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日本侵华时期的中国受害者,一次次到日本去告状申诉,一次次失败而归,悲愤之余,令人难以理解。
为什么日本人在中国犯下的罪行,要由日本人来判决?这好像是与虎谋皮?
中国能审判日本战犯,为什么就不能审判其它日本人在中国的犯罪?
中国的日本侵华受害者都已是风烛残年,许多人经不住岁月的煎熬已经陆续离开了这个世界,而日本人的无情判决,使他们至死不能冥目。这是中国人不能承受之痛!
中国应当建立特别法庭,开庭审判日本侵华中国受害者民间索赔案。大张旗鼓地受理和审判中国民间受害者对日索赔,按照中国的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比如被日本虏去的中国劳工,第一犯罪现场是在中国,当然要在中国审判。对这些几十年未了的陈账,赔偿额不可能小,至少都在100万以上(不是日元,是人民币)。
不管当年的日本罪犯或犯罪团体还在不在,中国都可以缺席审判。宣判之后,在中国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下,寻找相关的日本人或日本公司偿还。
如三菱公司当年曾用过中国劳工,只要三菱公司今天在中国有资产,中国政府判决后就可以直接从三菱公司在华资产中扣罚。
这样会不会吓跑日本人?吓跑也是活该,谁让他们犯了罪还赖帐?
小泉拜鬼的时候可并不考虑会不会吓跑中国人。
只要日本政要不停止拜鬼,中国就不停止民间索赔对日审判。
如果日本人停止拜鬼,并主动与中国协商民间索赔,中国人还是可以宽宏大量,给他们一点面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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