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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嘉:锦衣卫与东厂、西厂、内行厂

朱永嘉 · 2010-07-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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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衣卫与东厂、西厂、内行厂

朱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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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明史讲稿第六讲的第四节,分为上下两篇,明代中央正规的司法机构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两直棣和各省的行政司法机构是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三司并立。布政使掌一省政令,包括整理民政和财政这两个方面,提刑按察使掌一省的刑名按劾之事,纠劾官员,以澄清吏治,缉捕罪犯以整顿治安,受理诉讼察理冤情,都指挥使负责省内军政及卫所的司法事务,府、州、县是省的三司下属单位,省的三司与中央各部门都有相对应的上级管理部门,与布政使对应的上级管理机构则有好几个,财政、户籍、土地属于户部,人事属于吏部,刑事案件属于刑部,提刑按察使的上级部门是都察院,而都指挥使则分兵部及五军都督府相对应,从司法的角度讲,各省的刑狱都属刑部管辖,而都察院评议其处理是否平允,然后送大理寺复审,最终由刑部报皇帝最终裁定。故最高的司法裁判权在君主手上,在这样的司法体制下,那就根本说不上司法独立的问题。都指挥使下属的案子则报五军都督府审定经兵部报君王裁定。故《大诰》的最后一篇《大诰武臣》是专门对军官讲的。中央对地方上报案件的复审,也有分工,刑部负责两直隶各府县徒刑和流刑以上的案件。都察院则负责复审职官犯罪的案件。在专制主义君主独裁的体制下,除了正常的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之外,还有直属于君王的特种刑讯机构,如锦衣卫这种便是直属于皇帝的侦缉机关,是由皇帝身边的侍卫并负责纠察礼仪活动的职能机构演化而来,由侦查而转为专办钦定大案要案的专司诏狱的机构。它的一切作为都是根据君王的好恶而来的,为了邀功,在手段上无所不用其极,朱元璋说过,这些机构比如家养的恶狗,使人害怕,他们见有异状,便吠声不断,真要靠这些恶犬来治天下是不行的,他们为了邀功,通过各种刑讯手段,制造冤案、错案和假案。在朱元璋心目中,这些东西只是他一时之需要,要长治久安他们只会帮倒忙,所以在朱元璋晚年一度想废了这个机构。如果上面是小人当道,这些东西害人不浅,所以他焚其刑具,罢锦衣狱,然明成祖即位以后,为了镇压异己,又使之成为一个常设性机构,一直维持到明末。实际上这类机构并不会缓解社会矛盾,只会加剧统治集团因内部矛盾引起的恶斗,而且成为明加速崩溃的一个重要原因,明熹宗天启年间,魏忠贤对东林党人的惩治便是这方面的案例。故了解一下锦衣卫的沿革,及其侦缉刑讯的状况,对了解明所以亡还是有益的,从而懂得仅仅从加强专政手段着手,不仅不能稳定社会秩序,反而是祸害无穷,政治经济上的问题所引起的矛盾,只有用政治与经济的手段和办法去处理,不能简单地靠司法手段硬压。最近我们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取证的一些具体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词和被害人的陈述,均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新规定把重口供、轻证据的传统审讯方式改为重证据轻口供务实证的审讯方式,使司法审讯从根本上排除根据长官意志来办案的传统,这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大进步,它可以帮助我们减少许许多多冤假错案。

       明代除了锦衣卫之外,还有东厂、西厂、内行厂等这些非常规的侦缉刑讯机构,这一节内容比较多,共有七小节,篇幅比较长,故分成上、下两篇刊载,上篇讲锦衣卫的沿革,侦缉功能,刑讯逼供的状况及其拘捕人犯的一些制度性规定及其执行状况,下篇讲锦衣卫的北镇抚司与三法司的关系,举东林案为其刑讯逼供的典型案例,以及东厂、西厂、内行厂设置的状况,这里讲的是有根据、有记载的历史事实,不是小说或者电视剧,历史是历史,演义是演义,那是不同的两回事,一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一是为了娱乐,当然可以寓教于乐,但毕竟是两回事,所以不能拿这来说那。

(一) 锦衣卫机构之沿革

关于锦衣卫的设置,它是朱元璋亲自掌握办理诏狱的机构。《明史·刑法志三》称:“锦衣卫狱者,世所称诏狱也。古者狱讼掌于司寇而已,汉武帝始置诏狱二十六所,历代因革不常,五代唐明宗设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乃天子自将之名。至汉有侍卫司狱,凡大事皆决焉。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禁残酷,害无甚于此。”换一句话说,锦衣卫是皇帝由自己亲近的卫军掌握办理并由皇帝钦定的大案要案的机构。明代军事的组织是卫所制,京城是京师所在,设置的卫所最多。护卫皇帝叫亲军卫,称作上二十二卫。后来增至二十六卫,分掌宫廷和君王的宿卫。锦衣卫是其中一卫,职掌是“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恒以勋戚都督领之,恩荫寄禄无常员”。本来锦衣卫应是以侍卫为主,皇帝朝会巡幸时,具卤簿仪仗,侍从扈行,怎么会变成一个审讯案子的机构呢?《明史·刑法志三》称:“祖制,凡朝会,厂卫率属及校尉五百名,列侍奉天门下纠仪,凡失仪者,即褫衣冠,执下镇抚司狱,杖之乃免。”这样便由侍卫纠察的功能附加上刑罚的职责,它之缉捕与刑狱的功能都是由侍卫时的纠察转化而来,实际上是君王身边的鹰犬。至于它设置的沿革,明初始置拱卫司,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〇年)时改亲军都尉府,次年改为仪鸾司,至洪武十五年(公元一三八三年)改置为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掌本卫的刑名,兼理军匠。至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三年)罢锦衣狱。《明史·职官志》:“二十年以治锦衣卫者多非法凌虐,乃焚刑具,出系囚,送刑部审录,诏内外狱咸归三法司,罢锦衣狱。成祖时复置。”锦衣卫的恢复置狱大体上是在明成祖初年,到崇祯末年锦衣卫及锦衣卫狱一直存在着。它之所以一度被废,《明史·刑法志》称:“太祖时,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治,所诛杀为多,后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四年)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锦衣卫属下具体负责处理刑狱的机构,最早是南镇抚司,又增设北司,而以军匠诸职掌属之南镇抚司,于是北司专理诏狱。所谓锦衣卫狱,实际上就是北镇抚司狱。此外,锦衣卫与诸卫皆同,都设有经历司,负责文移出入。

根据万历年间的《大明会典》记载:锦衣卫下属共有十四个千户所。《明史·职官志》讲它有十七个千户所,可见万历以后又增加了三个千户所。锦衣卫的定员并不固定,因为它的成员都是世官子弟以恩荫寄禄于此。这十七所下属的官员有千户、百户、总旗、小旗,此外还有校尉、力士,他们日常的职掌除了值驾、侍卫之外,专司侦缉,也就是告密,名为缇骑,故锦衣卫的军士,平日都是“鲜衣怒马”,总人数在数万人以上。孙承宗的《春明梦余录》锦衣卫条称:“自正德后,贵妃、尚主、公侯、中贵子弟都寄禄卫中,递进用事,至正德间,阉宦擅权,贵幸子弟以奏带冒衔锦衣者尤多。”锦衣卫之下还设有东司房与西司房,《明史·刑法志》称:“外廷有扞格者,卫则东西两司房访缉之,北司拷问之,锻炼周内,始送法司。”最终还是要刑部判其罪名。

锦衣卫本来是一个军事机关,由于靠近皇帝身边,使其职掌扩大到司法侦缉和审判的机关,它的功能包括侦缉、逮捕、审判这几个方面。

(二)锦衣卫侦缉功能

——朱元璋如何利用它侦缉臣僚的动态

先说侦缉,锦衣卫侦缉四方,百姓畏之如虎。《明史·职官志五》关于锦衣卫的职掌中规定有“盗贼奸宄,街途沟洫,密缉而时省之”。那就是侦缉社会上一切有碍社会秩序之事务,这个面就非常宽了。《明史·夏煜传》讲到洪武初,夏煜“与高见贤、杨宪、凌说四人以伺察博击为事,后俱以不良死”。这几个人都是以侦缉起家,杨宪官至宰相,这些以告密那种见不得人的事起家的都没有好结果。朱元璋讲过有“这几个人,譬如家养了恶犬,则人怕”。他们得势时,连李善长也惧其三分。洪武时,掌锦衣卫的有毛骧,为毛骐之子,由千户长,“积功擢亲军指挥佥事,见亲任,尝掌锦衣卫事,典诏狱。后坐胡惟庸党死。”干这类事的人,一般都没有好下场,因为邀功思想会使他们坑人,最终出了问题自己垮台。由于锦衣卫的成员是恩荫寄禄者,用现在的话讲,都属于干部的子弟,所以他们能提供官僚的日常生活状况,便于朱元璋掌握臣下的动向,因为他们本来就生活在这个圈子之内。《明史·宋濂传》称宋濂“尝与客饮,帝密使人侦视。翌日,问濂所饮酒否,坐客为谁,馔何物。濂具以实对,笑曰‘诚然,卿不欺朕。’”宋濂是朱元璋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尚且派人侦察他的一举一动,好在宋濂是一个老实人。又如国子监祭酒宋纳,《明史·宋纳传》载朱元璋“使画工瞷纳图其像,危坐有怒色。明日入对,帝问昨何怒。纳惊曰:‘诸生有趋踣者,碎茶器,臣愧失教,故自讼耳。且陛下何自知之。’帝出图。纳顿首谢。”这样无微不至的监督,在朱元璋手下做官,怎敢不诚惶诚恐。时有名吴琳者,“洪武六年(公元一三七四年),自兵部尚书改吏部,尝与(詹)同迭主部事。踰年,乞归。帝尝遣使察之,使者潜至旁舍,一农人坐小杌,起拔稻苗布田,貌甚端谨。使者前曰:‘此有吴尚书者,在否?’农人敛手,对曰:‘琳是也。’使者以状闻。帝为嘉叹。”(《明史·陈修传附吴琳传》)在这样严密的监控下,即使致仕退休回家了,也不敢胡作非为。有时朱元璋还自己外出私访,如罗复仁与刘基同位,他任弘文馆学士,“在帝前率意陈得失,尝操南音。帝顾喜其质直,呼为‘老实罗’而不名。间幸其舍,贫郭穷巷,复仁方垩壁,急呼其妻抱杌以坐帝。帝曰:‘贤士岂居此。’遂赐第城中。”(《明史·罗复仁传》)这样控驭臣下,那些官僚只能老老实实并忠心耿耿,不仅有重罚还有重赏。叶盛《水东日记》讲到洪武为大臣赐第之事,其云:“太祖皇帝尝计大臣所居,曰:‘大官人必得大宅第。’即与刑部尚书开济创为之,制甚宏丽,令有司以此为式,俗因呼为样房。予前年过金陵,燕今刑部尚书前左都御史萧公所及此,相与感叹祖宗之礼臣下如是其厚也。”侦缉的人员如果秉公,那还是可以用的,这几个案例都是属于犒赏的例子,有的口头表扬,有的物质奖励,还有严厉惩处的一面。

(三)锦衣卫的刑讯逼供

《大诰三编》讲到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正月,焚锦衣卫刑具。“时有富民系卫狱,用事者非法凌虐。帝闻之,怒曰:‘讯鞫,法司事也,或令锦衣卫审之,欲先得其情耳。岂令其锻炼耶?’执用事者治之。悉焚其刑具。”讯鞫也就是审讯,锻炼,也就是今天看守所内的刑讯逼供,那是要逼死人的。从朱元璋的这句话,可以看到锦衣卫的北镇抚司,机构的性质只是一个侦查讯问机构,不是审判的机构。朱元璋察觉到这个机构的问题,所以要焚其刑具,罢其狱,因其用刑酷虐超乎寻常人的想象。然而锦衣卫还在起作用,如蓝玉案便是在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二年)锦衣卫指挥蒋瓛状告的,也就是蓝玉案以后,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这时朱元璋下决心撤销锦衣卫在诏狱方面的职能,但机构还在,所以在明成祖即位后便立即恢复了锦衣卫办理诏狱的职能。故《明史·刑法志》称:“成祖即位,宠幸纪纲,令治锦衣卫亲兵,复典诏狱。纲遂用其党庄敬、袁江、王谦、李春等,缘借作奸,数百千端。久之,族纲,而锦衣卫典诏狱如故。”明宪宗成化十四年(公元一四七八年)“增铸北镇抚司印信,一切刑狱毋关白本卫,即卫所行下者,亦径自上请可否,卫使毋得与闻。故镇抚职卑而其权日重。”(《明史·刑法志三》)由于可以直通皇上,北镇抚司虽隶属于锦衣卫,实际上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诏狱的单位,帝王并不亲政,那么生杀大权都掌握在司礼监秉笔批朱的太监手上。其实这个情况不仅在宪宗时是如此,在英宗时便已如此。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禁卫》在马顺那条,讲到“侍讲刘球之死于狱也,锦衣指挥马顺承王振指令小校手刃之,球大呼太祖太宗而受刃,其尸僵立不仆,顺蹴倒之,且詈之,解其支体,埋卫后。”可见其用刑杀人之残忍。王振是英宗时的司礼太监,世宗嘉靖末,海瑞上疏,曾下锦衣卫拷问,刑部拟绞,但这个题本留中未发,保全了海瑞的性命。那时又有户部司户何以尚,上疏请宽宥海瑞,嘉靖又发怒了,下锦衣卫镇抚司狱,命昼夜用刑。初以用刑不间昼夜,必死无疑,恰逢穆宗登极,赦出,又为宦二十余年。沈德符为此讯问为何昼夜用刑还能活下来,有人告诉他,“此刑以木笼四面攒钉内向,令囚处其中,少一转侧,钉入其肤,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时中但危坐如偶人。”受此刑者,人不堪其苦。锦衣卫北镇抚司用刑拷问,“寻常止云打着问,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则云好生着打着问。必用刑一套,凡为具十八种,无不试之。”实际上这十八种刑具,只一二种即可致人死命,何待十八种尽用哉!终明一世,锦衣卫起的作用还是很坏的,崇祯帝加强锦衣卫特务统治的结果,反而加速埋葬了自己的明王朝。《明史·刑法志》:“镇抚梁清宏、乔可用朋比为恶,凡缙绅之门,必有数人往来踪迹。故常晏起早阖,毋敢偶语。旗校过门,如被大盗,官为囊橐,均分其利。京城中奸细(指农民军派入的成员)潜入,佣夫贩子阴为流贼所遣,无一举发,而高门富豪局蹐无宁居。其徒黠者,恣行请托,稍拂其意,飞诬立构,摘竿牍片字,株连至十数人。”

(四)锦衣卫拘捕人犯

锦衣卫北镇抚司拘捕人犯,原来也有具体规定,《大明会典》云:“凡奉旨提取罪犯,本卫从刑科给驾帖,都察院给批,差官前去。”如果都察院的刑科给事中遏止,君王亦无法直接下旨逮人,即使英宗时王振,宪宗时汪直掌司礼监,尽管锦衣卫的缇骑遍天下,按制度规定,他们也无权随意逮人,但实际上他们往往跳过这一手续,直接去抓人了。故成化十二年(公元一四七六年)大学士商辂即奏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刑网太密,官校拘执职官,事皆出于风闻,暮夜搜捡家财,不见有无驾帖,人心震慑,各怀疑惧。”(《明史·汪直传》)逮捕需驾帖,锦衣卫的人可以跳过这一手续,伪称有驾帖。孝宗弘治十八年(公元一五〇五年),“南京御史李熙等奏:‘迩者小人徐俊、程真,妄造谣言帖子,特给驾帖,密差锦衣官校,至南京缉拿王升,远近震惊。然兵部无此官,亦无此事,官校轰然而来,寂然而返,后日奸人效尤,又不但如所指而已。刑部覆奏,驾帖之出,殊骇听闻。奸人伪造,为害尤大。上命锦衣卫,查累朝有无驾帖出外提人事例,以闻。然则此帖刑科不曾与闻,即上于祖宗故事,亦偶未记忆,甫逾月而上升遐,其事遂不穷究。”(《万历野获编·禁卫》)这件事看来是锦衣卫跳过刑科,用特给驾帖的办法,到南京抓人,结果引起官僚们的公愤,最终这件事不了了之,然而此事亦证明北镇抚司奉旨逮人,正规的手续必须通过刑科给驾帖及都察院的批文才行。这说明在明代,从刑拘到逮捕都还必须经过正规的手续,即使皇帝也不能随便一个御旨便可以生效。万历初年还曾发生过一件事,那时司礼监秉笔太监冯保“密差数校至新郑,声云钦差拿人,胁高文襄令自裁,家人皆恸哭,高独呼校面诘,索驾帖观之,诸校词窘,谓厂卫遣来奉慰耳,非高谙故典,几浪死矣!”(《万历野获编·禁卫》)

(五)拘押囚犯的锦衣卫北镇抚司监狱与其如何移送司法机关审判

锦衣卫既然拘捕人犯,当然要有关押犯人的监狱。《明史·刑法志三》称:“初卫狱附卫治,至门达掌问刑,又于城西设狱舍,拘系狼籍。达败,用御史吕洪言,毁之。”可见那个监狱的设施是很糟的。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曾介绍镇抚司狱的状况,其云:“镇抚司狱,亦不比法司,其室卑入地,其墙厚数仞,即隔壁嗥呼,悄不闻声。每市一物入内,必经数处验查,饮食之属十不能得一,又不得自举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辈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许相面。惟拷问之期,得于堂下遥相望见。”这样的监禁犯人,真是非常残酷没有人性的。有的案子长期得不到审结的话,在锦衣卫被囚禁的犯人往往被监禁数年,甚至数十年之久。如嘉靖年间御史杨爵先后在狱七年,兵部员外郎杨继盛系狱三年。万历年间,御史曹学程系狱十年,临江知府钱若庚系狱长达三十七年之久。

锦衣卫审讯结束后,应移送法司拟罪。嘉靖时的刑部尚书林俊,曾因锦衣卫索要刑部未决犯的事,上疏称:“祖宗以刑狱付法司,以缉获奸盗付镇抚。讯鞫既得,犹必付法司拟罪。未有夺取未定之囚,反以推问者。”(《明史·林俊传》)可见明代审讯与审判的单位是有分工的,正如当代公安、检察与法院之间各有分工,公安只有侦缉的权限,检察是提起公诉,而法院则是审判单位。明代在宪宗成化元年(公元一四六五年)以前,锦衣卫把囚犯移送法司时,原本只是移送人犯及其口供,并不能附加拟罪的参考意见,即所谓参语。从那年之后,锦衣卫移送犯人至法司时,可以附送拟罪的参考意见,这样就变相侵夺三法司拟罪的权力。《明史·刑罚志三》讲镇抚职司狱以后,囚犯“大狱经讯,即送司法拟罪,未尝具狱辞,成化元年始令复奏用参语,法司益(被)掣肘。”那么刑部便没有办法更易北镇抚司所加的参语了,即有冤情,亦难以为其平反,同时也失去把审讯与审判分开的目的。照理对囚犯拟罪是刑部独有的权力,然而在一些重大案件上,锦衣卫往往请内旨以拟罪。嘉靖初的刑科给事中刘济曾上疏称:“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质成,或主平反。权臣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自锦衣镇抚之官专理诏狱,而法司几成虚设。如(刘)最等小过耳,罗织于告密之门,锻炼于诏狱之手。旨从内降,大臣初不与知,为圣政累非浅。”(《明史·刘济传》)所谓“旨从内降”,就是犯罪案件,在三法司拟罪之前,已由锦衣卫拟罪请旨,或直接由君王授意如何拟罪。那么三法司的审判就是走形式而已,这样的话生杀予夺在予一人。所以崇祯帝会说:“法司、锦衣皆刑官,何公何私?”(《明史·刘宗周传》)在君王心目中,根本没有司法独立审判的概念,案子的审理以天子的喜怒为轻重,天子不问政事时,则以天子亲信的宦寺之喜怒为轻重,那样的审判就说不上什么公正与公平了。

(六)案例之一——东林大案杨涟等被刑讯的状况

不妨以天启年间魏忠贤当道时审判东林党人杨涟的案子为例,说明其刑讯审判的全过程。杨涟在天启时任左副都御史,他在天启四年(公元一六二四年)上疏参劾魏忠贤二十四大罪状,于是一大批人跟着上疏弹劾魏忠贤。当时是许显纯掌北镇抚司理刑,先是锦衣卫有汪文言之狱,诏杖汪文言,革为民。这个案子已了结,为了锻炼成狱,是年十二月,复逮汪文言,目的是让他攀诬杨涟、左光斗等受熊廷弼贿,由汪文言证其词。于是由许显纯勘问汪文言,辞连杨涟、左光斗、魏大中等数十人。《明史·杨涟传》言其事云:“许显纯严鞫文言,使引涟纳熊廷弼贿,文言仰天大呼曰:‘世岂有贪赃杨大洪哉!’至死不承。大洪者,涟别字也。显纯乃自为狱词,坐涟赃二万,遂逮涟。士民数万人拥道攀号,所历村市,悉焚香建醮,祈佑涟生还。比下诏狱,显纯酷法拷讯,体无完肤。其年七月遂于夜中毙之,年五十四。涟素贫,产入官不及千金。母妻止宿谯楼,二子至乞食以养。”《碧血录》载有杨涟留下之《绝笔》,称:“枉死北镇抚司杨涟绝笔书于监神之前,涟以痴心报主,不惜身家,久托七尺于不问矣。日前赴逮。”“不意身一入都,侦逻满目。即发一揭,亦不可得。打问之日,汪文言死案密定,固不容辩。血肉淋漓,生死顷刻。乃就本司不时追赃,限限狠打。此岂皇上如天之仁,国家慎刑之典,祖宗待大臣之礼?不过仇我者立迫我性命耳!借封疆为题,追赃为由,徒使枉杀臣子之名归之皇上。因而我累死之冤,及于同类。然则涟今日尚何爱此余生哉!”这份绝笔是从被囚押之犯人的视角来审视北镇抚司狱之黑暗,真是写得淋漓尽致,反映了锦衣卫北镇抚司秉魏忠贤旨意,残忍锻炼成狱的过程。

与杨琏同时入狱的还有左光斗,在狱中同样受到严刑拷打,清人方苞曾在《左忠毅公轶事》中记载史可法至狱中探望杨涟的同案犯左光斗的情形。我读中学时,高中语文课本中还收了这篇文章,故印象特别深刻。其云:

“及左公下厂狱,史朝夕狱门外。逆阉防伺甚严,虽家仆不得近。久之,闻左公被炮烙,旦夕且死,持五十金,涕泣谋于禁卒,卒感焉。一日,使史更敝衣,草屦,背筐,手长镵,为除不洁者,引入。微指左公处,则席地倚墙而坐,面额焦烂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尽脱矣。史前跪抱公膝而呜咽。公辨其声,而目不可开,乃奋臂以指拨眦,目光如炬,怒曰:‘庸奴!此何地也,而汝来前!国家之事糜烂至此,老夫已矣,汝复轻身而昧大义,天下事谁可支拄者?不速去,无俟奸人构陷,吾今即扑杀汝!’因摸地上刑械作投击势。史噤不敢发声,趋而出。后常流涕述其事以语人,曰:‘吾师肺肝,皆铁石所铸造也。’”

狱中之残酷黑暗于此可见一斑。前述《碧血录》还收有《狱中杂记五条》亦叙述镇抚司审讯过程,其云:“一入诏狱,声息俱遥闻,不能见面,是即死也。何天玉云:‘在诏狱下单,素食于外,比如祖宗之显灵,家人送食,传单而进,比如子孙之祭享。’非久困于狱者,乌能描画至此乎?予入诏狱百日,而奉旨暂发部者十日,有此十日之生,并前之百日皆生矣。何者?与家人相见,前之遥闻者皆亲证也。予既叨此一百十日之生,视彼先逝者已幸甚矣!复何忧哉?复何恋者?”又云:“诏狱所苦者五:拶也,夹也,棍也,钮也,镣也。所耻者五,囚首不冠也,膏药贴示伤也,跣一足亦示伤也,彼高坐谩骂叱咤也,我蒲服擎跪也。有此十者,即无追赃之苦,有幸生之路,丈夫犹不再辱,况兼此二患乎?予以五十死,犹胜死耆寿而无子者;予以不梓死,犹胜死牖下而无闻者。”杨琏与左光斗在北镇抚司狱锻炼成狱时,还加上追赃之苦,可见其所受苦难之甚。那北镇抚司的监狱不正是活生生的地狱吗?

(七)东厂、西厂和内行厂

明代以厂卫并称都是君王特设的办理诏狱的刑讯机关,锦衣卫是由亲军演化而来的,东厂、西厂则是由内寺宦官直接掌握的刑讯机构。《明史·刑法志》称:“东厂之设始于成祖。”但没有说明始于何年,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内监》条记载:“东厂之始,不见史传,王弇州考据,以为始于永乐十八年(公元一四二〇年)。引万文康疏为证,意者不谬。其始侦伺非常,盖尚虑义师靖难,未厌人心耳,而中官之横始此矣。”看来明成祖朱棣对于自己的所谓“靖难”之役,始终是一块心病,抢了侄儿的皇位,采取那么残酷的杀戮以压制不愿追随他的士大夫,即位十多年,仍忧心忡忡,所以设置东厂,以侦缉任何不利于他统治的言论。人不能做亏心事,即侥幸得逞,内心也永远不得安宁,只能借助于特务手段,以压制一切不利于他统治的言论。明宪宗时,有内阁大学士万安曰:“太宗文皇帝……初令锦衣卫官校暗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事,犹恐外观徇情,随设东厂,令内臣提督控制之,彼此并行,内外相制。”(《明宪宗实录》成化十八年三月)从此可以知道厂卫二个办理诏狱的机构领班,一内一外,内外互相制约。关于东厂的组织,《明史·职官志》称:“提督东厂,掌印太监一员,掌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明史·刑法志》:“凡中官掌司礼印者,其属称之曰宗主,而督东厂曰督主。东厂之属无专官,掌刑千户一,理刑百户一,亦谓之贴刑,皆卫官。其隶役悉取给卫,最轻黠狷巧者乃拨充之。”从组织结构上看,厂与卫密不可分,不过是由内寺宦官管辖的一枝特别的侦缉队伍,直接受命于皇帝。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的内监条,亦曾讲到:“内臣掌印,首珰最尊,其权视首揆。东厂次之,最雄紧,但不得兼掌印。每奏事,即首珰亦退避,以俟奏毕,盖机密不便他人得闻也。历朝皆遵守之。至嘉靖戊申己酉间,始命司印掌礼太监麦福兼理东厂。至癸丑而黄文锦又继之。自此内廷事体一变矣。”从这里可以看到明代还是很注意各机构之间互相制衡关系,厂与卫是互相制约,又互相依附,即使司礼太监内部司礼掌印与东厂掌印太监之间,即使同在司礼监内,亦互相有一个保持工作机密的关系,所以东厂掌印太监向皇帝报告事项时,司礼太监要回避。这样即使在内廷,也保证君王能凌驾于近身太监之上,二者合一的话,时间一久,皇帝就会被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者架空了。内外制约,与内部的互相制约关系,其目的都是为保障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东厂设置的时间,几乎与明代相始终,前后长达二百二十四年。

关于西厂和内行厂的设置都是临时性权宜的设置,旋设旋废。《明史·职官志》:“提督西厂,不常设,惟汪直、谷大用置之。刘瑾又设西内厂,寻具罢革。”第一次设置西厂前后只有五年时间,自成化十三年至成化十八年(公元一四七七——一四八二年),西厂设置以后,即遭朝廷群臣的反对,《明史·商辂传》:“中官汪直之督西厂也,数兴大狱。辂率同官条直十一罪,言:‘陛下委听断于直,直又寄耳目于群小如韦瑛辈。皆自言承密旨,得颛刑杀,擅作威福,贼虐善良。陛下若谓擿奸禁乱,法不得已,则前此数年,何以帖然无事?……自直用事,士大夫不安其职,商贾不安于途,庶民不安于业,若不亟去,天下安危未可知也。’”宪宗为此不高兴,追问是什么人主持此奏疏,商辂回答说:“朝臣无大小,有罪皆请旨逮问,直擅抄没三品以上京官。大同、宣府,边城要害,守备俄顷不可缺。直一日械数人。南京,祖宗根本地,留守大臣,直擅收捕。诸近侍在帝左右,直辄易置。直不去,天下安得无危?”最终明宪宗不得不撤销西厂,但不久又复置西厂。在明武宗正德时,《明史·刑法志》称:“正德元年(公元一五〇六年),杀东厂太监王岳,命丘聚代之,又设西厂,以命谷大用,皆刘瑾党也。两厂争用事,遣逻卒刺事四方。”当时以刘瑾掌司礼监,马永成掌东厂,谷大用掌西厂。《明史·谷大用传》称其掌西厂时,“江西南康民吴登显等,五月五日兢渡,诬以擅造龙船,籍其家,天下皆重足屏息。”后来刘瑾被诛,谷大用辞去西厂的职务,西厂才销声匿迹了。武宗正德年间,可以看到西厂的活动也只有四年多。内行厂是武宗正德时,刘瑾主持设置的。《明史·刑法志三》讲到刘瑾“改惜薪司外薪厂为办事厂,荣府旧仓地为内办事厂,自领之,京师谓之内行厂。虽东西厂,皆在伺察中,加酷烈焉。且创例,罪无轻重,皆决杖,永远戍边,或枷项发遣,枷重至百五十斤,不数日辄死。”“官吏军民非法死者数千。”这样一个以酷刑为能事的机构,刘瑾因事被诛后,“西厂、内行厂俱革,独东厂如故。”关于西厂与内行厂设置的前后历程大体如此,可以说,多行不义必自毙,这话还是有道理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的活动状况,主要应该注意东厂,因为其历时最久,影响最大。

东厂、西厂、内行厂其作为诏狱性质是相同的,都与锦衣卫相似,都是君王直接掌握的刑事侦缉机构,它的职能便是缉访官民中有无谋逆、妖言、奸恶之事,以及奸宄盗贼等重大刑狱案件,俗称东厂为缉事衙门,缉事,亦称缉访,过去上海租界的巡捕房中有包打听,即东厂的档头。据《明史·刑法志三》称:“档头,帽上锐,衣青素(衤旋)褶,系小绦,白皮靴,专主伺察,其下番子数人为干事。京师亡命,诓财挟仇,视干事者为窟穴。得一阴事,由之以密白于档头,档头视其事大小,先予之金。事曰起数,金曰买起数。既得事,帅番子至所犯家,左右坐曰打桩。番子即突入执讯之,无有左证符牒,贿如数,径去。少不如意,搒治之,名曰干醡酒,亦曰搬罾儿,痛楚十倍官刑。且授意使牵有力者,有力者予多金,即无事。或靳不予,予不足,立闻上,下镇抚司狱,立死矣。”东厂在侦缉外事时,更有甚者,崇祯十五年(公元一六四二年)有御史杨仁愿言:“臣待罪南城,所阅词讼,多以假番故诉冤。夫假称东厂,害犹如此,况其真乎?此由积重之势然也。所谓积重之势者,功令比较事件,番役每悬价以买事件,受买者至诱人为奸盗而卖之,番役不问其从来,诱者分利去矣。挟忿首告,诬以重法,挟者志无不逞矣。”(《明史·刑法志三》)这种侦缉的办法,实际上即今之放倒钩,即所谓钓鱼执法。可见此事古已有之。这是对付民间一般刑案的侦缉活动的状况。

东厂监视官府的情况,《明史·刑法志三》称:“每月旦,厂役数百人,掣签庭中,分瞰官府。其视中府诸处会审大狱,北镇抚司考讯重犯者曰听记。他官府及各城门访缉曰坐记。记某官行某事,某城门得某奸事,胥吏疏白坐记者上至厂,曰打事件。至东华门,虽夤夜,投隙中以入,即屏人达至尊。以故事无大小,天子皆得闻之。”正式上告的话,在厂内有直(值)房,盖上御赐的牙章,便能直达君王御前,而且无分昼夜。故人们见到这类人物,无不畏而避之。得旨后,派人拘捕、用刑讯问,刑罚极其酷虐,甚至能直接剥人皮。穆宗隆庆初年,有刑科给事中舒化,曾上言:“厂卫徼巡辇下,惟诘奸宄、禁盗贼耳。驾驭百官,乃天子权,而纠察非法,则责在台谏,岂厂卫所得干。今命之刺访,将必开罗织之门,逞机阱之术,祸贻善类,使人人重足累息,何以为治。且厂卫非能自廉察,必属之番校。陛下不信大臣,反信若属耶?”(《明史·舒化传》)如此由厂卫直接负责侦缉事务,反而打乱了政府各部门各自正常的职能。

厂卫除了主动侦缉外,还可以接受告发,由东厂所经手告发的事例,极具效力,因其能方便地打通上送的渠道。经东厂告发后,可奉旨将被告下东厂狱,或下锦衣卫狱,亦有下刑部狱的,而以奉旨下锦衣卫狱的为多数。东厂在缉拿人犯时,按规定需持原奏到都察院刑科签发驾帖,才能外出拘捕人犯,然而实际上厂卫往往并不按制度去取驾帖,直接拘捕人犯了。人犯在东厂审讯完毕,《明史·刑法志三》讲到:“即东厂所获,亦必移镇抚再鞫,而后刑部得拟其罪。”而锦衣卫再审时,东厂可以派人听记,所以锦衣卫也只能依从东厂的意志。天启年间,魏忠贤掌东厂,许显纯掌锦衣卫,锦衣卫审讯杨涟与左光斗时,“每谳鞫,忠贤必遣人坐其后,谓之听记,其人偶不至,即袖手不敢问。”(《明史·阉党传》)许显纯是魏忠贤义子,他“拷杨涟、左光斗辈,坐赃比较,立限严督之,两日为一限,输金不中程者,受全刑。全刑者,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五毒备具,呼謈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显纯叱咤自若,然必伺忠贤旨,忠贤所遣听记者未至,不敢讯也。一夕,令诸囚分舍宿。于是狱卒曰:‘今夕有当壁挺者。’壁挺,狱中言死也。明日,涟死,光斗等次第皆锁头拉死。每一人死,停数日,苇席裹尸出牢户,虫蛆腐体。狱中事秘,其家人或不知死日。”(《明史·刑法志三》)由此可见厂卫鞫狱之惨状。

朱元璋在晚年曾焚锦衣卫的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四年)又下令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案咸经法司。洪武十七年(公元一三八五年)朱元璋铸铁牌文曰:“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置宫门中。成祖即位以后,先恢复锦衣卫狱,接着起用宦官,设置东厂,厂卫相结合,结果是使宦寺垄断朝政。故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的阉宦上言:“阉宦之祸,历汉、唐、宋而相寻无已,然未有若明之为烈也。汉、唐、宋有干预朝政之阉宦,无奉阉宦之朝政。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传,后有票拟。天下之财赋,先内库而后太仓。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司法司。其它无不皆然。则是宰相六部,为阉宦奉行之员而已。”明代的许多恶政都始于成祖,这一点朱棣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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