敌斗争的方式进行打压维权上访等措施都是不当的,只能适得其反。
十六,领导:那么你们认为怎么样才能解决企业军转干部上访问题呢?
军干:我们认为,只要按照中办发电(2005)24号文件的要求,不折不扣的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军转政策,才是解决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的唯一有效办法。具体说来,就是已退休人员按照厅发(83)26号文件和中发(98)7号文件关于军转干部退休政策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落实相应的待遇;对不能退休的人员每月按照以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直至退休为止。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上访问题。
十七,领导:你们应通过正当途径表达你们的诉求,不要大规模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
军干:根据这几年的情况来看,集体大规模上访,是在单个上访无效(认为是少数人的意见不予重视)的情况下逼出来的,越级上访也是在当地上访长久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都是因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麻木不仁的态度和官僚作风造成的,责任不在企业军转干部。
十八,领导:对你们谈的问题和要求我们都能理解,也有我们的看法。但是,我们只能按统一口径回答,不过,我们可以将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如实向上级汇报。
军干:谢谢!我们希望今天所谈的问题和要求能在基层尽快得到负责任的答复和妥善解决。
战友整理于
2006年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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