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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造假谁来管?! ——一位法学双博士和市政协常委的公开控诉信

钟俊 · 2024-04-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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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钟俊,法学双博士、博士后、教授,有着“民进十堰市委会副主委、十堰市政协常委、十堰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委、十堰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等一堆头衔和“十堰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提名奖、十堰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民进湖北省委会履职能力建设先进个人、湖北省首批入库青年法学法律人才”等多种荣誉,面对执法不作为和司法不公,虽义愤填膺却束手无策,不得不求助于媒体舆论界的各位朋友,期盼能通过舆论监督使十堰市法治领域的顽瘴痼疾得到一定整治,以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联系方式:[email protected]13477291702或0719-8846037(办公室)

  案件经过:

  2021年底,钟俊等起诉十堰市太和医院,要求院方承担因剖宫产手术失误致孩子出生时严重缺氧并最终患“智障”的侵权责任。钟俊在庭审中指出,《新生婴儿记录》中“1分钟Apgar评9分(皮肤颜色扣1分)、5分钟评10分”与实际状况完全不符,如果记录属实——即皮肤颜色等指标出生后5分钟就复苏正常,那么新生儿交接给家属时,距离出生已近60分钟,家属怎么可能看见孩子全身皮肤大面积青紫并投诉产科?遗憾的是,虽然钟俊提供了当年投诉产科及交涉的证据,一审、二审法院仍认定Apgar评分记录作为病历证明力更强,以“原告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出生时缺氧”为由,判决钟俊等败诉(详见〔2022〕鄂0302民初1104号判决书和〔2022〕鄂03民终2890号判决书)。

  鉴于太和医院产科病历造假,钟俊于2022年5月通过信访,请求十堰市卫健委纠正产科不如实填写《新生婴儿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确认孩子剖宫产时缺氧这一事实。2022年7月,市卫健委作出《关于钟俊信访问题的回复》,否认太和医院产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8月,湖北省卫健委撤销了上述《回复》,责成市卫健委依法开展行政调查、作出行政处理意见。9月,市卫健委作出《关于钟俊反映问题的回复》,除“周某否认十堰市太和医院让其劝你放弃投诉”等两三句话外,其他内容照搬了《关于钟俊信访问题的回复》。收到第二次《回复》后,钟俊向公安机关控告周某提供虚假证言,并提交了与周某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录音。10月,人民路派出所受理了此案。不久,承办警官告知钟俊:周某到案后否认向市卫健委提供过虚假证言;而市卫健委则在派出所函询调查时态度消极,也没有提供周某的询问笔录,故无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对周某进行处罚。于是2022年11月,钟俊向十堰市司法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市司法局在督促被告约见钟俊并承诺成立专班认真开展行政调查、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意见后,让钟俊撤回了复议申请。然而,市卫健委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第三次《回复》,却违背了承诺。需要指出的是,钟俊2023年5月17日到市卫健委办公室接受其下属单位市卫生监督执法局询问时,又将之前信访的请求重复了一遍,并非第三次《回复》末页所言17日才提出诉求。

  由于市卫健委在行政执法中不担当、不作为,三次《回复》均敷衍了事。因此,钟俊于2023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十堰市卫健委依法立案调查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意见。钟俊在庭审中指出:第一,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来看,市卫健委钟俊反映的问题不立案、不处理,属于违法行为。在答辩状中,市卫健委辩称不立案的主要理由是产科没有违法行为。显然,这是将2006年修订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条规定的立案标准,拔高到第25条规定的处罚标准,企图混淆视听,为行政不作为寻找借口。市卫健委还辩称上诉人反映的问题超过了两年时效,这个理由也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新生婴儿记录》上的Apgar评分造假行为至今没有被纠正,违法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说继续状态,故未过时效。

  第二,从省卫健委的撤销决定来看,市卫健委钟俊反映的问题不立案、不处理,属于失职行为。省卫健委传给市卫健委的撤销决定,已明确指出将钟俊反映的问题纳入信访程序是错误的,要求“开展行政调查,出具行政处理意见”。显而易见,省卫健委的撤销决定是对市卫健委不予立案的否定。因为从法理上讲,立案是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理的前提,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三、四、五章的标题分别是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然而,市卫健委却不认真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只选择性地开展了一些有利于第三人的调查工作,至今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24、25条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深入调查并制作立案报告、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

  例如,没有找关键证人周德红等制作询问笔录,以确认《关于钟俊夫妻如何与杨梓涵、周德红认识的说明》、钟俊提交的QQ聊天对话截图和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是否属实;没有找武汉道培胎盘干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制作询问笔录,以确认其与太和医院产科是否有合作关系及周德红、杨梓涵派驻该院是否属实;没有找太和医院医务处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以确认钟俊是否于2016年11月到该部门提交过纸质投诉信,并按照原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没有在医患双方的陈述互相矛盾的情况下,询问医护人员的测谎鉴定意愿并进行测谎;也没有查阅2016年8月份太和医院所有剖宫产的《新生婴儿记录》,以确认“剖宫产新生儿均会给予吸氧”这一辩解的真伪,等等。

  第三,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市卫健委钟俊反映的问题不立案、不处理,属于渎职行为。钟俊提供的系列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产科为逃避责任,不仅《新生婴儿记录》中的Apgar评分造假,且未依规对新生儿进行脐动脉血气分析并将这一窒息诊断的客观指标记录于病历。这是任何一个逻辑思维正常的人都能得出的结论,也是湖北省卫健委、十堰市公安局、十堰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都支持钟俊维权的关键原因。十堰市卫健委却对上述证据一概不予采纳,并收集了一堆证据材料加以反驳,明显是在袒护、掩饰产科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十堰市卫健委收集的这些证据根本反驳不了钟俊的证据,这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已有充分体现。

  例如,市卫健委提供的《产科母婴交接核对表》不是真正交接时填写的核对表,即不是2016年8月27日当晚9点多护士在手术室外将孩子抱给家属交接时签字的核对表,而是后来补填的格式表格。真正交接时填写的登记表是个本子,类似于机关单位门卫处的访客登记表,每个新生儿只有一栏。钟俊在太和医院复印病历资料时,曾要求复印这个交接登记表,遭到医院病历室拒绝,市卫健委至今也没有调查收集到这份材料。《产科母婴交接核对表》由于是补填的,故表上的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交接时间与手术时间相矛盾。同时,《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据此,钟俊的签名并不意味着对《产科母婴交接核对表》记录的认同。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从5月22日《回复》的内容来看,市卫健委的行政行为还存在其他违法情形。例如,市卫健委在作出不予立案、不责令改正的处理意见时,以钟俊5月17日才提出诉求为由,宣称后续再向护士询问交接情况和测谎意愿、确认《说明》与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调查产科与道培公司的合作关系等等,这明显违反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中“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事实上,钟俊早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就指出了这些依法应该深入调查的事项。又例如,钟俊在2016年9月13日就通过“十堰网上问政”反映太和医院产科与武汉道培公司合作涉嫌医疗消费欺诈的问题,这次信访再次提了出来,市卫健委却仅仅回复还在核实,再无下文。

  综上可见,市卫健委对钟俊反映的问题不立案、不处理,对产科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责令改正,无论从法律依据还是事实依据来看,都不具有合法性。 令人不解的是,一、二审判决竟都认为“市卫健委……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这种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明显错误的判决,无疑严重背离了最高法〔2021〕21号文件,即《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严重背离了公正司法理念和法官职业道德,严重践踏了法律权威、损害了法治公信!!

  附件

  钟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目录

  

  以下为部分证据的图片

  证据1-3

 

  证据5:QQ对话记录

  证据6:钟俊与周德红2022年5月26日手机通话录音关键内容的文字稿

  

  钟俊:你不记得当时是哪位领导叫你(劝我)放弃我投诉他们嗄?

  周德红:啊。……什么情况呀?

  钟俊:当时我不是投诉产科,说我们小孩出生的时候手术失误导致他缺氧嘛?!

  ……如果不是说你当时劝我放弃投诉的话,我当时会一直纠着这个事的。他们说是根本没你这个人!我想问一下,您不是在太和医院上班

  周德红:我们是属于湖北省干细胞库的,那时候。……太和那边是啥,我之前一直在人民(医院)那边,后来是临时调过去呆了有个三四个月吧,好像。……所以说那边领导不是很熟。

  钟俊:当时应该是太和医院的领导给你打电话喽,是吧?这一点应该是可以确定的?!

  周德红:是的,应该是的。……当时是不是你写了有个啥东西啊?

  钟俊:对对,我当时写了一个投诉信嘛,投诉信当时我还给你看了呢,在QQ里面,我说我不是投诉你,我是投诉她们太和医院(产科),对吧?!

  周德红:我好像记得您是有这个事。

  以上内容是根据手机通话录音转换的文字,本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手机通话录音将在开庭时现场播放。

  证据7:关于钟俊夫妻如何与杨梓涵、周德红认识的说明

  2016年上半年,钟俊妻子李文璟在太和医院产科进行例行检查过程中,多次得到穿着产科护士服的杨梓涵的热情协助。熟悉后,杨梓涵宣称太和医院正与武汉道培胎盘干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作,优惠提供脐带血和胎盘干细胞的储存服务,并经常在产检等待过程中,拿出宣传册向我们介绍储存脐带血和胎盘干细胞的好处。期间,还引荐我们认识了相关业务负责人周德红。在杨、周二人的不断劝说下,我们有了储存脐带血和胎盘的打算。

  2016年8月27日晚八点多李文璟剖宫产时,由于“打了麻药后血压下降得很快”(护士告知钟俊来不及储存脐带血时说的话),未能在手术过程中储存脐带血,仅在手术后储存了胎盘和脐带。当晚约十点后,我们在产科一间办公室里,用周德红提供的POS机刷卡交了32000元储存费,并与杨梓涵签订了正式合同。(周德红的手机号13636153204,身份证号420302198007040923 ,当时自称“周红”,和杨梓涵护士15571998136一起,身份证号429004198807180347,兼职为武汉道培胎盘干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代办脐带血储存业务)。不久,钟俊经网上问政得知“储存胎盘没有临床意义”,于是要求杨、周退款。2016年11月2日,公司财务转账退回31000元储存费(扣了1000元作为胎盘的运输保管费)。11月29日上午钟俊同意暂不追究太和医院责任后,当日下午周德红即让公司财务又转账2000元(不但退了1千元运输保管费,还多转了1千元作为投诉产科的信件中所提出的赔偿款)。

  附银行卡收入截图和网上问政截图

  证据8:钟俊夫妻与武汉道培胎盘干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协议

  证据9:询问函

  证据10:次子的新生婴儿记录

  说明:钟俊因看不清看不懂“初生时情况”一栏手写记录的“1分钟Apgar评9分(皮肤颜色扣1分)、15分钟评10分”这句话,自以为“苏救方法”一栏记录的“吸氧”就能证明出生时缺氧,误把《新生婴儿记录》当作证明出生时缺氧的主要证据提交,导致民事诉讼法庭辩论中陷于被动,不过也由此发现太和医院产科病历造假。

  证据11:钟俊长子的新生婴儿记录(同样是剖腹产,无“吸氧”记录)

  附件二:市卫健委提供的两份涉及Apgar评分的证据

  说明:法庭质证时,钟俊指出,该表不是真正交接时填写的核对表而是后来补填的,故表上的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交接时间与手术时间相矛盾;且当年签字时新生儿评分一栏是空白的,钟俊记得曾询问护士“评分是什么意思?为什么空白?”,护士答“不用管,核对一下是男是女就可以签字了”

  说明:此表记录“一分钟Apgar评10分”,与《产科母婴交接核对表》记录矛盾,反映出太和医院产科病历书写随意、管理混乱。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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