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物业收物业费,停车场费,是个赚大钱的行当。但也有责任。如电梯坏了,就要找他们。
某小区十几栋28高层,每栋两部电梯。运行十几年,有四栋楼各坏了一部。但数月过去,依然如故。要是有哪栋全坏,首先对老弱病残和儿童,灾难性后果不难想象。
物业干什么去了?
物业2一年前入驻,置换了物业1。
物业1在时,某日突然停电,从早晨一直到下午。来电时,囚了一整天的人们下了楼,怨声载道。这时就有一些人,挨楼请求大家签字,反对乱停电。可想而知,人们争先恐后,积极响应。后来方知,反对乱停电变成全民驱逐物业1。白猫黑猫,逮住老鼠就是好猫。物业1人员连同清洁工,一起卷了铺盖。
物业2和业主委员会签了四年合同。按《物业法》,该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但在一栋楼同一层住户都不太熟悉的情况下,这只是理论,实际住户即业主没多少人认识他们。
据说业主委员会换了头头,此女士想把她熟悉的物业3置换物业2。就领人到处签名,并张贴告示,限几日内离开,盖有业主委员会大红公章。
物业2入驻后也做了不少工作,如把几十部电梯间装修一新,绿地安篱笆墙等,花费不少。离开可以,业委会或物业3把这笔钱还给他们。物业3拿不出,但给业主答应,入驻后先修电梯,不动专项维修基金。对业主诱惑不小。
按《物业法》,物业可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修共用设备,但要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此法制定时正逢崇美媚洋,大肆接鬼之际,专家可能赞赏民主,故来个“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云云。按说,高层电梯坏了,应规定:物业服务部门应在最短时间内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修好电梯。来个三分之二,造成业主分歧,事情难办。此基金是共有私款,守财奴跳起反对。又有物业3不动用共有私款的应允。不少人死活不愿签字,不签字就修不成。这美式民主,这私有观念,真是害人不浅。
苏联自列宁斯大林时代起,住房公有,有个类似物业的机构,叫“卡民达图拉”,房管处之意,算国家机关。电梯坏了,该处立刻组织抢修。公对公,没人考虑钱的问题。
远离莫斯科的中亚地区,一个前苏联老妇说,下水道堵了,两天修不好,给莫斯科打电话,很快就会来人过问。
我们毛泽东时代,也不存在此类问题。
朝鲜人无忧无虑,梦里也没有这类烦恼。
闲言少叙。再说物业2面临驱逐。曾花钱装修电梯间,又有合同,故不离开。准备依法使用专项维修基金,上级房产部门同意。鉴于上述原因,束手无策。
物业2的负责人感慨:这年头,一个私字,把人坑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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